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而言,西方虽然也有家长制,但中西双方确实有显著差距。西方罗马法也是家父权最发达的文明形态之一,罗马法学家盖尤斯甚至说,家父权制度为“罗马市民的纯民族制度”。但这与中国的宗法制貌合而神离。丘汉平先生认为,虽然罗马的家父权内容颇似中国古代的家长权,但是其精髓与中华法系的立法精神大相径庭,与中国伦理道德传统更是相去甚远。
首先,家父权不及于公法。罗马法谚有言:“公法上无家父权(Quod ad jus Publicum attinet non sequitur potestas)”。家父和家子都可以享有选举权、官职权等政治权利,二者法律地位的差别并不大。在政治领域,若儿子为长官,父亲为属下,则儿子也有权力管理父亲。单这一点,就是古代中国所不可想象。
再次,罗马的家父与家子的权利关系多少有些双向的色彩,家父对子女也承担义务,如为女儿设立家资,保护、抚养自己的子女,不得以残酷手段对待子女,否则将受到监察官的处罚。
再如,家父权也受到诸多限制。据十二铜表法之规定,凡家父三度出卖家子,则丧失对家子的家父权,家子便有解放之可能。
因此,罗马家父权制度之下还有不少被今日法律所吸收的优点,如家父对家子的监护、代理诉讼的制度而被近现代民法所借鉴,家庭的特有产甚至被认为是现代法人独立财产制度的来源之一。
当然,罗马的家父权也有比中国更苛刻之处,尤其是在其起初,家父对家子操生杀之柄,虽国家元首也不能过问。家子犯错,家父有权以任何方式加以惩罚,包括死刑。但这种制度太过残忍,家子不堪忍受而反抗弑父者屡见不鲜,以致罗马人最初把杀人罪称为弑亲罪,这种权利渐受限制以致最终消亡。在这一点上,中国古代法律反而显示其宽和之处,早在秦代立法就对父权做出了限制,如无充足理由,且未经官府许可,父母等尊长并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乃至戏曲里常见的大义灭亲故事多半是父母将逆子主动交给官府以惩戒,而非亲自杀死。
总体来看,传统中国的父子关系强调父尊子卑的礼法秩序,注重整体和谐,不张扬个性,不突出“小我”,对人的个性发展与自主权利更多是一种压制。古代法律更多体现了一种义务本位,弹奏的而非权利音符。
而且,传统仍然会影响当下。比如,据说某人的昵称翻译成英文便是“papa”,而米帝国主义的老特朗普,以其七十高龄之尊,他再怎么胆大妄为,在推特上四处怼人,但给他一百个胆子,也绝不敢倚老卖老说出一句“我是你爸爸”。稍微懂点历史潮流的人都知道该如何表达,比如曾经一位九十岁的长者仍然谦称“我是人民的儿子”。而在某国一位80后的小胖子,其年龄比绝大部分国家领导人要年轻得多,但却要在他的子民面前表现得比谁都更像爸爸。无他,传统异也,制度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