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兰台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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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斋节未放假的,需要支付加班费吗?以及属于法定假日加班吗?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4-12 20:14

正文


一、 开斋节的起源

开斋节,又称为尔代节,是伊斯兰教的重要节日之一,标志着斋月(即伊斯兰历的第九个月,也称为兰姆斯)的结束。在斋月期间,穆斯林在日出到日落之间禁食,不进食也不饮水,以此来纪念先知穆罕默德接受《古兰经》的启示,并通过这种方式来锻炼自己的信仰和自律。

开斋节的到来意味着斋月禁食的结束,穆斯林们会举行庆祝活动,包括特殊的祈祷仪式、家庭聚餐、亲友拜访以及慈善捐赠等。这个节日是穆斯林社群团结、互助和感恩的时刻,也是他们展示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重要场合。

在中国,开斋节是回族、维吾尔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根据中国的民族政策和法律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会根据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以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不同地区的放假安排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放假政策需要参考当地政府的通知和规定。

二、从法律的角度看“开斋节”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这意味着,对于少数民族的节日,如开斋节,具体的放假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民族习俗和实际情况来确定。

Ø 开斋节放假的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对于开斋节的放假政策存在差异。例如,宁夏和新疆地区有明确的放假规定,新疆规定肉孜节(即开斋节)全区各族干部职工放假一天,而宁夏则在某些年份发布了关于开斋节放假的通知,但具体放假的群体和假期性质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执行。

Ø 加班费支付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在开斋节期间安排工作,那么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以及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也是一个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在新疆地区, 关于加班工资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 2009 8 号规定,“ 古尔邦节、肉孜节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按规定过这些节日的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其他劳动者在古尔邦节放假 1 天期间工作的,应当依照标准工时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 但在其他地区,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以及加班费的具体计算方式可能需要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和实践来确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通知性文件

通知类文件

1. 发布单位:保定市人民政府

文件名称:关于开斋节放假的通知

成文时间: 2024 4 7

正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今年 4 10 日是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吉克、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保安、东乡、撒拉等十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的回族等少数民族职工均放假一天,工资照发。如遇公休日,不再补假。

2. 发布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关于对部分少数民族职工开斋节放假的通知

成文时间: 2024 4 6

正文内容:

2024 4 10 日(星期三)是我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保安族、撒拉族、东乡族 10 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根据《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回族“三大节”有关事项的通知》,“开斋节”对以上 10 个少数民族职工放假 1 天,工资照发;确因工作需要在“开斋节”当天上班的,应给予补假 1 天。(不另行文)

3.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24 年节假日放假安排和冬夏季作息时间的通知

成文时间: 2023 12 27

正文内容: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4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4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3 7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少数民族习惯节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74 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 2024 年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和冬夏季作息时间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肉孜节: 4 10 日是肉孜节,放假 1 天。

4.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名称: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2024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 2023 51

成文时间: 2023 12 11

正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44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024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 2023 7 号),结合实际,现将我区 2024 年部分节假日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开斋节: 4 10 日至 11 日放假,共 2 天。

5. 发布单位: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件名称: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回族等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的通知

成文时间: 2022 4 21

正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 5 3 日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保安族、乌孜别克族、塔塔尔族、塔吉克族等 10 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回族“三大节”有关事项的通知》(冀政〔 1980 6 号)精神,逢开斋节,各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和企事业单位的回族等 10 个少数民族职工放假一天,工资照发。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给予调休或按规定发给加班费。

各县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传达通知精神,并认真执行放假规定,保证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6. 发布单位:无锡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文时间: 2019 6 3

文件名称:开斋节有关职工放假一天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2019 6 5 日,是我国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等 10 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根据省政府《关于回族等 10 个少数民族“开斋节”放假问题的通知》(苏政发〔 1981 99 号)的精神,“开斋节”这天无锡市回族等 10 个少数民族职工放假一天。如适逢假日、厂休日等,则不补假。确因工作需要,离不开工作岗位的,可予补假。凡享受“开斋节”假日的职工,不影响考勤、工资和奖金等。

7. 发布单位: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文件名称: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 2018 年开斋节放假的通知

发文字号:京族字〔 2018 17

成文时间: 2018 5 24

正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2018 6 16 日(星期六)是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塔塔尔族、保安族、撒拉族、东乡族等十个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开斋节”。根据京政发〔 1980 66 号文件和《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本篇法规被《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北京市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部分废止)规定,上述十个少数民族的职工放假一天并照发工资。确因工作需要,在开斋节当天上班的应给予补假。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如遇例行假日、厂休日等不再补假。

(二)法律法规

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013 修订)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2. 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22 修订)

第六十六条 每年 7 20 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开斋节、古尔邦节、藏历新年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3.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22 修订)

第六十一条 每年 9 1 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开斋节、古尔邦节、藏历新年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4.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21 修订)

第六十八条 每年六月二十六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

开斋节、纳顿节等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5.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19 修订)

第六十七条 每年七月六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全县放假一天。在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各放假三天。

6.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2021 修订)

第六十六条 每年公历七月十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一天。开斋节、古尔邦节、纳顿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放假时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四、相关案例

案例 1 北京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3 )宁 01 民终 5416 号)

Ø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争议纠纷。李某自 2012 4 月入职某公司,担任运维人员,直至 2021 3 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李某任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李某于 2021 3 月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同年 6 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为李某补缴社保,驳回其他申请。

后李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委再次驳回其申请。李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并要求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Ø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一、关于宁夏地区的 开斋节”和“古尔邦节”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四条规定“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据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历年对本地区少数民族习惯的“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均作了放假调休的规定和安排。故宁夏地区的“开斋节”和“古尔邦节”属于法定节假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此期间的加班工资以时薪的 300 %(即 3 倍)计算并无不妥 ,本院予以支持。对上诉人某公司相应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案例 2 张某、盐池县公安局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 )宁 0323 民初 4146

Ø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自 2010 3 1 日起在盐池县公安局青山派出所担任炊事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 12 月,盐池县公安局将保安、保洁、餐厨等服务工作外包给上海兴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张某的工资自 2019 2 月起由该公司支付。张某在工作期间,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周末休息日均照常出勤,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休假。张某认为其与盐池县公安局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被告盐池县公安局和青山派出所辩称,张某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Ø 裁判要旨:

对于原告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出勤和开斋节、古尔邦节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三倍工资。 本案原告张某在节假日为工作的民警做饭,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其休息、调休,但用人单位未安排,应当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Ø 裁判结果

被告盐池县公安局支付原告张某法定节假日(含开斋节、古尔邦节)出勤工资 1531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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