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婚家司解(二)”),其内容是以往同类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的,或者不曾明确规定,或者虽有所规定但取舍有所不同的。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婚姻家庭争议热点难点问题,比如
“假离婚”、重婚、同居析产纠纷、夫妻一方直播打赏
等,婚家司解(二)都提出了
创新性的家事审判裁判规则
,可操作性强,后续颁布实施后可能将对婚姻家庭案件中部分法律问题的审裁产生直接影响。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一种司法态度——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一直在不断产生,为了更好地应对和解决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显然,当前的草案融合了
当下社会不同年龄段人群对于同一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
。
如此的大融合和大调整,也将使得实务中
婚姻家庭案件的裁判尺度更趋统一
。可以说,司法裁判规则比法律条文
更具有场景
适用
性、更加具体且更加直观
,律师跟着资深审判专家学习新司解下的裁判规则,是更加事半功倍的做法。
5月24/25日晚19:00
,智拾网诚邀
26年审判专家
王忠老师
,带来最新婚家实务课,深剖婚家案件裁判思维要件,亲授司解(二)重难点!
随着公众对婚姻的态度和财产的权属观念日趋谨慎,婚姻家庭纠纷新问题频出,婚家律师有必要根据最新的
立法动态及裁判趋势
,一步步优化自身的办案思路和策略。
此次课程的讲师王忠老师曾
主审过
上千件婚家案件
,
其撰写的雷某某离婚案还被评定为最高66号婚家指导性案例
,可以说,王老师更懂得条文背后真实该有的
裁判思维
和
自由心证
,是最具发言权的权威讲师之一!
课程中,他将直击婚姻家庭领域的热点和难点,在法律逻辑论证中引入案例分析,展现实务裁判观点,以案释法,对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
家事代理、婚内析产、同居析产、夫妻共同债务、离婚经济补偿、离婚损害赔偿
等诸多疑难问题的解决意见进行实例阐释,并针对律师代理
不同案由的举证责任、举证要点
加以梳理,给出办案指引。
此次婚家司解(二),变化颇多,亮点也颇多。
比如,将行政登记和民事行为相区分,
首次明确了“假离婚”情形下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实践中,由于购买学区房、办理户口、逃避债务、拆迁安置、减免税费、申请政策房等各种原因,“假离婚”层出不穷。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一般会签署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此次婚家解释(二),首次在“假离婚”情形下,对
“离婚登记”的行政行为
和
“财产分割”的民事行为效力
作出不同认定,
认为离婚登记行为有效,而财产分割约定无效。
法院在实务审理中,针对“假离婚”普遍采取的是
“隔离技术”
,
这其中涉及怎样的裁判原则?
比如,更加注重公序良俗和家庭伦理道德,
增加了特殊赠与情形下的财产分割规则。
虽并未规定何种行为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婚家解释(二)直接
将“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行为明确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对这两种婚内过错行为进行了道德上的否定,并对基于该两种行为进行的赠与或低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进行了全盘否定。
再比如,此次新司解还回应了时下极为流行的
直播打赏行为
,
规定了夫妻一方可以根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的证据,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
针对未成年人的充值打赏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
那么,
律师代理这类案由时有哪些举证责任及举证要点?
由此可看出,在婚家案件中,法官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权,能更好地应对案件的不同情况,对于律师办案来说也是一个重要信号。
5月24/25日晚19:00
,
26年审判专家
王忠老师
将带来最新婚家实务课,深剖婚家案件裁判思维要件,亲授司解(二)重难点!
1.重婚阻却事由之辨析
2.提起诉讼时,在先的婚姻已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
3.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
4.重婚与未到法定婚龄之区别
1.生活用语“假离婚”的界定
2.实务中审理“假离婚”普遍采取“隔离技术”
■
意思表示动机与内容区分的裁判原则
■
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区分的裁判原则
■
公法关系与司法关系区分的裁判原则
■
裁判和司解建议稿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