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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拒绝年会跳舞被辞退,公司称顶撞领导

HR圈内招聘网  · 公众号  · 职场  · 2024-12-31 09:03

正文


不知不觉又到年底

杭州一位女员工

因“不想跳舞”被辞退

话题引发热议

这是怎么回事?

↓↓↓

“辞职”变“辞退”

王女士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下沙门店做美容师。

1月中旬的一天,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王女士于晚上9点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理由是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但她很疲惫,且跳舞一事也没提前通知,于是就直接回家了。

门店主任随即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借机在微信工作群里询问:门店的舞蹈练得怎么样了?

王女士随即提议公司领导安排工作前,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否则员工身体吃不消,“这样折腾下去,人都要倒下生病了。”

劳动合同。图源:浙江广播电视集团《1818黄金眼》

第二天,王女士去门店上班时,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经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下沙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从领导安排。经理还表示,“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辞职。

没想到,公司在她辞职后,发布了一条出人意料的辞退公告,上面列明了3条辞退理由:

1.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

2.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

3.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对此,王女士感到很无奈,“我就是普通辞职,为什么出了这么一个辞退公告?”之后,她决定收集材料,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员工下班后“加练”

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

律师解读

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叫企业文化建设。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被要求“加班跳舞”,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在本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内,安排参加公司活动,其合法性本就存疑,还以员工拒绝为由将其辞退,显然过分了。

另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被辞退,根据公司的“辞退公告”,一条理由就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根据聊天记录,王女士的言语比较冷静——“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根据常理判断,这样的语言应该在正常沟通的范围之内,并无明显语言暴力。

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完全服从管理”“不在工作群发言”,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不合常理。

将“不得顶撞领导”

写入公司规定是否恰当?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内,也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王女士被辞退,根据公司的“辞退公告”,一条理由就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根据聊天记录,王女士的言语比较冷静——“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根据常理判断,这样的语言应该在正常沟通的范围之内,并无明显语言暴力。

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完全服从管理”“不在工作群发言”,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不合常理。

就算这家公司的“行为规范”里真有“不得顶撞领导”的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导致效力存在问题,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也要合理。

就算这家公司的“行为规范”里真有“不得顶撞领导”的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导致效力存在问题,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而且也要合理。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王女士不愿加班跳舞,作为员工,向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也是劳动者的正常权利,无论如何谈不上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更谈不上“严重失职”,损害单位利益。

企业和员工需要互相理解,毕竟双方是利益共同体,企业应给予员工足够多的关怀和体谅,在保障员工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企业并不能凭一纸契约,就掌握对员工“生杀予夺”的特权。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的时候,要坚持合理、有限度和善意的原则,不随意扩大企业管理权范围。只有企业和员工在基本的价值观层面达成一致,才能保证劳资关系的健康和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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