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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拖延审价十分常见,是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一种重要手段,承包人迫于无奈往往只能诉求于法院。当涉案工程先后出现多份不同的结算书时,如何确定结算依据?能否直接以承包人的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相关案例,结合其他案例、观点及法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结算的依据作出了阐释,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参考与帮助。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先后出现若干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时,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以送审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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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桐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三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先后出现若干份数额相差较大的结算书,法院不宜简单地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书作为工程造价的依据,应重点审查该结算书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亦不能以一方当事人出具的结算书上没有经过对方盖章确认而认定工程没有完成结算,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约定以送审价为准。
案号:(2014)海中法民初字第7号;(2015)琼环民终字第10号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法官观点:
1.建设工程结算依据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共同确认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一般而言,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最终都要依据结算来进行,即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行业的习惯或规范性文件把送审资料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发现有异议的部分,按照合同和行业习惯与承包人进行协商以取得一致意见。如不能协商一致,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价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价。
2.以送审价作为结算依据,需满足“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前提条件
以送审价为准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0条,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需要明确的是,约定一定要有发包人具体的审价期限以及不予答复的后果是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否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于2006年4月25日以《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 23号),仅以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第33条第3款为依据,没有在专用条款中作出逾期不结算视为认可结算之约定,不能适用《解释》第20条之规定。
(以上内容均摘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工程款结算的依据》,载于《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作者:刘利红,作者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据该结算文件确认工程款
——深圳航空城(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宝安分公司、广东省化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就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予以答复,且在一、二审期间均未提出相反的证据,也未申请对涉案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以承包人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确认工程款的依据。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审判监督指导》2010年第3辑(总第33辑)
2.
不能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江西圳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国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当事人只是选择适用了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并没有对是否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一事作出特别约定。因此,不能以该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之规定为据,简单地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
案号:(2006)民一终字第5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6期(总第128期)
3.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结算方式的,可依据单方报价的结果结算,若未明确约定不能视为结算依据
——上海黄浦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
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会发生如约定条件成就即可按单方报价结算的结果;而如果双方并未就此作出明确约定,单方报价的结算文件并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案号:(2005)苏民终字第0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