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位前来律所寻求援助的母亲,直至孩子终被宣告无罪的张焕枝女士,为孩子奔命如斯的母亲,远远不止一个。
一、
她的案子已经审理过三次,算上这次她即将第四次上庭。她苦笑,仿佛恍惚了半晌,继而哭诉。
即便所有法援案件皆是与苦难胶着不分,我亦无法旁观得波澜不惊。她的案子我曾经便有耳闻。一波三折,至今无所结局。
她曾奔波不息,孤身一人,跋山涉水,抵达省府与都城。她在北方庞大广场的寒冽空气中高喊,“他把我儿子打成了精神病,我原本好好的儿子啊!现在疯了啊!”
声音是唇边升腾的白雾,在低温中凝成水汽,像冰晶一样寒冷,被重力吸引,直直砸下,摔得粉碎。虽然不是亲眼所见,我也知她字字血泪。
我宁可先科普一下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再来开始这宗讲述。
依据民事律法,原告至法院起诉被告,双方会经历一审,判决作出,任何一方不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便是二审。二审可以维持一审判决,可以改变一审判决,当然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之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再次上诉。
于是二审法院可以再度维持、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切并不是没有终结,依据2012年8月3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决定,发回重审仅限一次,修正的法律在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然而,她的案件第二次被发回重审之时,2013年尚未到来。
二、
她说,“我找过好多律师,这次政府介绍了你们,你很年轻。”
我没有答话,很多人会说我年轻。即便买来最严谨的商务套装,依旧遮不住年少。
如果一毕业就选择律师这个行当,年龄自然不会太大。实习期就可以协助师傅或者上司接待当事人,经过一年的实习期,便可以申请执业。
许多律所并不要求拥有硕士学历,读书如果再早一点,执业时也许还不到22岁。
她接着说,“我儿子也和你一样年轻,如果没有这件事,他应该正在上班。你还不知道案情吧,我说给你听。”
我不忍打断她,她的资料已经塞满了数个文件袋,皆是自法院、信访机构、各类机关以及前任法援律师那里复印而来,我全部细细读过。判决书、鉴定文书、陈述、调查笔录、救助申请……纸页聚在一处,散发出令人不悦的油墨气味,但更让人不悦的是那些文字。
三、
她的叙述并未偏离那些纸张上或是手写或是印刷的各色文字,她是一个诚实的陈述者,全部事实亦简明得如同隔壁张大娘早晨给孙子做饭,送孙子上学,回家途中顺道从超市买菜,做午饭,接孙子放学,做晚饭,等儿子媳妇下班回家。
只是她的讲述,丝毫不见以上种种日常的琐碎与淡漠温情,甚至她对孩子的爱,也因并无终局的诉讼,而呈现出鲜血四溢的支离破碎与人世惨烈。
她的儿子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被殴打,面部外伤,牙齿折断。一个夜晚之后,她发现儿子举止异常,丧失神智,几乎失去生活自理能力。
“我吓懵了,你知道吗?那年我孩子刚刚中专毕业,参加对口招聘。他成绩特别好,就要去大企业上班了”,仿佛有星空的微芒在她漆黑的瞳仁中一闪而过,“我就赶紧送他去医院,医生后来说是精神分裂症,治不治得好,说不准。”
我本以为她会流泪,便要伸手拿过纸巾盒,但她只是仰头看着天花板,沉沉喘息着。
我想,她已经哭过太多次,早已知晓泪水除却损伤视力,之于她已然是无用之物。
她这半生过得并不好。离婚、独自抚养一双儿女、儿子惨遭横祸、女儿出嫁自是无望,人人都说她家里有个疯子,整天像鬼怪一样大喊大叫。
“我当然先去公安局报案,他们说精神分裂症没法认定轻重伤,那些外伤又只是轻微伤,没法让他坐牢。”她接着说道。“我只好开始打官司,当然做了司法鉴定,鉴定书说精神分裂症是内源性疾病,成因复杂,那个人打我儿子,是诱发性因素。你说,我儿子从来就没有病,被他打了就变成这样,责任难道还是我们自己的?”
四、
她说的没错,责任比例是这桩案件中堪比加沙地带一般被激战双方反复争夺的要塞。多名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亦是观点各异。
有人说,她的孩子一贯成绩优异,与师长同学相处融洽,从无发病迹象,殴打虽经鉴定为诱因,但打人者无疑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亦有人说,鉴定书很明确,无任何一方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既然精神分裂症是内源性疾病,成因复杂,怎能因一次殴打,就让侵权者承担那个孩子一辈子的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极为昂贵,这对侵权人不公平。
两种观点激战不休,一位优秀的年轻法官专门撰写了学术探讨文章,在一次法学年会上激越地指出,个体不应因自身因素而承担重责。出于职业操守,他并未提到这桩个案。
送走这位母亲后,我拿着卷宗去“请教”师父,“法院肯定有问题,一再发回重审,说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案子还要什么事实,还要补充什么证据?我要曝光给媒体!”
师父居然笑得前仰后合,“你一定觉得自己特别正义。通过媒体给法院施压,也算一种策略。”
“那么您就是同意了?我现在开始联系媒体。”
“然后呢?你要告诉媒体,法院是如何徇私枉法?如何草菅人命?再渲染一下那位母亲是何等惨绝人寰?当然她确实命运多舛。”
我静默着,等着他最热爱的转折句。
他果然再度开口,依旧是慈眉善目的长者模样,“你觉得这样很专业吗?我们是律师,我要用法律去赢。此外,虽然这种观念丝毫没有深入人心,但是法律人要尊重司法裁判,我们提交证据,我们陈述,我们辩论,无论如何,我们一定心怀敬重。”
我当然不服,“那么正义呢?正义怎么办?”
他说,“你知道安提戈涅吗?在每个人眼中正义各不相同,我们以为杀人偿命是正义,但杀人者不一定会死刑,那是不是刑法和刑诉法所阐述的正义?”
我抱着卷宗回到自己的办公室。安提戈涅吗?这个词语对于所有法学系、外文系、戏剧系、历史系以及中文系的学生皆是无法绕过的路标,当然法学院的学生更热衷于探讨这部戏剧中所隐喻的自然法与实在法(在安提戈涅中被特定为一种恶法)之间的殊死之战。
如果允许我们略略简化这部由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于公元前442年创作的戏剧,它的情节大抵如斯,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不顾国王克瑞翁不得安葬反叛城邦者的禁令,将自己的兄长,反叛城邦的波吕尼刻斯安葬。她因为违背城邦的法律而被处死,而后一意孤行的国王因为悖离神之律令(死者应得以安葬),亦领受妻离子散的命运。
安提戈涅被索福克勒斯塑造成勇于守护自然法(神法)的英雄,她以雄辩的修辞向象征着恶法的克瑞翁言道,
“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法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
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
好吧,关于自然法与实证法的争论一直争论不休,古希腊的先哲赫拉克利特、希皮亚斯坚定地认为,在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人性中有些因子必然相同,这种永久与普遍的因子,是人类所共同拥有的肉体、心灵和道德构造的体现,如果律法建立在这些人类的一般的自然的性质之上,建立于普遍的正义之上,那么这律法必然永恒。
然而,何为正义,何为共同的道德,更是众说纷纭。博登海默写道,“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的面孔”;柏拉图认为,“正义存在于每个阶级的成员必须专心致力于本阶级的工作,存在于社会有机体各个部分间的和谐关系之中”。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要求按照均衡平等原则将世间万事万物公平地分配给社会的全体成员”;赫伯特·斯宾塞则认为正义的最高价值不是平等,而是自由,如果仅以通俗的语词加以描述,他认为,“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为其所欲为之事,但以其不会侵犯他者所应有的相同自由为条件。”
当正义如此庞杂,且难以描绘,实证法学派携着自然科学的荣光踏入了法学的厅堂,他们不再醉心于探究法律中是否必然包含“共同的道德”。归属于分析实证法学的他们释解现实中的法律规范,他们将现实的法律归类,阐释晦涩律法所蕴含的意义;分属于社会实证法学的他们则致力于探求在法律发展上发生影响的各种社会力量,阐述产生这些法律规范的因子,探知它们在社会学层面的起源。
我枯坐半晌,梳理头脑中久远至生疏的法理学概念。作为并非学者与立法者的律师,许多案件根本无需以上奥晦的概念,我们只需适用法律,根据现行的法律条文梳理证据,提出观点。法官的裁判亦同样在以三段论的方式适用现行的法律规范。
然而这位母亲,她所认为的正义必然是她的儿子是被那个人打成了精神分裂症,那个人理应承担一切;之于侵权者,他所认为的正义必然是精神分裂症是内源性疾病,只是诱发疾患的他,何以必须承担重责。
五、
但是,不对!我晃动鼠标,激活休眠状态的电脑,这个案件中根本没有克瑞翁所颁布的对背叛城邦者的重罚,亦没有安提戈涅所坚称的死者应得安葬的普遍人道精神,这个案件分明没有重罪与人道之间的以命相搏。
我所得见的只是因为殴打而被毁灭的那位母亲与她的一双儿女,我国侵权法早已确立何为因果关系,何为原因力。
即便精神分裂症是内源性疾病,但如若没有他的暴力打伤那孩子的面部,折断那孩子的牙齿,那个孩子此刻大概正在度正过着自己神采飞扬的二十啷当岁。
敲击键盘的声音,让我丝毫没有意识到师父走进房间,他简直像一位来视察自己预言的先知,“哦?想通了,开始写文书了,不再大喊大叫了。”
我不想反驳,问他,“我们赢面有多大?”
我简直成了徐克导筒下的一尾青蛇,漫天风雨中向修炼千年的白蛇问道,“这么硬拼,我们赢的机会有多少?”
她们愿为无可捉摸的情爱抵当自己千年修行,而我的前路亦是无可探测的一纸裁决。
他说,“你知道为什么二审法院一再发回重审吗?”
我说,“还不是因为他们有法不依。”
他说,“气话有用吗?你要知道这案件,侵权人也是每次都上诉,一审法院期望作出有利于那位女士的判决,侵权人当然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再加上家中有些权势金钱,自然是要把官司打到底。
一方命运悲惨,一路信访;另一方不断施压,展示肌肉。现在信访考评这么严,二审法院当然希望一切矛盾归于一审。”
“然后呢?”我语气生硬得几乎失去礼节,我想当然地以为他在为法院辩护。
他根本没在意,“你想一想,已经发回重审两次了,二审法院不可能再发回。如果时间上不出意外,上诉期间会有重大会议召开,她必然还会信访,那时二审法院应该会作出有利于她的判决,我们都清楚道理在她那边。”
“您是希望她再来咨询时,我告诉她信访是公民的权利?这样做就很专业?和联系媒体有什么区别?”我至为惶惑。
“一旦曝光,影响面太广,自愿认错太难,更何况这案件的责任比例,本就没有统一认知。那位女士的结局绝对不会顺遂。每天都有热点,日日都有新闻,她很快就会被舆论抛弃,连茶余饭后都不会提到她。”
果然不是白白叫他师父,我沉默无言,他说,“你现在是不是佩服得五体投地?”
一切都像师父的“神算”,法院最终判决侵权者对精神分裂症承担主要责任,我心中揣测那是因为我和师父精心准备的文书,还是因为她意念坚定的信访。
但我知晓她这些年如何度过,历经五次庭审,耗时四年有余。她的儿子不认得她,病情严重时甚至推搡殴打她。她前来律所之时,面部和手臂都有淤青,像是洇开的墨,写不尽她的悲苦。
她几乎无法工作,好在公司老板同情她,允许她时常请假,没有扣减她的薪水。
她为了让自己的声音被听到,甚至闯过国际会议和使馆,而后被强制送回居住地。
她说,车辆疾驰在高速公路之上,她连日奔波,浑身酸痛。已经没什么积蓄。回家之后又是发狂的儿子,被谣言毁掉的女儿,以及遥遥无期的赔偿。
她说,我看着车门的开关把手,只要打开那扇门,轻轻一跃,所有的苦痛就结束了。但孩子又该如何,是不是流落街头,衣不蔽体,冻饿而死。我庆幸于她的坚守与抗争,她终是得到赔偿,得以负担孩子的治疗费用。
如果再将时光的指针拨快一些,201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4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虽然指导案例与她的案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来自最高审判机关的解读,自是对侵权责任法法条本身的阐释,亦彰显着公众所认同的善念与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