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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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商超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涉及门店APP、小程序运行规范(附全文)

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实务评论  · 公众号  ·  · 2025-01-10 16:50

正文



记者从海南省委网信办获悉,《海南省商场超市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合规指引》(下称《指引》)于2025年1月9日发布。 《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场超市,指引所称APP或小程序,是指商场超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注册会员、网络购物、支付结账、配送等功能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消费者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等。

《指引》要求,商场超市经营者通过APP或小程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APP或小程序首次运行时以弹窗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阅读隐私政策。 隐私政策内容应当清晰易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储存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或是仅提供同意选项,不得在消费者同意隐私政策前申请精准位置信息、存储等权限。

商场超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明示的规则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不得超出消费者授权范围。

APP或小程序使用微信、支付宝等一键登录获取昵称、头像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或需要获取精准位置以提供附近门店服务的,应当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以消费者拒绝授权为由停止提供服务或限制使用功能。 商场超市经营者通过APP或小程序收集、处理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同步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和必要性,并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

商场超市经营者不得频繁弹窗向消费者申请授权非必要个人信息,干扰消费者正常使用功能。未经消费者同意、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商场超市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使用或推送个性化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商业营销信息应当提供退订或拒绝选项,个性化推荐服务应当提供简易的关闭操作流程。商场超市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可以根据意愿变更授权同意范围、撤回授权和注销账号,不得设置不必要、不合理条件。

海南省商场超市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海南省商场超市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有效提升经营者合规水平,海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商务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海南省商场超市消费领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商场超市。

第三条  基本概念

本指引所称APP或小程序,是指商场超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注册会员、网络购物、支付结账、配送等功能的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消费者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等。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商场超市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第五条 商场超市经营者通过APP或小程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APP或小程序首次运行时以弹窗或其他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示阅读隐私政策。隐私政策内容应当清晰易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告知收集、使用、储存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则,并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默认勾选同意隐私政策或是仅提供同意选项,不得在消费者同意隐私政策前申请精准位置信息、存储等权限。

第六条 商场超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其明示的规则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不得超出消费者授权范围。

第七条 APP或小程序使用微信、支付宝等一键登录获取昵称、头像或手机号码等信息,或需要获取精准位置以提供附近门店服务的,应当征得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以消费者拒绝授权为由停止提供服务或限制使用功能。

第八条 商场超市经营者通过APP或小程序收集、处理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或向第三方提供其处理的个人信息,应当同步告知消费者收集的目的和必要性,并取得消费者单独同意。

第九条 商场超市经营者不得频繁弹窗向消费者申请授权非必要个人信息,干扰消费者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商场超市经营者不得将消费者个人信息共享至第三方使用或推送个性化商业营销信息。推送商业营销信息应当提供退订或拒绝选项,个性化推荐服务应当提供简易的关闭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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