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结束的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包括平台经济在内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成绩亮眼。与会代表提出主动适应数字变革趋势,坚持普惠包容发展,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合作治理等多项建议。笔者认为,税务机关应改变传统的征管监管思维,创新顺应新时代变化的税收治理体系,既保护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平台经济,又能使其发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平台经济,指基于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一系列数字技术驱动的平台型新兴经济业态。具体包括电商类、搜索类、社交类、互联网金融类和共享类等。平台经济中,网络平台、消费者和商品服务提供者共同构成了网状协作。海量的消费者和商家是平台经济体的主体,通过平台完成信息交换、需求匹配、资金收付、货物交收和服务提供等经济活动。
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平台经济近年来迅速崛起。目前,中国内地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拥有网民7.5亿,网络零售额年均增长30%,共享经济规模达35万亿元,移动支付规模超过158万亿元,平台经济生产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高达10.5%。未来随着高端芯片、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平台经济将会以更迅猛的速度发展,更深更广地影响和渗透经济社会。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和阿里研究院于2017年8月发布的《平台经济协同治理三大议题》,2030年中国平台经济规模将在70万亿元~100万亿元。
平台经济基于数字技术,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模式、协作分工方式和经济理论框架,带来经济结构的整体变革,对传统的税收理论和实践,以及现有税收治理体系提出了全新的挑战。
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在传统贸易模式下,世界各国通过长期的竞争与合作,建立了普遍认可的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和基本准则。平台经济的发展不仅对传统贸易形式产生冲击,也对现行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产生影响。最明显的挑战是对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常设机构及其利润归属相关条款产生的影响。平台经济在国内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类似的不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和税收利益分配问题。
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传统税收体系在对新兴业态的适从中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例如,互联网上数字产品的交易,容易导致税源和税收收入的背离。又如,交易活动原有的冗长的供应链条被分布式、实时协同的网状协作所解构,将弱化以层层抵扣为抓手的流转税体系的价值。再如,以厂商为中心的大生产、大零售、大品牌和大营销的商业模式将被以消费者为主导的消费者到企业(C2B)模式所替代,这将推动税制重心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迁移。
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平台经济格局下,批量化的、大额的交易被大量碎片化交易所替代,税务机关对交易过程难以追踪,这给确定纳税时间、期限和地点带来困难。例如,针对以个人为主要客户群的境外在线零售商,个人购买者可以直接通过线上下单、线上支付完成整个交易,货物以零星包裹的方式发出,收入来源地很难发现此类交易,即使发现,由于涉及大量的个人购买者,如何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作出有效的监管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创新平台经济税收治理理念。
目前,平台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应将鼓励发展和规范治理有机地协调统一起来,一定时期内应把鼓励创新和发展作为治理首要目标,充分涵养税源、培育和壮大税基。从长远来看,应完善税制,保障线上线下税收政策的游戏规则统一,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大幅降低遵从成本,提升税法遵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