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案件比”是个好事,我举双手赞成。
案是天然的,A杀了B,甲骗了乙,一个事就是一个案。这非常符合老百姓朴素的认知。
公安搞一下,检察搞一下,法院再弄一下,最后一统计汇报,成了仨案子。
在检察院内部,同一个案子逮捕算一件,起诉又算一件,判了不服来申诉再算一件。
还有更让百姓费解的,一次减刑,提请算一件、审查算一件、裁定又算一件,美其名曰三段论。
统计方法不合理,数据虚高,只是个宏观问题,老百姓对这个不太感兴趣。这背后隐藏的问题才是他们真正关心的。
隐藏的问题是什么?
案件比越高,说明程序越繁琐,效率越低下,案件久拖不决,这就直接关系着每一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了。
被告人和被害人,诉求不同,立场相对,但是让自己的案子快一点,再快一点,是他们共同的期待,符合双方利益。
对整个社会而言,迟到的正义就是非正义,说的也是一样的道理。
有罪的人尽快获得惩罚,罪与罚之间的联系才能更好地体现;无罪的人尽快洗去冤屈,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不利影响。
快一点,也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所以,高检院提出降低“案件比”,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案质效,真的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案件比”居高不下,问题出在哪儿?
不需要调研,稍有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在检察环节,肯定是二退三延拖慢了案件。
为什么要二退三延?
侦查水平低,证据收集固定方式粗疏,不符合庭审要求啊。
一边是法院,穿着法袍,拿着法槌,威风凛凛,说一不二;
另一边是公安,很辛苦,蹲坑熬夜抓人,刑拘了、逮捕了、完事了,谁还陪秀才们咬文嚼字,一堆大案等着呢。
往前,过不了法律关,拗不过法院;往后,使不动公安,放人,也良心不能安。
处于中间环节的检察官,有点像婆媳大战中的无能丈夫,里外不是人,左右为难。
有人会说,除了退回补充侦查,还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啊,用好用足自行补充侦查不行嘛?
今天一个十几人盗窃,明天一个五人诈骗,后天再来一个受贿不认罪,然后再预约一个涉及百十口子投资人的非吸。一个中等案件水平的检察官,手上同时处理十几个案子很常态。送走一个来了仨,没完没了。
除此之外,还有各种不得不完成的任务,要这个,要那个,婆婆很多,都惹不起。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哪里来?
术业有专攻,检察官的法律知识肯定优秀,但是论
找人、问人、查证
,客观地讲,
他们不是最优首选
。
对此,可以参考《沉默的真相》里检察官江阳与刑警朱伟一起去找小寡妇丁春妹那段戏,检察官的侦查能力确实有待提高。
事是好事,困难也是真困难,怎么办?
领导一强调,指标一传达,没有完不成的任务。不过,这种成效很短期。
表面的成效,要么靠的是挤压基层办案人员,要么靠的是降低标准。
风声过去,一切如常。
怎么办?怎么办?
前阵子看了一部韩剧《检察官内传》,对其中的检察组织念念不能忘。
除了常见的检察官和书记官,他们的办案组中有一种特殊的辅助人员,叫做
侦查官
。
我特意去扒了一些资料。
这种检察官的侦查辅助者,统称
检察侦查官
,按照检察官的指示开展侦查事务。
参与检察官对嫌疑人的讯问,对讯问笔录以参与人的身份确认并签字盖章。,还有权
以检察侦查官自己的名义制作陈述笔录、侦查报告
等。
比如,在《检察官内传》中就可以看到侦查官与检察官一起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山地赌博案的拘捕过程中,侦查官甚至还暗嘲了一下检察官们在侦查事项上的“四体不勤、五谷不分”。
其实,英美律政剧中也有这种专业调查人员的身影。《波士顿法律》、《傲骨贤妻》,最后关头总是调查员将千辛万苦,各种技巧获取的关键证据搞到手,才能使案件峰回路转。打官司说到底打的还是证据,光靠嘴炮赢不了。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办案组由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组成。助理与检察官二者的关系,各种规范只界定到助理协助检察官开展工作。
但是协助二字弹性过大,不易掌握,如何协助、协助到何种程度都是问题,至今未能完全划分清楚。
为什么同样是助理,我要将起诉的所有文书全部草拟好,他却只需要协助提讯、开庭?
为什么这个案子从写报告、写起诉书、到提讯都是我做的,就连开庭的公诉意见书、质证提纲、预测辩点都是我准备的,最后我却只能做个背后的无名者?
究其根本,就是助理与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同质性过高。检察官与书记员、助理与书记员为什么没有这么多问题?
书记员从事的是记录、收发、复印、订卷这些程序性、事务性的工作,检察官从事的是阅卷、调查、开庭等法律实体工作,二者互相配合、互为补充,无法互相取代。
助理就不一样了,他们是检察官的预备役。同样是法律专业出身,同样通过了司法考试,阅卷、讯问、草拟文书,什么都可以干,也什么都有能力干。
大多数检察官办案组处理的都是很普通的案件,阅卷、草拟文书这些事难道不应该自己干?助理都替你完成,检察官的审查体现在哪里?
实际上很多检察官也更愿意与书记员搭组,而不是助理。
其实我们更需要检察侦查官,专司补充侦查事宜。
如果每个基本办案组织,都能配备一个侦查官,那得多好啊。
再需要找个人、调个材料、补个证,检察官们不用再为自己没有时间犯愁了;也不用再忍受等了一个月公安机关给你报来两个工作说明的尴尬;更不用去求人补充侦查了。
二退三延的老大难问题不攻自破,“案件比”优势明显。
助理与检察官工作的同质化问题也一并解决了。
从此你做你的侦查官,我做我的检察官,职责明确、责任清晰。
甚至于也可以像韩国那样发展出一个专门的检察侦查官序列,为检察机关用好自行侦查权和调查核实权也储备了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