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只有零次和无限次的区别,只有保留证据,保护自己。
文 | 吴杰臻律师
来源 | 离婚大师(ID:lihundashivip)
5月17日,因为长期无法忍受家暴,刘洲成的妻子在微博控诉不堪的经历,并声明离婚。
离婚声明:我跟刘洲成先生结婚以来,刘先生先后6次在孕期和月子内对我实施了严重的家暴行为,这段婚姻中我饱受折磨,刘先生的所作所为对我造成了不可磨灭的心理创伤,于2017年5月15日我正式向法院递交证据立案起诉刘洲成先生在婚姻存在期间对我实施多次家暴,并诉讼离婚。
前前后后,林苗称刘洲成一共实施了6次家暴,最严重的一次家暴,导致女方怀孕3个月时流产!
另一次较严重的是,在女方怀孕8个月是实施家暴。
我仔细看了微博长文以及网曝的证据,估计此次家暴可能难以被认定。原因何在?林苗跟大多数受害者一样,在暴打——忍让——再暴打——再忍让的循环中,错失一次又一次的取证良机。之所以拿出来分析,是希望通过这样的文章,让更多女性学会如何取得家暴证据,用于事后维权。
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施暴证据起码有三个作用:
第一,家暴是法定的离婚理由,可以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获得准予,避免对方拖住不离婚。
第二,家暴的施害方原则上不能获得抚养权。
第三,受害方可以获得损害赔偿。
下面来分析,林苗是怎样一次次错失良机的:
2015年10月15日前的三次家暴,原是有来往短信作为证据的。
这个短信记录中,刘洲成承认打了林苗三次。可是,打了三次,究竟怎么打的?打成什么后果?并没有证据啊!尽管网上还有林苗的住院记录和发票,但并不能证明是2015年10月15日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这一点,成为所有家暴案件中,所有受害者的硬伤。你的外伤可能会受到摔伤和自残的怀疑!
要证明所受伤害是家暴所致,只能通过这三种方式:
第一,目击者的证言。不过,但多数家暴案件中,难以找到目击证人,具有随机性。
第二,视频。一般而言,在家里安装摄像头,很容易被发现,不具有操作性。只有在办公场所、电梯口、公共场所等地方被摄像头拍摄到,才会出现视频证据,也具有较大的随机性。
第三,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如果能够传唤施害者到派出所做笔录,且其承认实施了家暴,则该笔录会成为日后认定家暴的重要证据。
但如果施害者不承认,怎么办?这种情况下,你也只能自己到派出所做笔录,让民警对伤情拍照。
为什么要民警拍伤情呢?因为,如果自己拍摄的话,将来很难证实是哪一次事件所受的伤害。民警拍照,会保留在档案中,则可以证实。这一点在很多家暴案件中都会被忽视!上了法庭,甚至会影响伤情鉴定的效力!
最后,受害者要求派出所出具鉴定委托函,到指定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如达到轻伤或以上后果,就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案立案侦查了。如果是轻微伤或连轻微伤都够不上,只能等待下一个时机了(后面在讲到怎么等待时机)。但至少,这些保存在派出所的证据,是可以证实你当天的受伤情况的。如果林苗当天成功报警,结合刘洲成的短信,至少可以证实当天被殴打的损害后果。
2016年2月1日,林苗与刘洲成离婚了。离婚后,刘洲成又向林苗道歉,表示悔改!于是,他们在2016年4月8日复婚了!这是林苗错失的第二次良机。2016年5月5日,刘洲成又开始对林苗施暴了。正如林苗事后说:“其实我早应该清楚,家暴只有零次和无限次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所总结的家暴的周期模式,施暴者施暴后,会迎来一个平静期:平静期(亦称蜜月期,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行为表示道歉求饶获得原谅,双方和好直到下个暴力周期的到来)。加害人往往屡悔屡犯、始终不改。道歉、忏悔只是当家庭暴力暂时失效时,加害人借以达到继续控制受害人的手段而已。这个平静期是受害者取证最佳时机,这个时候要么离开他,要么让他写下一张保证书,而不是相信他的口头承诺!
根据《指南》所总结的周期规律,只要受害者以这两种方式处理,施害者往往会愿意写下保证书。实务中,这种情况也出现不少。施害者不断家暴,不断写保证书。后续林苗错失的良机,要么就是没有报警,要么就是没有要求对方写保证书。在此就不重复分析了。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尽管短信记录反映有刘洲成三次打林苗,但都是前一段婚姻的事情。复婚后的证据,几乎只有林苗自己的单方陈述,难以证实刘洲成家暴。如果,刘洲成辩解第一段婚姻所谓的“打”只是推搡等轻微的肢体接触,第二段婚姻中其早已悔改,没有暴力倾向,根本没打过林苗。别说赔偿,这次林苗连婚都未必能离。所以,姑娘们啊!你们要是不好好学习点法律知识,将来怎么保护自己呢?
(作者:吴杰臻律师,广东广强律师所事务所副主任暨高级合伙人,长期专注婚姻法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