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危废行业起于1989年签署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以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等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出台,几大监管制度基本建立完全,为危废行业发展铺平了道路,指明了方向,推动了我国危废行业的快速发展。
2016年1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危废层面进行了十大条目的约束,包括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当地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以及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等。
2017年4月27日,环保部制定《“十三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提出建立分级负责考核机制,全面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在落实主体责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危废监管。
2019年10月,在生态环境部《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总体要求,到2025年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体系;各省(区、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全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实际需要总体平衡,布局趋于合理;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对于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