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通知》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
据公号券商中国报道,“(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已经着手研究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中国人寿集团首席投资官、国寿资管总裁王军辉在今日证券时报刊发的其署名文章《当好金融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当中提到。 这是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上周五表态允许险资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后,保险机构对于专项产品的首次公开发声。
来源 | 银保监会网站、证券时报
《当好金融市场的稳定器和压舱石》
王军辉/中国人寿集团首席投资官,国寿资产党委书记、总裁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就民营企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部署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刘鹤副总理主持研究改善企业金融环境,易纲行长、郭树清主席、刘士余主席分别就经济金融热点问题发表意见,一系列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举措即将推出。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政策精准发力,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信心不断提振。中国人寿集团高度重视,强调发挥央企担当,把握大势、保持定力、积极作为,推动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中国经济进入新时代,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经济结构持续优化,质量效益稳步提升。从宏观看,经济增长、物价就业、国际收支、企业利润、财政收入、劳动生产率等主要指标都处于合理区间;从微观看,实体经济降本增效取得积极进展,中美经贸摩擦风险总体可控,“放管服”等改革举措促进新动能加快成长,一批优秀民营企业不断涌现。
调控政策有力有效,金融运行总体稳健。宏观杠杆率企稳态势已经基本确立,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增强,地方债务扩张态势初步遏制。大力处置银行不良资产和加强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资金“脱实向虚”问题进一步缓解,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稳步推进。特别是进入三季度以来,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变化,货币财政政策加大协调力度,出台了一系列预调微调、定向调控、精准调控措施,酝酿形成稳健中性货币政策、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资本市场功能相互支撑的“三角框架”,在适度扩大内需、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系统性金融风险正在缓释。
虽然当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更加复杂严峻,我国外部发展环境明显变化,国内主动调结构防风险带来的“阵痛”逐步显现,但我国仍处于重要发展战略机遇期,经济稳中有进的态势没有变、金融运行总体稳健的态势没有变、资本市场更趋完善的态势没有变,经济由高速度转向高质量有着光明前景,完全具备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
资本市场对稳经济、稳金融、稳预期发挥着关键作用。从长期趋势看,A股市场监管改进、上市制度更加灵活、退市制度严格规范、公司质量不断提升、机构投资者发展壮大,都有利于提升市场投资价值。随着“入摩”“入富”后我国股市和国际主要市场互联互通的加强,各路“活水”源源不断入市的积极性更高,A股在全球资本市场的估值尚处“洼地”,未来必将经历一个从中国折价走向中国平价、乃至中国溢价的过程,我国资本市场也将成为全球最重要的市场之一。
前一阶段,受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等因素影响,A股市场信心弱化,10月份以来市场大幅回调,上证综指一度低于2500点,股市、债市、汇市的波动性与联动性增强,风险有所加大。金融市场运行不稳,主要还是受非市场、非经济因素扰动,美股等外部市场剧烈波动、全球新兴市场风险暴露和人民币汇率出现一定调贬,影响上证指数和部分股权质押公司市价,进而导致踩踏效应和螺旋式下跌风险有所显现,这既与我国经济发展基本面严重脱节,也与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状况不相符合。
随着近期密集推出一系列短期应对措施,积极布局长期完善政策,A股市场负反馈机制将逐步消除,长期收益机遇重新凸显。无论从股债对比看,还是从沪深300、中证500等主要指数的股息率水平看,当前权益市场已具有较高配置价值。
保险资金与其他类型资金相比,具有追求长期、安全、稳定回报的内在要求。在保险资金大类资产配置中,权益投资因其长期平均收益率较高而成为重要的收益来源。中国人寿资产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在过去十五年发展历程中,无论市场如何波动,始终坚守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稳健投资,既有力支撑了一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企业,也从资本市场获得了长期稳定较好的回报,权益投资逐步成为重要配置品种,未来将继续加大配置比重。
面对当前市场形势,继续秉承价值投资理念,把握新经济成长特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质民营企业纳入核心资产范围,将保险资金更好配置到中国经济的“增长引擎”,通过公开市场长期股权投资、战略投资、优先股和非公开市场股权投资等长期持有核心资产,达到有效降低权益投资波动冲击和长期获得较好增值的目的,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与此同时,加快市场化建设步伐,不断丰富产品体系,已经着手研究设立专项产品,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
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有宏观政策的稳定、经济发展的信心、改革开放的深化、外部环境的改善,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将继续保持向好态势,市场功能进一步完善,逐步实现长期资金主导、企业能进能退、交易工具丰富、价格合理波动,居民财富管理和优秀企业融资需求得到更平衡、更充分的满足,真正发挥在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枢纽功能。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为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长期融资支持,维护金融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设定了产品管理人条件,要求产品管理人应具有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二是明确了专项产品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等。
三是强调了专项产品的退出安排,一方面支持保险机构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维护上市公司长期稳健经营,同时明确了产品的退出安排和方式,确保平稳退出。
四是制定了专项产品风险管控措施。从专户管理、封闭期、存续期、投资集中度、事前登记、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该产品不纳入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
《通知》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要求、创造良好市场预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通过专项产品形式,保险资金可以为优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提供长期资金支持。二是有利于有效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发展。专项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向有前景、有市场、技术有优势但暂时出现流动性困难的优质上市公司和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稳定市场预期。三是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做实体经济的长期资金提供者,从而更好巩固市场长期投资的基础。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增加对上市公司财务性和战略性投资规模,调整和优化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领域监管制度,对符合国家战略和宏观政策导向的项目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金和资本性资金。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参与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加大保险资金投资优质上市公司力度,现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二)具备发行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资格;
(三)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专项产品主要用于化解优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流动性风险,投资标的包括:
(一)上市公司股票;
(二)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公开发行的债券;
(三)上市公司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
(四)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三、专项产品的投资者主要为保险机构、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
四、专项产品应当设定合理的封闭期及产品存续期限。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合理控制产品投资集中度,有效管理各类风险。
六、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积极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支持上市公司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价值,维护公司长期稳健经营。专项产品主要采取股东受让、上市公司回购、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平稳退出。
七、专项产品应当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确保每只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专项产品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实施独立托管。
八、专项产品发行前应当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申请登记产品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品登记申请;
(二)产品合同;
(三)产品募集说明书;
(四)托管协议;
(五)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保险公司投资专项产品的账面余额,不纳入权益类资产计算投资比例,纳入其他金融资产投资比例监管。
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专项产品的有关法律文件、产品净值以及产品运作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等情况。
十一、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以专项产品的资金进行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十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报告专项产品存续期信息、产品资产负债表及投资持仓明细信息。
十三、专项产品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或发生严重影响产品正常运作的重大风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并在事件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十四、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设立专项产品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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