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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达到公布止损线不止损,秦安股份及其有关责任人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CommodityTradingAdvisors  · 公众号  ·  · 2021-12-22 07:55

正文

上交所在决定书中表示,上市公司参与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期货投资业务,并审议制定了内部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理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合理把握面临的风险敞口。当亏损金额已达到止损线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及亏损情况。但经查明,秦安股份在已明确止损线且后续亏损累计金额已触及平仓止损线的情况下,仍继续持仓,直至2021年10月18日才执行平仓,共产生损失12849.56万元,远超前期披露的止损线。该投资行为与前期信息披露前后严重不一致,影响投资者预期。秦安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同时上交所认定,其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YUANMING TANG、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余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罗小川作为期货投资小组具体责任人员,未勤勉尽责,未督促公司严格按照前期已披露的止损线把控期货投资风险,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因此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交所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秦安股份及其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YUANMING TANG、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余洋、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罗小川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对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秦安股份,A股证券代码:603758;

YUANMING TANG,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余 洋,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罗小川,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1年6月9日,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自2021年1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授权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公司又于5月6日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公司进行本金不超过 2亿元期货投资的议案,并就期货投资设置严格的止损线,单个合约浮动亏损达到保证金金额的50%或所有开仓合约累计亏损总额(平仓损益加浮动损益)达到3,200万元,必须进行平仓止损,从而有效防范风险。


2021年9月1日,公司披露投资进展公告称,2021年6月7日至2021年8月30日,公司期货投资平仓亏损1,166.08万元;截至2021年8月30日,公司期货账户浮动亏损4,794.50万元,平仓损益加浮动损益金额合计为亏损5,960.58万元,已超过其所设定的平仓止损线,公司并未采取平仓止损的措施。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30日,公司期货投资平仓收益累计为 4,232.38万元,平仓损益加浮动损益金额合计为亏损562.12万元,尚未达到设定的平仓止损线。


2021年9月15日,公司再度披露投资进展公告称,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 9月14日,公司期货投资新增平仓亏损5,983.64万,新增浮动收益1,595.46万元。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平仓损益加浮动损益金额合计为亏损10,348.76万元,已远超其设定的平仓止损线。同时,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14日,公司期货投资平仓累计亏损1,751.26万。截至上述公告披露日,公司期货账户浮动亏损余额为3,199.05万元,平仓损益加浮动损益金额合计为亏损4,950.31万元,也已超过其设定的平仓止损线。根据新增平仓损益加浮动损益和2021年1月1日至最新公告披露日累计平仓损益加浮动损益计算,均已达到平仓止损线,但公司仍未按照前期设定的制度要求,及时采取平仓止损措施。


2021年10月19日,公司披露投资进展公告称,公司已将前期建仓的期货合约全部平仓,2021年1月1日至10月18日,公司期货平仓累计亏损12,849.56万元(含税),占上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9.38%。


上市公司参与具有高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期货投资业务,并审议制定了内部期货交易管理制度,理应严格落实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合理把握面临的风险敞口。当亏损金额已达到止损线时,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控制风险,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及亏损情况。但公司在已明确止损线且后续亏损累计金额已触及平仓止损线的情况下,仍继续持仓,直至2021年10月18日才执行平仓,共产生损失12,849.56万元,远超前期披露的止损线。公司投资行为与前期信息披露前后严重不一致,影响投资者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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