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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意见】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ACCP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17-08-08 06:30

正文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情况,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凝聚各界的智慧和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按照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原则,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9月7日前,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和建议。

2.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3.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4.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10-8833071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7年8月7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监督抽查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进一步提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企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的情况,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考核,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人员定义】 本办法所称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任用或者授权的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企业分管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

(二)企业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企业内设的其他相关部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员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人员职责】 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负责供货商的管理;

(二)负责进货查验和出厂检验的管理,并对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三)组织开展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控制制度;

(五)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六)履行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

(七)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宣传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管理人员的培训与内部考核上岗】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食品安全专业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六条【管理人员的配备】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和岗位要求,配备适当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企业内部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的,各部门应当设立至少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专门部门的,承担相应工作的人员应当作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随机监督抽查考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七条【考核原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公开公平、随机高效原则。

第八条【职责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抽查考核。

第九条【与其他工作结合】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监督抽查考核工作可以单独组织进行,也可以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进行。

第十条【鼓励条款】 鼓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可采取考试、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含通过微型计算机进行笔试)、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考核内容】 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企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二)食品企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情况;

(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食品安全基础知识、相关技术及控制要求;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大纲题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

考试大纲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需要重点掌握、熟悉、了解的食品安全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等知识。考试大纲应当向社会公布。

考试题库应当包括足量供随机抽取组成考试试卷的试题,试题的类型包括选择、判断、简答等形式。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特色食品相关知识,对考试题库进行扩充。

第十四条【建立信息系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有关单位建立监督抽查考核工作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为信息系统),实现考试大纲和题库的动态更新,逐步推行网络考试等信息化考核方式,方便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接受考核,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建立人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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