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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开源”自由拨云见日

最高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3-02 13:42

正文


“开源”是当下的时代热词。当“开源”遭遇著作权之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在职期间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属产生争议时,法院应当如何评判?近期,一起开源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迎来二审终审判决,且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厘清事实、归还公正——

为“开源”自由拨云见日


2024年的最后一天,张开斌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自己的案子胜诉了。


跨年夜,伴着屋外传来的阵阵烟花声,难掩激动心情的张开斌打开了电脑,在跳动的光标后输入了三个大字——“感谢信”。


“我叫张开斌,是一名资深开源软件开发者。”


“令我感到惊讶的是,对于一件没有争议金额、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权属纠纷‘小案’,最高人民法院依然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审理。”


“我相信法官一定为这个案件做了很多工作,才能让我深刻体会到公平与正义。”


……


敲打着键盘,张开斌百感交集,他再次回想这起案件,一幕幕过往涌上心头。远处,人们的欢呼声隐隐传来,新年到了。


业余时间开发上传开源软件,两年后被前雇主起诉索要著作权,一审败诉后他坚定选择上诉


2017年,张开斌放弃在原公司升职加薪的机会,加入创业理念相投的初创公司——玺玉公司,主要负责计算机云服务创新平台“CL”系统中“F”软件的维护工作。


工作之余,张开斌热衷研究开发开源软件,并将入职前开发的3款开源基础工具软件应用在玺玉公司的工作中。开源软件是一种源代码公开,允许用户自由使用、修改和分发的软件,其开放性、共享性和协作性使其在软件开发和创新中具有独特优势。


2019年3月,张开斌在GitHub网站发布了自己新开发的开源在线绘图软件“T”。“T”软件一经发布就广受好评,还有不少GitHub注册用户参与修改完善。2020年,随着业界看好由张开斌开发的包括“T”软件在内的多款开源软件的商业前景,他创办了自己的软件公司并随即从玺玉公司离职。


2022年,一份突如其来的起诉状,令张开斌如遭雷击——玺玉公司对他提起诉讼,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请求法院确认“T”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玺玉公司。


根据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张开斌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完成的与公司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归属于玺玉公司。


玺玉公司认为,张开斌在职时负责维护的“F”软件具有绘图功能,“T”软件作为一款在线绘图工具,其功能与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关,著作权理应属于公司。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T”软件与“F”软件功能相似,劳动合同中关于作品权属的约定具有约束力,遂判决确认“T”软件的著作权归属玺玉公司。


拿到一审判决书,张开斌感到难以接受。他认为,“T”软件是绘图软件,而“F”软件是软件开发工具,两者毫无关联性。此外,自己利用业余时间,自发、自愿开发“T”软件,与玺玉公司的业务毫不相关,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对“T”软件不应具有约束力。


“这样的合同约定太宽泛了,按照字面意思去理解也太不合理了。它像一朵乌云笼罩了我自由创作的天地。”


“虽然我的两位律师一直提醒我这样的约定可能会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且可能被解释得对我不利,但我在败诉后依然决定上诉讨个说法。”


“我相信最高审判机关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判。”


张开斌坚定地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仔细阅卷研究案情,亲自操作比对软件功能,她在二审阶段做了大量事实查明工作


案件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何隽的手里。


仔细审查案卷后,凭借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及侵权纠纷案件积累的经验以及对开源社区的了解,何隽迅速察觉到案件至少存在两个疑点:


第一,玺玉公司是一家服务于企业研发数字化创新平台的科技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是应用研发环境,根据这样的产品及服务定位,不太可能针对绘图软件做专门研发。


第二,一款在GitHub广泛使用的开源软件,通常已经包含了除发布者之外其他开源软件爱好者的修改和完善成果,对于这种开源软件权属的判断是复杂的,仅凭发布者与原单位之间存在的劳动合同就认定原单位就对软件拥有著作权似乎太过简单。


如此一来,就必须搞清楚张开斌负责维护的“F”软件与他自己开发的“T”软件是否存在区别;还需要了解,“T”软件在GitHub发布之后,有没有经过其他注册用户的完善修改,这些事实都需要进一步查证。


“对比两款软件的功能并将其用法律语言解释清楚,对办理本案至关重要。因为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如果‘T’软件是非职务作品,认定著作权归属的关键就在于‘T’软件要和张开斌就职玺玉公司时维护的‘F’软件有关联。”何隽告诉记者。


出于办案习惯与审慎态度,开庭前,何隽已经充分研究了双方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并认真查看研究了玺玉公司的业务情况及其发布的“F”软件使用宣传视频,以及GitHub的开源协议情况。同时,细心的她通过查找还发现,在关联的“T”软件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张开斌未侵害玺玉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只有在开庭前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以及相关情况,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将无争议的事实固定下来,组织、调动诉辩双方针对焦点问题集中展开调查和辩论,实现有效庭审。”何隽坦言。


开庭时,玺玉公司和张开斌均认可,“F”软件具有在线编程、在线架构设计等多种功能,其中包括绘图功能,但主要功能却非在线绘图,而“T”软件则是专门用于在线绘图的软件。


此外,玺玉公司还承认,张开斌的主要工作是维护“F”软件,在职期间已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公司从未向张开斌下达过开发“T”软件的工作指示,并承认“T”软件代码与“F”软件代码并不相同。


庭审结束后,为了进一步确认“T”软件和“F”软件在功能及应用上的区别,何隽还继续深入了解“T”软件的设计开发情况、软件功能及应用情况,并决定亲自试用比较。


法官助理范婧娴主动请缨,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从GitHub下载了“T”软件源代码,并在指定服务器部署复现了“T”软件。亲自操作对比之后,何隽确认,“T”软件只是一款在线绘图软件,与软件开发部署工具“F”软件在设计目的、功能定位上存在根本差别。


“当事人是技术专家,在庭审答辩中专注于描绘技术细节,而争议的核心是软件权利的归属,这是个法律问题。”对于法官如何通过自己的理解,将技术语言转换成法律语言,何隽有着丰富的经验与一贯审慎的态度,“仅听当事人和律师解释是不够的。特别是涉及到改判,只有亲自研究之后,心里才有底。”


而这一切也印证了张开斌发自内心的感慨——


“我认为她一定亲自操作了两款软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才能和我一个老‘码农’无障碍交流。”


准确理解劳动合同,为了一份释法准确、说理清晰的判决书易稿30余次,她用公正裁判守护公民自由创作的权利


根据二审开庭中诉辩双方的自认,“T”软件并非张开斌的职务作品。除了两款软件之间的区别,如何理解张开斌与玺玉公司劳动合同中关于“非职务作品”权属的约定,便成了作出本案判断的另一关键。


何隽认为,对于自然人在职期间或离职一段时间内完成的非职务作品,虽然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与作者签订合同的方式约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单位,但是在理解相关合同约定时,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并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作品与作者工作任务的关系、行业惯例、单位为著作权支付的对价等因素。


那么,在本案双方劳动合同中,“公司业务范围”和“竞争性”就成了判断“非职务作品”权属的关键词。


对于“公司业务范围”的理解,“应限于用人单位所从事的与当事人工作任务密切关联的业务领域,而不能扩张理解为用人单位所从事的所有业务领域。否则,极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挫伤劳动者的创作动力。”何隽进一步解释道。


本案中,张开斌的工作任务是建设和维护包括“F”软件在内的企业研发数字化创新平台,开发在线绘图的“T”软件明显超出了张开斌工作任务的范围,且也没有证据显示玺玉公司就“T”软件开发向张开斌支付了工资报酬之外的合理对价,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应认定“T”软件开发不属于本案争议的玺玉公司的业务范围。


此外,一审未查明“T”软件是否有除张开斌之外的其他GitHub注册用户对源代码进行修改和完善,未明确“T”软件中是否存在其他贡献者。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径行认定诉争‘T’软件的著作权归属于玺玉公司,可能会损及案外人利益。”何隽说道。


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对涉案法律关系的分析,何隽与合议庭一致认为,本案需要改判。


由于并无在先类似案件裁判可以参考,合议庭决定提请知识产权法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希望法官会议给出咨询意见。


为了准确说明本案关键之一——“T”软件与“F”软件的区别,以便会议上第一次接触两款软件的法官准确迅速理解,法官助理舒金曦专门截取了两款软件使用页面的图片,范婧娴则细致地在软件图标和功能区域标注了文字说明。


最终,经过充分讨论,专业法官会议一致赞同合议庭改判意见,即驳回玺玉公司确认“T”软件著作权归属己方的诉讼请求。


这起没有标的额的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与其他涉及技术方案认定、侵权比对以及侵权赔偿额计算的案件相比,并不复杂。但何隽的电脑工作文件夹中,围绕张开斌这起“小案”有着数十个相关文档,只有21页的判决书前后修改了30余稿。


“文书虽短,撰写花费的时间却并不短。”在何隽看来,“把事实和判理说清楚、讲明白才是最重要的。”


这让张开斌发自内心地感动:“判决书写得那么清楚明白,让我一个毫无法律知识背景的人都能读懂。”


公民有科研创作自由,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宪法所普遍确认的公民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依法确定科技成果权益归属,强化人才激励机制”。


“我们希望通过这起案件,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保障科研人员的这份创作自由。”何隽说。


2024年12月,开放原子开发者大会在湖北武汉举行。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透露,我国已经成为全球开源参与者数量排名第二、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我国自主研发的开源协作平台已经上线试运营,注册用户数量接近150万。


中国开源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千千万万个参与其中的“张开斌”。从他诚挚的话语中,或许可以一窥司法的身影——


“我发自内心地感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公正,守护了像我这样的开源者的情怀和热情,让我们勇往前行。”


(文中当事人、公司及软件名均为化名)


一名资深开源软件开发者的维权手记


我是张开斌,是一名资深开源软件开发者,也是一个致力于开发开源软件的公司创始人。一直以来,开源于我而言,是心中炽热的梦想,是能在业余时间与全球伙伴共建理想王国的浪漫事业。


2024年的最后一天,对我来说意义非凡。我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判决,胜诉的消息让积压许久的情绪瞬间释放。这个判决不只是我个人的胜利,更像是为我国所有开源软件开发者点亮的一盏明灯。


目前,全球97%的软件开发者和99%的企业已使用开源软件,起步于软件领域的开源无疑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引擎。在全球技术竞争激烈的当下,开源是我国突破技术封锁的关键力量,国家更是大力支持开源社区发展。这让我对开源事业充满期待。


然而,前行的道路并非一帆风顺。在我与原任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一些条款给我带来了巨大困扰。合同里规定,与公司业务范围“相关”的开发成果,甚至那些我利用个人时间、未借助公司任何资源但可能具有“竞争性”的开发成果,著作权都归公司所有。在实际的职场中,普通劳动者在面对这类合同条款时,几乎没有与公司谈判、协商的能力。这样宽泛的条款,对我们开源软件开发者极不公平。


一审败诉的结果如同一记重锤。当时,律师也提醒我,上诉可能也无法改变局面,但我不甘心就这样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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