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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FDA发布了两项预期的最终规则:危害分析和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HARPC,即预防性控制)和国外供应商验证计划(FSVP),这两项都是FDA实施FSMA的关键部分。
在FSVP下,所有的食品进口商必须参与供应商验证。这两个规则要求下的食品加起来几乎涵盖了在美国售卖的所有食品及其大部分原材料,要求食品或原料的接收企业或进口商对其供应商进行验证活动。
从大局上看,这些规定将部分食品安全责任从政府转移到食品公司和进口商,要求行业成员互相检查和监督。
这些新规定是第一次要求对供应商验证进行全面监管,因此食品企业和进口商应该仔细评估他们的计划,以识别差距,进而进行调整和改变以解决FSMA问题。
本文强调了
企业在进行供应商验证活动时需要注意的十个关键问题。
对于预防性控制规则,这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因为责任在于注册的企业。这些企业已经在生产食品,所以供应商验证的概念不应该是新的。尽管企业需要作出一些改变以适应计划,但并非在完全未知的领域中开展活动。
相反,对于FSVP,
企业首先需要评估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义务落在“进口商”上。此术语的定义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进口商不同,它并不一定是美国海关法规下的“备案进口商”(
“Importer of Record”
)。
FSVP下的
“进口商”是“食品在入关美国时,食品的所有者、购买者或者书面同意代购的人”。
如此,将会出现一些在供应链中需承担这一责任但又不熟悉食品安全的实体。毋庸置疑,这将会带来诸多挑战
。
法律要求的供应商验证活动的实质在于,接收企业和进口商现在需负责确保其供应商表现良好。首先,企业需要确定在FSMA下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以有效监督供应商的食品安全计划。
这些法规允许企业依靠其他实体来代理几乎所有需要做的事情,如进行危害分析、制定接收程序、确定适当的验证活动,并实施验证活动。
这对于像经纪人和贸易商这样的实体很有帮助,他们是入关食品的所有人但却不具备食品安全专业知识,但这并不能意味着他们能免除其法律责任。
即使这些企业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请第三方代理部分或大部分的工作,依照法规,他们仍然负有法律义务。
“供应商”不一定是直接给企业提供食品的公司,而是供应链中最前端的种植者、动物饲养者或从事食品原料制造或加工的公司。
例如,企业寻找的新鲜农产品可能来自包装厂,而不是直接来自农场。包装商有可能整合来自众多种植者的产品。这些个体种植者即是需要对其进行FSVP验证的“供应商”。
同样,如果企业从代理商获取食物,那么代理商也不是要求验证的实体。供应商是处于供应链最前端并且能够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一个实体,而不是经纪人、分销商、贸易商或包装公司等中间组织。
企业
需要有一个书面程序来解释他们的供应商验证过程
,这如同一封语言简单的求职信,为外部人士提供一个窗口以洞察其验证计划的运作情况。该书面程序大有用处,如当FDA检查企业的验证程序时,可帮助他们了解企业的验证方法。书面程序若经第三方核查则更有益处,他们可对书面程序的清晰度进行测试,并评估其是否真实反映了实施验证计划的所有工作。
供应商验证的关键是识别那些需要依靠供应商进行控制的危害,然后确保供应商采取必要步骤来充分控制这些危害。
企业可从以下问题开始:
“我能依靠供应商做些什么来确保原料或其他食品的安全?”
然后再问:
“我需要做些什么来确保供应商在做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