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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从专业视角看美国信托安排:将财产转入信托能否躲避债务?

普华永道  · 公众号  ·  · 2017-09-15 18:34

正文



近日,一些关于美国信托安排的文章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作为专业机构,我们想就相关美国信托引发的公众关注焦点进行解读,并分享我们的观点。


焦点一:自然人出现明确债务负担之后,将财产转入美国信托是否能躲避债务?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的问题。美国是一个由50个州组成的合众国,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权力体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于联邦宪法的授权。所以联邦政府只有在宪法授权范围之内有立法与执法的权力。而每个州又有自己的州宪法,规定了各个州自己的立法与执法的权力。我们可以用一张图表来简单地表现美国的两级权力体制:



美国关于信托设立、管理、财产转让、分配等都属于州法管辖的范围,而每个州又都有自己的信托法。引发关注的信托的设立地点为加利福尼亚州,所以我们以下所做的分析都主要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为参照。


那么,债务人把财产转入美国信托,就真能躲避债务了吗?


根据加利福尼亚州的统一欺诈性转让法(第3439.04条第一款)的定义: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转让行为有妨碍、拖延或者欺诈债权人的意图,或者转让行为将导致债权人的资产无法合理清偿债权人的债务,该转让行为为欺诈性转让,无论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之后。 1


一旦认定是欺诈性转让,债权人有权利根据加利福尼亚民法典第3439.08条第一款撤销该转让行为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2 因此,借助信托来规避个人债务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焦点二:自然人在美国申请破产后,破产之前转入信托的财产能否能躲避债务?


稍微了解美国法律的人可能听说过,在美国,自然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也就是说,当个人的财产无法清偿个人债务时,可以向美国联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联邦破产法院会依法指定一位破产执行人,对该破产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安排债权人会议,根据债权人的债权优先顺序进行清偿。


那么,债务人在破产前转入信托的财产能否躲避债务?


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必须首先适用联邦破产法,各州的法律只有在与联邦破产法不冲突时才能适用。根据联邦破产法第548条的规定,如果破产执行人发现债务人有欺诈性转移财产的行为,包括使用信托进行非法转移财产的,破产执行人可以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同样,破产执行人的撤销权也有时间限制。在这里,联邦破产法第548条规定了一般2年的诉讼时效。但同时联邦破产法第544条给予破产执行人适用州法中关于不少于2年的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破产执行人可以适用相关的州法条款来延长诉讼时效。如果适用加州法律,就可以延长到之前我们所提到的4至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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