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很多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很多企业也在寻求通过互联网媒介,不受地域现状地为更广泛的人群提供更丰富、更个性化的教育服务,推动解决国内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互联网教育的形式和内容越来越多样化,便利程度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乐意尝试这种新型学习方式。
目前国内互联网教育涵盖内容日趋多样,除了K12教育、高等教育外,还包括各类语言教育、职业教育、兴趣教育等细分领域。涉足互联网教育领域的公司,既有进一步开拓线上市场的传统线下教育机构,也有新兴的纯粹基于互联网的线上教育公司,许多互联网公司也纷纷涉足互联网教育领域。
继1月初步探讨教育产业特有会计处理之后,本文将就互联网教育企业的一些普遍的会计问题,包括收入确认,教材/课件开发成本以及业务系统/软件开发成本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互联网教育的课程模式十分多样化,收入确认也与课程模式紧密相关。常见的比如有一些在线学习的次卡,即学生在预付一定金额的学费后,可以在一段时间中的任意时间参加并完成固定数量的课程单元,相关收入应按照当期完成课程单元占课程总量的比例进行确认。有些公司可能会推出一些在一段时间内参加不限数量的课程单元,即常见的“月卡”、“季卡”、“年卡”等,那么相关合同总额则应在此期间内平均摊销。以下针对初始销售及后续服务环节常见的两个会计问题进行进一步说明。
捆绑销售(课程套餐)
在初始销售环节,不同课程的捆绑销售也是非常常见的,即包含各种课程的“套餐”。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评估交易的实质,从客户的角度而非卖方的角度对套餐进行评估,考虑合同或套餐中组成部分是否应当进行分离。如果企业也单独销售不同的组成部分(或是过去曾经这么做过),这是一个强有力的迹象表明需要对组成部分进行分离以进行收入的确认,然而这不是一个必要条件。
在确定了合同或套餐中应进行分离的组成部分之后,原则上要求每个可分离的组成部分的收入应以该组成部分的公允价值计量。当单独销售某一课程时,比较固定地收取的价格通常即为其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然而,在实例中,大多课程套餐都给予了客户一定的折扣,即套餐价值低于该套餐中的各个课程的公允价值的合计数 。那么套餐的总金额,应当以适当的基础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常见的可接受的分配方法包括按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配、以及按成本加上合理毛利进行分配。例如,在线课程套餐中包括了A课程和B课程,A、B课程也都单独对外售卖,其市场售价分别为500元及1000元,套餐总额为1200元。将套餐总额在两个课程之间进行分配时的计算如下:
课程变更
很多互联网教育企业在课程变更上经常给予用户一定的权力及灵活性。企业在与用户签订协议,并已经开始提供相关课程服务后,应客户要求,可能允许变更其学习的课程的种类、数量或时长。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该变更是原协议下的安排的一部分,还是对原协议的修改。如果该变更被认为是对原协议的修改,那么应当将其视为一项新的安排,对于原协议的修改的影响应该在剩余期间予以确认。
例如企业提供A课程,零售价为每学时100元,一次性购买10学时给予9折优惠(折合每学时90元),一次性购买20学时给予8折优惠(折合每学时80元)。学生初始花费900元一次性购买了10学时的A课程,在完成5个学时后,应学生要求,公司同意在学生支付有关差价的前提下,将其课程套餐变更为20学时的课程套餐。
假设在原协议签订之时,不存在允许学员变更的条款,该变更被视为对原协议的修改。变更后合同总价为20*80=16000元,对于在原协议下已经完成的5个学时确认的收入5*90=450元不进行任何调整,对于从变更时点开始,对于变更后合同总价的剩余部分,随着变更后合同剩余课时的消耗确认相关收入,即变更后学生每完成1课时,公司确认的收入为(1600-4500)/(20-5)=1150/15≈77元。
新收入准则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财会【2017】22号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由于收入准则的影响非常广泛,新准则将分步骤实施:
新收入准则将会影响很多公司,特别是那些提供捆绑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安排包含可变对价金额,或者具有复杂的许可安排的公司。对于互联网教育企业的主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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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销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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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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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获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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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客户的额外购买选择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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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收入等。
收入确认的新规定有可能带来业务的全面变化,包括企业的业务系统、合同安排、控制和流程、税项、薪酬及奖金计划以及投资者关系等。企业的业务不可能在朝夕之间改变战略和实务,需要远在新准则生效之前充分考虑采纳新准则的影响。
在对相关会计问题的探讨之后,我们再来看看互联网教育行业特有的一些成本支出的相关会计处理。
除老师的人工成本和市场营销费用外,互联网教育企业往往会有较多课件和系统开发支出。
互联网教育企业可能通过自行开发或通过向第三方购买获得课程体系及内容。一般而言,企业内部开发课程/教材/课件的成本在当期费用化。但企业为编制课件或者教材所外购的著作权、特许权等,如满足以下条件,可能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很多互联网教育企业会自行研发其业务系统或软件产品。如果研发项目的成果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二章第四条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该内部研发项目的部分支出,才有可能资本化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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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技术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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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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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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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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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计量。
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的开发支出,包括开发该无形资产时耗费的材料、劳务成本、注册费、在开发该无形资产过程中使用的其他专利权和特许权的摊销、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以及为使该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可直接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活动的其他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间接费用、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可辨认的无效和初始运作损失、为运行该无形资产发生的培训支出等不构成无形资产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