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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后发布

解说科研项目  · 公众号  ·  · 2024-11-30 22:05

正文

2024年NSFC优青(海外) 已陆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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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 来源:北京科技委,转自“科奖在线”

本文仅限转载,不代表本公众号观点

2024年11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已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主要修订内容与政策亮点如下:

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共涉及31条,其中包括新增3条、调整2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第二章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主要调整原第十条。将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文或者著作”调整为“ 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著等 ”。原第十四条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调整为“ 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 ”。

  • 第三章提名与受理,主要新增3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明确提名者具体审核责任和不得提名的情形 ,并在原第六十三条中补充 针对此类行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处理措施

  • 第四章评审,主要调整原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删去各委员会人数、任期等规定。在原第四十一条新增“监督委员会委员与评审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的规定。

  • 第五章公示与异议处理,主要调整原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受理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7个工作日”调整为“ 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初审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15个工作日”调整为“ 不少于15个自然日 ”,评审结果公示期由“不少于7个工作日”调整为“ 不少于10个自然日 ”;将“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调整为“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实名提出,并按照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异议材料及相关支撑文件”;将“提名者应在  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调整为“提名者应按照通知要求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

  • 第六章批准与授奖,主要调整原第五十七条。将“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5名”调整为“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30名,其中科学研究类不超过15名,技术研发类不超过15名 ”。

  • 第八章附则,根据实际发布施行时间,对原第六十八条相关时间进行调整。

政策亮点

一是增加青年奖授奖名额。 为更好地引导和激励在京青年科技人才积极投身本市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促进本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杰出青年中关村奖授奖名额调整为每年不超过30名。

二是细化科研诚信管理 为进一步强化科研诚信管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增加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提名者在科研诚信方面审核把关的要求,规定了科研失信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的情形。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科发〔2024〕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技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政策,激励青年科技人才、细化科研诚信、强化公平公正,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修订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第二章 奖励条件与评审标准
第一节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
第三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类: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发现重大科学现象、揭示重大科学规律、阐明重大科学理论,引领了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显著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和影响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和保障国家安全等作出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活跃在科研一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研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二节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
第五条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学研究类: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能力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产生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为推动相关学科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技术研发类:独立开展应用技术研究能力强,在国家战略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中取得标志性原创成果,为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六条 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候选人应是截至提名当年度1月1日不超过40周岁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其工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三节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
第七条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推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
(二)在向本市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创新人才或者科技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推动本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促进本市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应为具有外国国籍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等。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中关村奖候选人合作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四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应提供公开发表一年以上的代表性论著等。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在科学发现中作出实质性贡献,且为提供的代表性论著的作者。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单位应是在该项科学发现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极大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推动了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项目应取得授权发明专利等,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在技术发明或者转化应用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十六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发明和转化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重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在保障国家安全、产业安全的基础性、核心性技术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对行业技术优化升级作用较大,通过成果转化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明显提升了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对原创性特别突出,对国家安全、产业安全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六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和市场价值的成果。
(二)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基础性、公益性成果。
(三)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的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成果。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应整体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在技术研发、转化应用或者科学技术普及中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是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支撑保障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法人,第一候选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重大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行业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创造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较大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类
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较广泛应用,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创造明显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科学技术普及类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重大创新,内容科学严谨,创作难度大、普及程度高、传播范围广、带动作用强,对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作出重大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展示技术、演绎方式上有较大创新,内容科学严谨,创作难度较大、普及程度较高、传播范围较广、带动作用较强,对提升全民科学素养作出较大贡献,产生明显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中,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带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提名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方式、规则及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 突出贡献中关村奖、杰出青年中关村奖、国际合作中关村奖提名者应在本学科、本领域、本行业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二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者应按照等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和提名等级。
第二十六条 提名者在提名前应当对所提名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和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确认。
第二十七条 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项目、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现有科研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个人和组织,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贡献等方面争议的项目、个人和组织,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获得行政许可(如动植物新品种、医疗器械)的项目,不得被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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