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下午,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举办了题为“从‘罗卡定律’到‘请求权分析’——结合‘拍拍贷’案谈知识产权诉讼律师的办案方法与技巧”的业务讲座。
讲座由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傅钢律师主持。主讲嘉宾是拍拍贷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拍拍贷公司的代理律师、市律协知识产权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李擘律师。李擘律师主要从诉讼律师的办案方法与技巧角度为大家分享了该案件的办案心得。
拍拍贷商标侵权纠纷案发生于2014年,
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于2007年4月创立的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P2P公司,网络平台域名为ppdai.com,中文名称为拍拍贷。被告在网站、企业宣传中多次使用“
”、 “
”标识,并经多家电视台、报纸、杂志报道。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则是从案外人处受让注册于2010年的“
”、“qq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但并未投入实际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使用的“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多家报纸、杂志的大量报道,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被告网站,故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被告的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享有“
”等标识的在先使用权益,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浦东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其后不久,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基于被告的申请,对原告注册的涉案商标作出了无效裁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拍拍贷公司提出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其对涉案商标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但事实上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难度非常大,成功案例屈指可数。一方面,权利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据,证明自己对该商业标识使用在先且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由于这类证据形成的时间较早,因此挖掘、取证难度大。另一方面,在先使用是商标登记注册制度的一种例外,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证据材料时往往十分谨慎,举证要求非常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