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银成教育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辅导《药事管理与法规》主讲老师,山东大学医药卫生管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药事管理学硕士。从事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考前培训十余年,善于从考点、真题与工作情景结合中发现规律化解难点,使考生可以在最短时间内通过考试,深受学生欢迎。创建有“左根永法规辅导与研究札记”为考生提供日常答疑与习题训练。目前左老师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多项,曾出版学术专著2部、中文期刊论文20余篇、媒体评论性文章近50篇、主编执业药师考前辅导书4部,其中主编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执业药师考试复习精要:药事管理与法规15讲》、《通关必做2000题:药事管理与法规》。
最近国家卫计委医政医管局开始向各省卫生计生委、相关协会和政府、军部管理部门征求《药师法(草案)》的意见。
整体来看,《药师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很多条文借用了《执业医师法》,对于社会药店增加了部分规定。但是,通篇内容主要围绕医院药师的工作来展开,对于社会药店的执业药师涉及较少。
从条文来看,一些内容将对医院药师、执业药师的考前培训、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将产生颠覆性影响,尤其如果这部《药师法》颁布,培训市场将分为药师资格、助理药师资格两种考试培训,同时,由于管理部门的变化,培训市场可能会重新切分。还有该草案对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的影响巨大,药品批发企业执业药师有可能一立法就没有用了,而药店的药师准入门槛提高到药学或中药学本科。
一、药师的定位
征求意见稿第2条将药师分为药师、助理药师,并规定“依法取得药师执业资格或助理药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含预防、保健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执业,向患者提供药学技术服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并且第5条明确药师执业活动属于医疗行为。那么,执业药师到底还认不认?
征求意见稿第47条规定“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称和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核集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药师执业资格,并予以注册,发给药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医院药师属于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药师属于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也就是《药师法》颁布前考取的医院药师和执业药师都会承认,但是也有前提,就是需要单位审核集体认定,这对于没有单位的执业药师影响比较大。
另外,《药师法》草案没有像日本和台湾那样规定“药师”名称的唯一性,也就是地方药师算不算药师,这对药师发展影响也非常大。
征求意见稿第16条规定药师执业地点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临床科室、社会药店。好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执业药师不承认了。但是,起草说明明确了药师法的适用人群,并且提出了历史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服务于其他机构如科研院所、药品生产等企事业单位的药学相关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老人老办法’认定为药师,不符合条件的或新进入的人员因其定位不符,而不能成为药师,但可以成为科研、教学等人员”。也就是说符合认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执业药师将认定为药师,这也意味着用假毕业证报考执业药师的考生,到头来可能也是一场空。
另外,这对于药品批发企业的执业药师影响比较大。也就是说《药师法》颁布后,药品批发企业不会再有人可以考药师。如果GSP仍然要求药品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部长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可从事西药处方的调剂工作。具有高等院校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经培训合格,可以从事中成药处方的调剂工作。具有高等院校中药学专业背景的药师,可从事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的调剂工作”。相比执业药师,对西药师和中药师的定位比较明确,值得执业药师管理学习。
二、药师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4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药师执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意见函发送的单位,可以推断“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另外,根据第47条第二款对于老医院药师、老执业药师的认定办法由国家卫计委会同国家人社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这再一次证明了执业药师会被承认,但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被弱化。
征求意见稿第43条规定擅自开办个体药店,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予以取缔。这应该越出了卫生部门的管理权限。
《执业医师法》修订中已经有人提出考试由医师协会管理,《药师法》也有可能这样设计。因为国家层面的医院药师协会、执业药师协会已经合并成了中国药师协会。
三、药师的职业准入考试
征求意见稿第11条规定两种情况满足之一,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
(1)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或者中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在药师(不含助理药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或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此内容和《执业医师法》第9条相比基本一致);
(2)取得助理药师资格证书后,经学习取得临床药学专业、药学专业或中药学专业本科毕业学历,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此内容比《执业医师法》第9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要求要高)。
这意味着《药师法》颁布后的药师考试本科学历是必备条件,这对于社会药店的打击巨大,因为社会药店本科学历极低。
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中药学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在药师(不含助理药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从事药品物流管理、药品调配等药学专业操作型技术服务工作,服务实践期满一年合格的,可以参加助理药师资格考试。这和《执业医师法》第10条规定基本一致。
征求意见第13条规定师承方式学习传统药学满三年或经多年实践、药学技术服务确有专长的,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由传统药学专业组织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药师资格考试或助理药师资格考试。也就是中药学学历低,但是属于师承的,要经过省级考试、全国考试才能取得药师资格。
总之,只有药学、中药学专业将来可以考药师,另外只有药学、中药学专业本科才可以考药师资格,还有很可能中西药不会允许混报了。
四、药店准入
征求意见稿第21条规定“药师申请开办个体药店的,应经执业注册后在医疗机构或者社会药店中执业满五年、并考核合格。助理药师不得开办个体药店”。又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如果《药师法》保留此条款,开办单体药店的人员需要具有药师职业资格(药学或中药学本科学历)、五年工作经验。这个规定存在以下疑问: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没有权限规定社会药店怎么准入?
(2)个体药店这么管理,零售连锁就可以不配药师了吗?这是不是不公平?
五、药师节
应该参考国际药学联合会规定的9月25日为“国际药剂师节”,是不是将两个节日合并更好?最起码可以增加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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