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安排在系统内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意见》指出,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说理,就是阐述理由,向被动接受结果的相对方列出依据、摆出道理,使其心理上更容易接受。经典电影《大话西游》里有一句很有代表性的对白,就是在探讨需要还是不需要理由的问题。“需要吗?不需要吗?”,对白虽然表现得像个难题,却事实上已经给出了答案。说清楚道理,总不是坏事,此次最高检以专门文件的方式推动检察文书说理,正如文件所言,“涉及公民、组织重要权利处置或者诉讼重要进程,可能引发质疑、异议”,司法文书的依据源自法律,有明文规定可援引,是否愿意在公示的文件中把条款和依据列清楚,不仅事关一个司法文书的说服力问题,对执法人员而言也是一个具体而明确的程序约束,以及合法性提醒。依法办事,对法律从业者而言无论如何都是底线要求,没有任何条件可讲。
检察权在整个国家司法权力的运行框架中,角色特殊、承上启下。检察权力的行使,在侦控审的整个流程中,对下监督侦查行为,对上则扮演着庭审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又关涉公民的人身权利,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中履行国家职权,不仅对侦查机关而言是个约束,对公民个体来说,则可以尽最大可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次意见要求,“当在叙述式法律文书中或者送达、宣告决定时有重点地进行说理”,对检察机关而言这是一个新要求,文书说理或者当场说理,相较而言后者更需要严格程序约束,执法机关的行为,包括在场人员告知法理的具体程序,对检察行为来说就是守法提醒。普法义务主体首先应该是个模范的守法者,“谁执法谁普法”不是随便说说。
检察机关更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诉方,控方在法庭上陈述公诉意见,更应当加强法理的阐述。庭审过程中控方详尽说理,不仅是说给辩方律师听,也不仅只是说给居中的裁判官听,庭审过程中的控方详尽说理,实质上也在督促检察机关履行国家职权、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详尽说理是为了用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案件证据、控诉逻辑来说服法官。客观而言,控方的详尽说理侧面也可以督促控辩双方认真对待庭审过程,从而避免庭审的虚化。控辩双方真辩论,居中裁量用心倾听,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对检察机关彻底告别所谓“兄弟单位期待”大有裨益,控方对裁量以及案件走势不再抱有不合理的期待,庭审就真的是庭审,于辩方而言也是两造诉权平等精神在庭审过程中的真正保障。
司法文书说理,“需要吗?”、“不需要吗?”,不应该有这样的疑问。2017年5月,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对法律文书说理提出要求,明确普法的主体责任。“谁执法谁普法”所明确的不仅是普法的主体责任,更是对执法者自身“普法者首先必须是守法者”的制度期待。对检察机关守法的提醒,包括在执法过程中要求增强说理,是在给公众一个法律说法,也是给执法行为一个起码的合法性理据。
“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一来强调程序合法和透明的重要性,二来强调加强司法文书的说理,就是要让正义以听得懂、听得明白的方式实现。法谚云“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从中可见正义的代价,而司法文书的加强说理,从制度代价而言,可以说微乎其微但却兹事体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