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3日,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统称“三反”)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该《意见》的下发意味着中国将建立“三反”机制体制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
也正如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所指出的那样,自2007年反洗钱法公布实施以来,我国“三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工作成效明显,与国际通行标准基本保持一致。但同时相关领域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协调合作机制仍不顺畅、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履职能力不足、国际参与度和话语权与我国国际地位不相称等。
所以说,尽管央行发布了提高法人企业透明度的文件通知,然而,需要我们去做的还有很多,包括一些其他制度的安排。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虽有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但却未针对认定标准给予更多的明确,反观《2006年英国公司法》附件1A中则对“关于公司重大控制人”的判定标准和场景运用给予了较为明确的指导。
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对于虚假披露公司登记信息的行为,也仅规定了罚款等惩戒性措施。似乎又会显得劝诫性不足,同样是《2006年英国公司法》,在其第790R条“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与请求信息或者披露信息相关联的犯罪”一款中,则规定了对于重要详情故意或过失做出误导性、虚假或欺诈声明的人,则构成犯罪。一旦经过公诉程序定罪,将被处以最高2年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兼之);如果是经简易程序定罪的,则在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北爱尔兰为最高6个月的监禁)将被处以最高1年的监禁或罚金(或两者兼之)。
另外,由于打击金融犯罪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行业部门就可以完成的,因此,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中,亦明确了加强监管协调,健全监管合作机制的工作要求。同时,在当前大数据、云计算的时代背景下。《意见》提出了依法使用政务数据,建立共享机制,并推动优化监管资源配置,以期最终形成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合力,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235号文》中规定,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义务机构都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收益的自然人,其判定标准事实上恰于此前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17 年第 14 号)》中的第十三条一致,因此,能否更好地建立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将会对《235号文》的生命力起到意义非凡的支撑作用。
从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角度来说,某些复杂架构的法人实体往往能够带来大量资金或资产,这就使得客户准入和合规流程处于了并列位置 -- 一方面需要一个高效快速的开户流程,另一方面银行则亦有义务识别和核实受益所有权信息。因此,除了依靠国家有关受益所有权信息的登记机制外,金融机构还必须确保其资源充足,以处理这些数据,进而形成对客户/受益所有者及其所有权关系、股权架构和控制权状况的整体判断。
这将需要获取、处理、保存和交换大量数据和文档,以帮助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确保合规流程和决策的质量。此时,客户生命周期管理(Client Lifecycle Management)与集中数据存储系统之间的和谐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因为,只有确保数据收集过程尽可能高效,才有望不致对客户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除了通过集中登记系统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外,金融机构还应能够利用自己现有的数据存储系统来掌握信息并进行分析。为了尽可能高效地实现这一点,金融机构应该设法建立一个集中存储客户和交易对手数据的信息系统,以便在多个业务部门和司法辖区内访问和灵活使用这些数据文档和资料,且可以兼容于多个监管框架。
目前,全球各国(比如美国的FinCEN)正逐渐引入了客户尽职调查概况档案(Customer KYC Profile)这一概念,所谓客户尽职调查概况档案指的是以准入/开户期间收集的信息为起点,用于分析客户及其交易对金融机构风险影响的基础。而风险因素往往包括客户类型、所依据的司法管辖权、交易产品和业务本身。这也可以作为未来对可疑活动进行评估的基准。如果触发事件发生(或背离其正常的交易历史时),这将会改变客户的风险登记,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必须能够及时捕获信息,并更新系统和客户尽职调查概况档案,必要时,还应当提交可疑活动报告。
一言以蔽之,即金融机构应当以客户为基础,建立相关制度,并基于风险为本的准则执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其最终目的在于识别并核实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真实意图并了解客户的初始状态。而这才是《235号文》的初衷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