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钱钟书先生去世之后,杨绛先生以九十高龄出版过另一本译作——《斐多篇》。这本书的原作者,据历史学家考证为柏拉图所作,或者,所记录,也有人怀疑不是柏拉图所作,主要内容讲苏格拉底临死前跟弟子们探讨生死、自由与灵魂的问题,法的正义的问题(当然,有人认为苏格拉底作为法学家是有争议的,可能也就是一名古典哲学家,当然,他认为守法是人的基本道德,自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直到饮鸩而死的故事。小时候看不懂这样的书,只看过她的散文和小说。如今翻到,想起杨绛先生百岁访谈时候说的那句:“我得洗净这一百年沾染的污秽,准备回家”,不禁真的潸然泪下。
“真正的哲学家一直在练习死亡。在一切世人中间,唯独他们最不怕死。他们向来把肉体当做仇敌,要求灵魂超脱肉体而独立自守。我的朋友,假如他是一个真正的哲学家,他临死决不会愁苦的。因为他有坚定的信念,惟有到了那边,才能找到纯粹的智慧,别处是找不到的。”
“因为带着肉体去探索任何事物,灵魂显然是要上当的。”
“灵魂凭肉体来观察的时候,——凭肉体也就是凭肉体的视觉、听觉等种种感觉呀——这时候灵魂依靠的只是这种种感觉了,所以它就被肉体带进了变化无定的境界,就此迷失了方向,糊里糊涂、昏昏沉沉的像个醉汉了。可是,灵魂独自思考的时候,就进入纯洁、永恒、不休、不变的境界。这是和它相亲相近的境界。它不受纠缠而自己做主的时候,就经常停留在这里了。它安定不变了,和不变的交融在一起,它自己也不变了。灵魂的这种状态就叫做智慧。”
“身体因灵魂而有生命,灵魂包含着生命。而生命的反面是死亡,灵魂与死亡便是相反的。那么灵魂是不朽的。”
我们把实践与探讨生命自由、正义、罪与罚的律所起了个名字叫做“斐多”,原因便在于此。我们在南京。
今天,我们展开的话题叫做“刑辩前哨沙龙”,将会是一系列活动。“前哨”名字由来,缘于我所多位刑辩律师,曾经是部队和公安队伍的侦察兵、侦查员,后来进入公检法队伍,再后来,辞去公职,转身做辩护人,他们永远记得侦察工作的意义,那就是设立对敌“前哨”,抵近观察。哈哈,开个玩笑,当然,我们今天很正式、很公开、很坦诚地邀请了我们的对手--控方到场。我们希望与作为我们法庭对手的公诉人员来一场头脑风暴,探讨一下罪与罚的问题,这些问题因为专业、学术、实务,所以颇见功底与修养,而他们,5月20日莅临现场的大咖们是有着公诉界无上桂冠的全国十佳和全省十佳的获得者,他们大多在公诉领域拥有20年工作经验,并且孜孜不倦,手不释卷。在此,欢迎公检法各界大咖、刑辩人士和学者、学生参与其中,共襄盛宴。
我们是有情怀的刑辩律师,我们正在进行一场有意义的工作,我们正在勇敢地担当时代赋予我们的社会责任!
这场刑辩论坛,是关乎生命、自由、正义、责任与担当的话题。
刑辩律师要具有过人的智慧、能力、专业功底、责任感,方能纵横捭阖,刑辩四方,游刃有余。
下面是特邀的演讲嘉宾名单与战绩:
一、颜畅,江苏省十佳公诉人,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演讲主题《专项资金补贴领域罪名适用问题研究》。
随着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加大,拨付金额增加,造成专项资金领域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已经涉及违法犯罪。《国家监察法》正式出台实施后,这就要求我们在查处此类案件工作过程中,对案件的定性、处理要更加的审慎。公诉人现就查办专项资金领域案件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谈几点思考和认识。
二、李勇,“
悄悄法律人
”微信公众号运营者,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其演讲主题《涉企业犯罪的有效辩护》。
企业家为国家创造税收,为人们提供就业,是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经济的多元化发展,企业、企业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逐渐增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为企业
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让他们远离囹圄之灾,从而推动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成为了新时代赋
予律师的新使命。不久前,最高法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
要求“保护企业家合法财产,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那么,
为避免违法处置财产的情况,律师应该如何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呢?对此,检察机关公诉人即将和律师们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给出建议。
三、
王勇,全国十佳公诉人,苏州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其演讲主题《体系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每个法律规范都是统一的法的整体的一部分,也是某一法律部门的一部分,它的功能的发挥或实现是以与其他规范相互配合为条件的。因此,为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法律规范,就必须同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真实内容和含义。
四、
黄志坚,江苏省毒品案件办理专家,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其演讲主题是《毒品犯罪的辩点梳理》。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
制造毒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窝藏、转移、
隐瞒毒品
、毒赃罪、
走私制毒物品罪
、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
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
、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强迫他人吸毒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