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科研主
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要求,将支持科学技术研究的公共财政资金进行公开招标,委托给科研从业者,并明确自身对项目实施的“终身监督”权利,同时授权基层科研运行组织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该组织中的科研从业者(个体或者团队)依照委托合同完成公共财政受托责任,并明确自身对基层科研运行组织的监督权利。在监督的过程中,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以自身习惯、“高效”的便利模式来推进管理工作。
(二)科研从业者通过公开申请,以科学技术研究合约的方式从政府科研管理部门获得公共财政资金,并通过亲自努力生产来实现合约约定的促进国家生产力进步的科研任务,或者通过转包、强力模式转移合约约定的任务于其他科研从业者,让其替自己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以实现合约任务。在此过程中,科研从业者要随时接受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这种监督一般通过阶段性的绩效报告、绩效评估来实现。无论是作为公共财政资金受托者的科研从业者,还是被转包、被强力纳入科研项目的科研从业者,作为普通社会成员的他们都完全符合“经
济人”属性。
(三)在政府科研管理部门与“受托人”之间,基层科研运行机构起着“中间管理环节”的作用,它们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的委托和监督,依照政府科研管理部门的要求,作为“受托人”的归属单位监督他们的日常工作,在科研管理部门的导向下考察、评估“受托人”的科研绩效。在此过程中,基层科研机构要力争实现本单位收益最大化。
(四)在我国的实践过程中,政府科研管理部门对基层科研运行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是通过绩效评估的方式实现的;同样,基层科研运行单
位对“受托人”也通过绩效评估来予以监控;“受托人”以“黑箱模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同时在观察两个监督单位的绩效评估偏好,以最符合它们偏好的方式实现自己利益最大化。在此过程中,政府科研部门以便利自己操作、且能够“堵住嘴”的国外“第三方”期刊发表的论文作为绩效评价的决定性指标来评估基层科研科研单位与“受托人”,基层科研单位在“示范效应”与“压力机制”的综合效应下,进一步加码强化了以国际期刊论文作为决定性指标的科研绩效评价制度;“受托人”观察到了科研管理部门与基层科研机构的评价偏好之后,亲自或者利用手中的公共财政
资金“雇佣”其他科研从业者,或者利用手中教育惩罚权、科研惩罚权强制一批科研从业者集中生产国外期刊论文。在这种层层监督过程中,无论是政研管理部门,还是基层科研单位、受托人,都将“促进国家生产力进步”的科研目标狭隘化为了“尽可能多的产出国际期刊论文”。同时,“受托人”以金钱雇佣、惩罚权强制所产生的科研领域的生产关系异化,本身也阻碍了科学研究生产领域的生产力提升,这种生产关系异化还随着科研产品向其他产业的转移而逐渐扩散到其他产业,引发了其他行业生产关系异化风险,而这种异化又会作用于其他行业的生产力,阻碍了其他行业生产力的持续进步,最终造成了我国国际论文生产量处于全球领先地位,但国家生产力进步却不够明显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