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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为什么出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6-11-30 00:02

正文

去年北京大学车浩教授的“神考题”四大名作在法律圈刷屏,“法律读库”推送了一些法检高手的精彩回答。本次随着《车浩的刑法题》四大考题及答案解析首次集结出版,让我们进一步了解 “神考题” 背后出题人的良苦用心。




四大考题回顾


第一试 | 甲的一生

最巧合之“一场婚宴引发的连环血案”


第二试 | 甲的一生前传

最悲情之“被嫌弃的少女郭芳的一生”


第三试 | 爱的春夏秋冬

最宫斗之“继承者们的互撕大战”


第四试 | 西京风云

最史诗之“跨越三十年的阴谋与爱情”

文 车浩

本章节选自北京大学出版社《车浩的刑法题》前言 为什么考试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的整体水平不高,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往往只能纠缠和专注于事实、程序或证据, 但是对于实体法上的重要争点缺乏了解,也欠缺与公诉人展开观点对抗和深度说理的能力。这与过去几十年的学术环境有密切关系。本应自由争鸣的理论观点,往往被异化为具有唯一性和稳定功能的准政策制度,学界崇尚“通说”而较少实质性的观点对立。 在这种环境中接受教育和熏陶成长起来的一代法律人,在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等问题上被灌输进某些标准答案,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发现实体争点并进行针锋相对地辩论的能力。


现状要改进,不妨从课堂教学开始,从考试始。考虑到这一点,在一个大型案例题中,埋伏各种难易不同的理论点,有些达到三星甚至四星,其难度就表现在理论上存在完全相反的观点或者路径迥异的说理。答题时结论不同没关系,关键是能够言之成理, 特别是要能想到会存在对抗性的反驳意见,从而让学生认识到并 习惯这样思考问题的方式。


即使是大型案例题,也会有多种出题方式。例如,将A杀人、 B强奸、C盗窃、D诈骗……等十几个互不相干的小案例简单地叠加在一起,体积上也算一个大案例,也可以考同样数量的知识点。 为什么要出一道带有剧情的大型案例题呢?


这就涉及之前提到的考试的意义。我觉得命题考试是一次难得的师生之间深度沟通的机会,也是结束一段教学关系的最后一课。最后一课是要有临别赠言的。老师总希望在中规中矩的技术考查之外,也能把一些自己认为重要和有意义的关于法律和人生的更为宏观或感性的理解,透过考题传递给学生。由于借助了考试这种注意力高度集中的特殊形式,与在平日课堂上大发感慨相比,相信对学生的感染力会更深更久远。


在专业技能之外,对于法律学习而言,什么是比较重要的和有意义的?这恐怕也是见仁见智。就刑法而言,我觉得有很多比重不弱于技术分析的东西,影响甚至决定了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 比如说,人性。现代刑法理论立足于人权保障,主张司法限权,要求司法者关注人的外部行为,而非行为人的内心世界。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无论是援引启蒙和自由主义的理念资源,还是描绘成作为“抽象社 会”治理技术的一部分,在这种只关注人的外部行为类型的法律方法论眼中,行为人只不过是一个个已经被抽空具体人性的、批量化存在的空壳。因此,也就可以用逻辑一致的、标准化的教义学技术对之进行批量化的分析。这就是当代法教义学引以为傲的科学主义内核。


对此,我还是要重复在“最后一课”中的表述:“规范刑法学的 ‘技术流’之路没有错。尤其是对于一个司法权限不清晰、定罪量刑技术还非常粗糙的国家来说,只有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理论的精准化,才谈得上人权保障的理想,因此,体系性和技术问题, 怎样强调都不为过。


提高技术含量,对于当前中国刑法理论的学术发展而言,的确是第一要务。但是,对于一个行动中的、健全的法律人来说,也要注意避免技术至上成为法律工匠的风险。其他行业中的工匠,手下处理的是没有生命情感的物体,而法律人所要处理的,却是基于 (与法律人分享相同的)人性而采取行动、最终走向深渊的人。过分强调不掺杂情感的冷酷分析,很可能变成台湾学者林东茂教授所说的,“知识处理上很杰出的人,不但未必快乐,而且可能是一个没有心肝的混蛋”。


在A实施了B行为,造成了C后果的抽象世界之外,我们还要看到,多少杀人放火、强奸抢劫、贪污贿赂、渎职滥权……或出于怒不可遏的一念之间,或成于见利忘义的谋财害命,或起于欲火中烧的情难自禁,或源于爱欲纠缠的翻脸成仇,或因为对前呼后拥的渴求和追逐,或由于壮志得酬的猖狂和傲慢。以“非法占有目的” 为例,翻译成最基本的人性,无非就是贪婪;如果没有贪婪,几乎不会有任何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以及贪贿犯罪。佛家有云,“往昔所造诸恶业,皆由无始贪嗔痴”。只有把这些人性的五色斑斓,填充进那些抽象的空壳A、B、C中,我们才能看得清、看得懂一个个与你我属于同一物种的“人”。


或问,看得清人性又怎样?让脑子徒增犹豫混乱,最后还不是一样的定罪量刑?


不错,只管像做算术题一样检验构成要件要素,得出有罪无罪的结论,而不去想这是个怎样的人,这的确会使人获得一种简单的自信和轻松。但是,这只是真空世界里的实验员。对于行动中的法律人而言,仅仅是技术精湛还不足以使你真正地强大。有了悲天悯人的情怀,有了对人情世故的洞悉,在为一个恶棍辩护或者复核一个死刑犯时,你会对自己的职业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对自己的选择有更坚定的信念,才不会在舆论夹击、权力干预的午夜梦回中陷入困扰,你才能成为一个大无畏的法律人。子日:“仁者必有勇。”


理解人性,对学习法律特别是刑法至关重要,这是我想通过考试传递给学生的一条临别赠言。可是,要想完成这个传递信息的任务,仅仅是把各种案情简单地串在一起,堆成一个大案例,还远 远不够。“张三杀了李四,又强奸了王五,放火烧了赵六的房子,最后与陈七同归于尽”“丑女甲强迫乙将自己拐卖”,这里只能看出张三或者出题者有点疯狂,却看不出更多的值得悲悯或者反思的人性。


与在现实生活中了解一个人一样,试题中的人物性格只能在千折百转的故事中展开。在出“甲的一生”“甲的一生前传” “爱的春夏秋冬”以及“西京风云”(“人生的东南西北”)这些考试题的时候,设计好了技术上的各种知识点之后,我是有努力地去编一些剧情,目的不仅在于串起知识点,而且,也希望勾勒出我想让学生感受到的题中角色的种种人性。


除了人性,学习法律,还应当特别注意去理解人物所处社会的现实和历史。这是我在出“西京风云”试题时刻意为之的。


例如,1977年恢复高考对中国的影响极为深远,题中人物原型就是77、78、79级的“新三届”大学生。这是一批当年被寄予历史厚望、如今成为神话的“天之骄子”,他们已成为这个社会各个行业的中坚力量,也在相当大程度上主导着这个社会的前进方向和价值观。再如,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艰难转轨的过程中,与价格双轨制伴生,“倒爷”“官倒”和“走后门”等成为时代新名词,社会乱象横生,导致民间特别是青年学生不满情绪滋长。又如,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国企改革思路,陷在“承包制”与“股份制”的争议中。各种改革试点轮番上阵,各种贪腐新形式也逐渐浮出水面。再如,邓小平1992年南方谈话,推动市场经济快跑,催生了大量机关国企的“下海者”,成为最早富起来的人群之一。


或问,了解这些历史与社会现实,不过是增益个人见闻,与学习刑法有直接关系吗?


我一直认为,刑法典是一部百科全书,它涵盖了一国政治、经 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底线规范。在这部百科全书中,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全人类各个社会共享的价值,例如,不得杀 人、不得强奸、不得盗窃等。“此百王之所同,不知其所由来也。”(荀子)这些超越时空限制的禁止性规范,是对一些朴素但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习惯、传统或信仰的确认。它们的起源比较早,且具有较为明显的恒定性。虽然刑罚方式有所变迁,刑罚权行使发生过转移, 但规范的实质内容却一直延续下来,历经千年而极少变化。这部分所谓“核心刑法”的规范,也往往能够克服空间障碍,成为各国 刑法典和刑法理论可以相互通约的内容。


但是,在刑法这部百科全书中,还有很大一部分内容,具有“法 与时倶转”的性质。这些刑法条文,主要是根据一时一地的特定情形而创设的,旨在回应特定时空条件下的社会要求。这部分规范的立法标准,往往随着时代变迁而呈现出较大的变易性。围绕这类行为的“变法”周期相对较短,也具有相当程度的本土性和难以通约性。这部分刑法规范尤其符合基尔希曼的感叹:“日月星辰同几千年前一样闪耀,现在的玫瑰花盛开时和伊甸园里的玫瑰花没有区别,然而法律已经不同于以前了。”


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再从1997年至今十余年间相继出台9个刑法修正案,刑法典中每一个条文的修改,背后都是一束政经制度的存废、一个行业或群体的利益诉求,一部分主流价值观的嬗变,一段社会变迁的历史。


例如,1979年《刑法》中的“反革命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在1997年《刑法》中分别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979年《刑法》中的“妨害婚姻、家庭 罪”,在1997年《刑法》中被并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 虽然只有类罪名上几个字的变化,但是这寥寥几字改动的背后,围绕着革命与治理的关系、国家与政权的关系、社会主义与市场的关系、家庭与个人的关系等,各种制度试验和观念更新,却是用了近二十年的时间,最终在刑法典中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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