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28、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