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王占涛(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508205XX9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后子厢村
靖世勋诉王占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256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占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靖世勋借款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人民币20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王占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靖世勋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占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张玉伟(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410104XX8
家庭住址:滑县万古镇风亭村
孙俊迢诉张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6)豫0526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张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孙俊迢借款人民币2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8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张玉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孙俊迢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玉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郭会朋(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901074XX7
家庭住址:滑县万古镇张庄村
王卫胜诉郭会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15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郭会朋于2016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王卫胜欠款10 000元人民币。调解书生效后因郭会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卫胜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会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杜建礼(男)
身份证号:410526195703244XX0
家庭住址:滑县万古镇杜庄村
杜保贤诉杜建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滑万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杜建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杜保贤借款人民币115 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0 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15 000元的利息从2014年8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杜建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杜保贤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杜建礼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杨茂胜(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905115XX8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梁东村
被执行人:杨现胜(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110275XX5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梁东村
杨运堂、杨喜增、杨彦曲诉杨茂胜、杨现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原告杨运堂、杨喜增、杨彦曲与被告杨茂胜、杨现胜于2009年6月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被告杨茂胜、杨现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运堂、杨喜增、杨彦曲土地18.3亩,并支付租赁费75 487.5元。判决生效后因杨茂胜、杨现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杨运堂、杨喜增、杨彦曲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茂胜、杨现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许国营 (男)
身份证号:410526196911125XX1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苗前村
被执行人:许会平(女)
身份证号:410526197205265XX7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苗前村
被执行人:谢鹏凯(男)
身份证号:410526199511210XX6
家庭住址:滑县新区靳庄村
崔迎建与许国营、许会平、谢鹏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公证处作出(2016)滑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确认崔迎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许国营、许会平、谢鹏凯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 000元、支付2015年8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期间的利息共27 000元、支付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因许国营、许会平、谢鹏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崔迎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国营、许会平、谢鹏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牛朋伟(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405225XX2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苗西村
被执行人:王建丽(女)
身份证号:410526197702255XX3
家庭住址:滑县高平镇苗西村
冯淑范与牛朋伟、王建丽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公证处作出(2016)滑证执字第18号执行证书,确认冯淑范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牛朋伟、王建丽支付借款本金150 000元、支付逾期利息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9月5日利息30 870元、支付违约金15 000元整、支付逾期利息2倍罚金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因牛朋伟、王建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冯淑范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牛朋伟、王建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以上11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
投稿:[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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