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解决我国作为国际论文产出领先但国家生产力状况并未与之匹配的问题,就需要循因而动、对症下药。
第一,将促进生产力进步作为明确的委托责任目标体系纳入招标合同。目前我国在项目委托、招标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生产力进步目标,虽然这可能是考虑了科学技术研究在生产力促进中的间接性问题,但却忽视了无论多么间接的因素,总可以通过相对明晰的目标来考核的管理科学规律。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采取自利行政式的懒政绩效评价,以显绩中的国外论文作为评价的抓手,这与招标中绩效目标缺乏明晰的生产力因素不无关系。未来不仅要在委托合同中确定国际论文发表目标,更要明确生产力促进目标,这样才能够使每一笔科学技术研究资金都能够对应特定的生产力进步机会。
第二,开发系统、科学、合用的公共受托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以取代国际论文评价法。自利行政式的简单绩效评价,本质上源于缺乏系统、科学、适用、明晰的绩效评价体系。未来国家科技管理部门首先需要制订一套明晰的、有助于评价公共财政资金受托责任的绩效评价体系,包括明确的生产力评价导向、明确的生产力评价目标、实现评价目标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的权重设置、明确的绩效数据界定、科学的绩效赋值方法等。
第三,尊重科研从业者的合法私人利益,改进当前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经费支取比例、支取模式,并附之以“未达绩效目标追回自由支配资金”制度。未来我们需要在项目委托合同中明确划分项目委托者可以自由支配的资金比例,用以满足项目承担者的劳动力成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获取成本,满足项目承担者维持和发展自身知识、维持和延续生理机体健康等的合理需求。要改变当前科学技术研究项目中死板的预算设置和预算报销制度。当然,所有“资金自由支配”是以实现明确的绩效目标为前提的,如果后期绩效评价未达到目标,就要根据未达到程度追回相应的自由支配资金。
第四,扩大公共财政资金资助科研从业者的范围,减少单个项目的资助强度,限制相同个人、团队同时承担3项及其以上项目。在减少单个项目资助强度的情况下,相同财政资金就可以资助更多的科研从业者,把部分劳动关系异化中的科研从业者从合同工的处境中解放出来,成为国家公共责任的直接委托者。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与其他产业领域一样,科学技术研究经费也存在着明显的“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也就是说,科研经费在够用的前提下,无论再多拨多少资金,其效果也只是达到够用状态时的效果,这些多出来的资金其实是不产生绩效的。国际上的经验是,一个确定的个人、团队,同时从事超过3项(含3项)不同的科学研究项目时其效率是没有保证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限制他们同时承担3项甚至超过3项科研项目的行为。
第五,推进面向所有科研从业者的科学技术开发银行制度。从国家层面而言,更多的科研从业者涉足到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实际上更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更有利于推动国家生产力的进步。在此意义上,扩大科研从业者的支持范围,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国家政策。然而,科学技术研究本质上是一个高风险生产部门,任何一项科学技术研究,都是面向未知的探索,它可能成功,亦可能失败。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从业者的职业水平、职业敏感度、职业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比较好的办法就是遵循风险经济学规律,由国家出面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开发银行”,它的资金来自于国家公共财政预算中划拨的部分科学技术研究预算,它面向所有科研从业者提供科学技术研究风险贷款。其贷款由科研从业者以科学技术研究申请书的方式向银行申贷,“国家科学技术开发银行”自身,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该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认该研究的价值,并依照价值大小赋予一定数额的风险贷款,让其展开研究。在该项研究结束之后,如果申请人确实实现了科研目标,达到了促进生产力进步的预期绩效目标,则该项贷款性质变更为“公共财政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经费”,若未达目标或者只达成部分目标,则未达成部分所对应的款项由申请人自己承担,限期偿还。
第六,禁止科学技术研究中剥削、人身依附性质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科学技术研究中出现的劳动关系异化已经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对此也一直有非议。南京邮电大学发生的某研究生不堪导师的重压而自杀事件,再一次暴露了科学技术研究中劳动关系异化,部分科研从业者无偿、低偿占有其他从业者劳动成果的现实,本质上属于社会主义中国早就消灭的“剥削”倾向。未来我国需要从科研立法上明确禁止具有人身依附、剥削性质的劳动合同关系,要防止在此领域出现反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尤其要防止此类关系向其他生产领域的渗透,否则它就会反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力,阻碍其持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