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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企业划型能否依据国家信用系统查询的数据?

采购学园  · 公众号  ·  · 2024-10-04 17:01

正文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企业划型能否依据国家信用系统查询的数据?


答: 不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二条规定,中小企业划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中涉及的企业经营数据,如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总收入等,企业可以选择不公示,除非经企业同意。


因此,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能无法查询《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需的数据,而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数据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企业数据,均由企业自行填报,没有作为证据的价值。同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了“小微企业名录”,因入库标准与46号文及300号文规定不同,不能作为企业划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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