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阐述了在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审查中面临外文证据中文译文不完整、有瑕疵,甚至消极翻译时的审查思路,为同类案件审查提供借鉴;同时也为无效案件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中文译文提供导向,旨在鼓励当事人准确、完整翻译外文证据、避免消极举证。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相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中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时,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无异议。可见,无效案件中,中文译文即为外文证据的内容;提交证据一方负有提交中文译文的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负有支持其异议成立的举证责任。
在无效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不完整、有瑕疵,甚至消极翻译的情况,比如仅提交了技术方案的部分片段的译文、仅提交专利文献的权利要求或摘要的译文、译文术语不准确,甚至有机器翻译、语句不通顺等情形。
此类译文往往会带来程序拖延和审查偏差。一方面,可能加重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对方当事人若对此上述情况提出异议,需要提供更准确、完整的中文译文,本文认为此类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此类译文增加了合议组的审查难度,且可能会因为译文本身的不足导致对外文证据事实认定出现偏差,甚至可能会因当事人有选择地提交部分译文而对外文证据的技术方案作出片面认定。
提交的中文译文不合格是上述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文认为,除应满足在期限内提交的要求外,中文译文举证的内容还应能够清楚、完整反映外文证据的技术事实,满足特征比对的基本要求。提交外文证据的一方负有提交中文译文的举证责任,若中文译文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提交外文证据的一方应当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译文,才视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而无论对方是否对译文提出异议。
审查实践中,合议组应先对中文译文是否准确、完整进行审查,以避免因译文本身不足导致的事实认定偏差、错误。在审查中,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考量:
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完整性应满足能够清楚、完整理解外文证据的技术方案,能够清楚理解用于比对的具体特征以及其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审查中,应遵照《专利审查指南》“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并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为标准,避免推测和扩展,尤其应避免比照本专利的方案构思理解中文译文的技术手段及其功能作用,而应仅基于中文译文记载的、有限的内容,独立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本专利之前,从中文译文中能够获得的技术信息及启示。当事人主张结合附图理解中文译文时,应着重考量附图与中文译文是否能够建立直接、明确的对应关系,不可用无直接、明确的对应关系的附图解释、推测及限缩中文译文的内容。
若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完整性未满足上述要求,合议组即可针对该外文证据作出其无法用于证明当事人主张的认定。该审查思路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因译文本身不足导致的事实认定偏差、错误,还起到了引导当事人主动提交准确、完整的中文译文的导向作用,从而从根源上促进质效双升。
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一种可调壶铃(下称本专利),为了解决现有壶铃用螺杆穿上不同重量配重片后用螺母将配重片固定于螺杆导致的拆卸繁琐的缺陷,提出了一种方便拆卸配重片的可调壶铃,其主要改进在于将螺杆替换为扁轴,配重片上设置与扁轴对应的缺口槽和锁闭槽,使扁轴的最大径长大于缺口槽的宽度小于锁闭槽的直径,通过旋转扁轴实现配重片的锁定和解锁,从而实现快速拆卸。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扁轴及配重片的上述结构。
请求人提交4份外文专利证据2至5分别与证据1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1公开了本专利背景技术中的壶铃,扁轴及配重片的具体结构构成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主张证据2至5分别给出了采用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对证据2至5,请求人均仅提交了摘要或部分权利要求的中文译文,口审中主张用说明书附图解释摘要或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权人对中文译文未提出异议,但不认可用附图解释中文译文。证据2至5情况相似,下以证据2为例对相关案情进行说明。
请求人主张用证据2的权利要求11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中文译文如下:
“11.一种重量提升装置,包括:手柄,包括两个端部段;重量构件,包括形成在其中的中心孔,并包括形成在所述中心孔中的狭槽;所述狭槽从其中心孔延伸到所述重量杆的周边,用于接收所述手柄的所述端部段中的任一个;可旋转地附接到所述重量构件的锚定板,并且包括形成在其中的中心孔,并且包括形成于其中并从所述中心孔延伸到所述锚定板的周边的开口,并且选择性地与所述配重构件的所述槽对准,以选择性地接收所述手柄的所述端部段和所述锚定板中的任一个,所述锚定板可相对于所述配重构件旋转,以使所述锚板的所述开口从所述配重量构件的所述槽偏移,并选择性地将所述配重构件锚定到所述手柄。”
请求人主张:证据2手柄对应本专利的扁轴,重量构件和锚定板对应配重片,锚定板开口和中心孔对应缺口槽和锁闭槽。口审中主张用证据2附图3解释权利要求11,认为附图3中附图标记指示的部件对应中文译文的手柄、重量构件、锚定板等特征,从图中可以看出手柄形状、锚定板中开口和中心孔的尺寸关系以及与手柄的配合方式,由此主张证据2给出了采用扁轴并通过旋转锁定扁轴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阅读证据2中文译文发现:
首先,该中文译文存在多处不清楚的表述:多处“选择性地”的具体含义不清楚,导致其具体手段及作用不清楚;“所述狭槽从其中心孔延伸到所述重量杆的周边”中“重量杆”为何结构不清楚,导致狭槽的具体结构不清楚;“可旋转地附接到所述重量构件的锚定板,……,并且包括……开口,并且选择性地与所述配重构件的所述槽对准,以选择性地接收所述手柄的所述端部段和所述锚定板中的任一个”语句不通顺,无法理解锚定板的开口如何接收手柄端部段和锚定板中的任一个,导致锚定板安装方式及作用不清楚。由此,合议组无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以及上述主要部件的具体结构、作用。
并且,中文译文未记载手柄的形状,无法得出手柄为扁轴结构,也未记载中心孔与开口及狭槽的尺寸关系。
证据2原文显示:权利要求11为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一,说明书具有多个实施例,多幅附图。因此仅依照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及附图3图示,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11的技术方案与附图3的对应关系,也不足以确定权利要求11中特征与附图3附图标记的对应关系。请求人未提供与附图3相关的说明书的中文译文,亦缺乏足够的信息确定附图3中部件的具体形状、尺寸关系、安装方式。从目前有限的中文译文及附图难以得到请求人的主张,除非代入本专利的技术内容,并据此推测附图内容以及与权利要求11特征的对应关系。然而这种做法有悖于对现有技术公开内容认定的客观性要求,也难免有“事后诸葛亮”之嫌。故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用附图3解释中文译文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认定根据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不足以清楚、完整理解外文证据的技术方案,无法进行有效对比,从而对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该案中,请求人提交多份外文证据、采用多种证据组合评价创造性,但均未提供完整的译文翻译,仅针对少量、部分内容提交中文译文且存在多处不清楚表述,属于无效案件中典型的消极翻译、未充分举证的情形。本案的审查避免了因译文本身不完整、不清楚带来的推测和不当解释以及可能引起的事实认定偏差,强调了无效案件中提交外文证据的当事人应积极承担充分举证的责任。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在无效案件中,当事人最好提供外文证据的全文中文译文,或至少提供用于比对的技术方案的完整中文译文,若使用附图则应提供附图对应技术方案的中文译文,以能够清楚、完整理解技术方案及解决的技术问题、获得的技术效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