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灿星公司认为,“中国好声音”是浙江卫视播出的电视栏目的栏目名称,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经过浙江卫视的播出和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浙江卫视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鉴于浙江卫视已于2017年5月初在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依法享有相应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益,并请求判令唐德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浙江省高院已经受理该案。由于“中国好声音”电视栏目名称权属的确定,将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本案需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被告灿星公司还主张,其基于浙江卫视的授权,有权在相应栏目制作及宣传中使用该名称,并不存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未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且原告唐德公司与荷兰Talpa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原告并未实际取得其主张的权利基础,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世纪丽亮公司认为,其系接受案外人梦想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涉案被诉侵权节目的全国校园海选活动,后其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先前作出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已经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委托运营协议。被告世纪丽亮公司对原告指控的涉案侵权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与被告灿星公司之间亦不存在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依法不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