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
真实性
、
合法性
、
关联性
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
发票 (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
、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 的,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其支出以
发票
(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其支出以税务机关
代开的发票
或者
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
对方为单位的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
其他外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个人的
,以
内部凭证
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 (包括关联企业
)
、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
)
办公、生
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
,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
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
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
,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日内
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
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
合同协议
、
支出依据
、
付款凭证等
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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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