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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娄东】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十一)

太仓娄东街道  · 公众号  ·  · 2020-02-28 20:46

正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疫情防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有关部门和地方采取一系列措施,对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也可能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为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我们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从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员工待遇、商务合同、涉外贸易、诉讼仲裁、市场监管、刑事责任等八个方面予以简要解答,以资参考。

负有防治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应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的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答: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不当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答:当前疫情正处在流行、爆发期间,全国逾30个省(市、区)启动了一级响应。各地各政府、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指挥、共克时艰。在此特殊时期,更应当警惕、防范各类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下列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苏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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