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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资讯
广东新公示2家售电公司(11月)
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落户河南开封市
北京新公示27家售电公司
黑龙江省2018年新准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公示名单
甘肃再公示5家售电公司
河北新公示28家售电公司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意见
广东新公示2家售电公司(11月)
为做好售电公司的准入审核等相关工作,广东电力交易中心现对11月注册申请的2家售电公司进行公示,公示正文如下:
具体通知请各市场主体登录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系统进行查询 https://pm.gd.csg.cn
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落户河南开封市
11月28日,从顺河回族区获悉,汴东产业集聚区近日正式成为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该试点的确立,是河南省开封市深化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取得的又一实质性成果,其带来的电费降低、服务提升的直接效益将为汴东产业集聚区发展乃至全市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能。
据了解,2015年12月,全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式启动。在全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式启动之前,顺河回族区委书记陈广西就提出要抢抓电力体制改革的机遇,将争取国家级电改试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写入2016年区委全会工作报告。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业务,促进智能配电网建设发展,提高配电网运营效率,为区域用户提供更为优质的用电服务。
今年以来,根据改革发展需要,顺河回族区在市发改委的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下,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相关政策进行认真研究,对辖区电网结构、区域产业结构、政策吻合度等进行深入考察,在通过了由省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省发改委将汴东产业集聚区作为我市申报国家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予以申报。11月2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下发《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汴东产业集聚区增量配电业务试点作为河南省7个试点之一名列其中,正式成为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
11月28日,顺河回族区常务副区长李东斌告诉记者,增量配电改革试点作为国家深化电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将加快试点配电网的智能化升级、能源结构优化,提高试点区域的核心竞争力,并带动关联产业发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将大大降低服务企业的用电成本,通过建设顺河回族区的电力供给侧综合管理平台,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节能管理等服务,让企业在科学、稳定用电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电费支出。同时,试点建设将吸引更多国内外高新能源企业和高端人才走进汴东产业集聚区,为我市经济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根据增量配电试点项目的运营目标,以汴东产业集聚区现有电力消费体量为例,将实现年标煤节省量8.5万吨、二氧化碳减排25万吨。
目前,为进一步落实汴东产业集聚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顺河回族区主导组建的改革试点平台开封明顺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及开封市汴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提报近期项目推进计划,整体试点建设布局正有序展开。
北京新公示27家售电公司
12月6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关于公示受理注册 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中心受理了下列27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时间1个月。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要求,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1月5日,时间1个月。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实名反映。本次公示售电公司目录如下:
以上售电公司具体公示信息,见北京电力交易平台(http://pmos.sgcc.com.cn)注册公示栏“市场主体注册公示”。
联 系 人: 宋 莉
联系电话: 010-63413395 传真:010-66597762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
2017年12月6日
黑龙江省2018年新准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公示名单
黑龙江省工信委日前发布了黑龙江省2018年新准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公示名单,确定了2018年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企业41户、发电企业3户。公示期: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10日。详情如下:
黑龙江省2018年新准入电力直接交易企业名单公示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经各地市工信委、发改委、环保局组织申报,省工信委会同东北能源监管局、省发改委、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等部门审核,确定了2018年参加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企业41户、发电企业3户。公示期:2017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10日。
2018年新准入直接交易用户企业名单
1 哈尔滨电气集团公司 哈尔滨
2 哈尔滨英联食品 哈尔滨
3 麦肯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 哈尔滨
4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 哈尔滨
5 哈尔滨和鑫造纸有限公司 哈尔滨
6 哈尔滨和鑫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哈尔滨
7 哈药集团生物疫苗有限公司 哈尔滨
8 哈尔滨红光锅炉总厂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
9 黑龙江建龙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
10 齐齐哈尔北方机器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
11 中粮生化能源(龙江)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
12 黑龙江省光明松鹤乳品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
13 黑龙江省森福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
14 百威英博(佳木斯)啤酒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
15 桦川县慧丰酒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
16 黑龙江省桦川县付士米业有限公司 佳木斯市
17 奥宇石墨集团有限公司 鸡西
18 黑龙江省东北大自然粮油集团 双鸭山
19 伊春鑫盛矿业有限公司 伊春
20 萝北鹰豪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鹤岗
21 黑龙江北三峡食品有限公司 鹤岗
22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山林粮食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鹤岗
23 黑龙江北三峡养殖有限公司 鹤岗
24 北安完达山乳品有限公司 黑河
25 北安宜品努卡乳业有限公司 黑河
26 黑龙江吉地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绥化
27 庆安东禾金谷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绥化
28 黑龙江省中桂制药有限公司 绥化
29 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供电段 牡丹江
30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哈尔滨分公司 哈尔滨
3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齐齐哈尔分公司 齐齐哈尔
3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 牡丹江
3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牡丹江分公司 牡丹江
34 佳木斯移动公司 佳木斯市
35 移动通信集团大庆分公司 大庆
3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鸡西分公司 鸡西市
37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伊春市分公司 伊春
3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伊春有限公司 伊春
3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七台河分公司 七台河
40 中国移动通讯集团黑河分公司 黑河
4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绥化分公司 绥化
2018年新准入直接交易用户企业名单
1 七台河丰润风力发电厂汤原县风公司
2 华润新能源(富锦)风能有限公司
3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富拉尔基热电厂 1#机
甘肃再公示5家售电公司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公示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本次公示5家售电公司,详情如下: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公示受理注册 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
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的要求,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下列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对售电公司提交的市场准入申请材料进行了完整性核验,现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时间1个月。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方式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实名反映。本次公示售电公司目录如下:
联 系 人: 杨 洁
联系电话: 0931-2966611 传真:0931-2966620
地 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东路8号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河北新公示28家售电公司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关于受理注册的售电公司相关信息的公告,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河北荣毅通信有限公司等8家售电公司的注册申请,另外还公示了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推送的20家售电公司,详情如下: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意见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
详情如下:
为纵深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输配电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在去年公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基础上,我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2月8日—12月14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传真和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请发至:[email protected]。传真请发至010-68502730。网上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或价格司子站。
附件:
1.《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3.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12月8日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区域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区域电网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价格(以下简称“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和相关省级电网所属的500千伏或750千伏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以及纳入国家规划的1000千伏特高压跨省交流共用输电网络的输电价格。
第三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区分功能。区域电网既承担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严格成本监审基础上核定准许收入,并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二)尊重历史。区域电网输电价格,要考虑区域内各省级电网之间已形成的输电费用分摊机制,平稳过渡,促进区域电网及省级电网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新能源等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暂定为三年。为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衔接,首个监管周期为2018-2019年。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6〕2711号)执行。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价内税金构成。
第六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和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347号)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期初前一年及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新增或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
区域电网从电力市场统一购买的电力市场调频、备用等服务费用,不得进入区域电网输电成本,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相关省级电网分摊,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七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为提供区域电网输电服务所需的,允许计提投资回报的输电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不高于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主营业务收入的10%核定。
新建区域电网跨省共用网络输电线路,经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有效资产范围。
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1月1日-6月30日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电网企业实际融资结构和借款利率核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电网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
第八条 价内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计算公式为:价内税金=所
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九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原则上采用两部制电价形式。其中:电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成本;容量电费反映区域电网为省级电网提供可靠供电、事故备用等安全服务的成本。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在电量电费和容量电费之间进行分摊。电量电费比例,原则上按区域电网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占其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测算,并考虑输电线路长度、促进电力交易、与现行输电价格政策衔接等因素。计算公式为:
电量电费比例=(Σ各线路实际平均负荷×该条线路长度权重)÷(Σ各线路的稳定限额×该条线路长度权重)×K
容量电费比例=1-电量电费比例
其中:输电线路实际平均负荷反映区域电网提供输电服务的能力,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数据计算。输电线路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考虑整个网络安全稳定水平情况下各线路允许达到最大输电容量,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线路稳定限额计算。
输电线路提供安全服务的最大输电容量超过其实际平均负荷的部分,反映区域电网提供安全备用服务的能力。考虑区域电网功能差异,设置调整系数K,取值在0.7-1.3之间。东北、西北电网主要以消纳新能源和电力送出为主,K系数原则上大于1,适当提高电量电费比例;华北、华东、华中电网主要以保障用电需求和安全为主,K系数原则上小于1,适当提高容量电费比例。
各地可考虑季节变化因素,采取每月系统最大负荷日典型方式进行计算,再加权平均计算得到全年平均水平。
第十条 电量电费随区域电网实际交易结算电量收取,由购电方承担。改革初期,可对区域电网现行不同标准的电量电价政策进行归并,简化并逐步统一区域电网电价标准。电力市场机制建立后,可探索建立反映位置信号和输电阻塞的电价机制。
第十一条 各省级电网承担的容量电费比例,按区域电网为各省级提供安全服务能力并结合现行输电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区域电网为各省级电网提供安全服务的能力,主要考虑提供事故紧急支援能力和对各省级电网峰荷贡献等因素。事故紧急支援能力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确定的典型运行方式计算。运行方式复杂的区域电网,可按各典型运行方式实际执行时间(按月)加权计算出各省级电网可获得的全年平均最大事故紧急支援能力。省级电网峰荷责任按监管周期前一年电力调度机构统计的每月最大负荷数据计算。
分摊给各省级电网的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分摊费用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含市场化电量)收取。
随各省级电网终端售电量收取容量电费标准=该省级电网应承担的容量电费÷监管周期该省级电网终端平均售电量。
第四章 输电价格的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区域电网输电准许收入平衡调整机制,解决东西部电网发展不平衡问题。监管周期内,各区域电网因电网投资规划调整、输电量或售电量大幅变化、省级电网承受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回收不足时,通过电网企业内部东西部电网平衡调整机制,优先在各区域电网之间进行准许收入平衡调整。
第十三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区域电网企业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对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和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相衔接。各省级电网应将分担的区域电网容量电费作为上级电网传导成本纳入本省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网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的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是指电网企业提供跨省跨区专用输电、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透明定价。以制度、规则、机制建设为核心,转变政府价格监管方式,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推进定价成本信息公开,制定合理的输电价格。
(二)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强化监管,严格开展成本监审,合理确定专项工程收益。既要激励电网企业主动加强管理、降低经营成本,又要约束电网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
(三)坚持促进电力平衡充分发展。通过科学的价格机制,发挥中西部地区能源优势,保障东部地区能源安全供应,实现电力平衡发展。推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建设,提高电力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增强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促进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优化配置。
第四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调整的价格机制。首个监管期为2018-2019年,今后监管周期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保持一致。
第二章 输电价格的计算方法
第五条 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按经营期电价法核定。经营期电价是指以弥补合理成本、获取合理收益为基础,考虑专项工程经济寿命周期内各年度的现金流量后所确定的电价。
其中:运维费率按照不高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新增资产运维费率标准的80%确定;投资和设计利用小时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银行贷款利率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还贷年限按20年计算;项目经营期限按30年计算,形成的固定资产按项目经营期限计提折旧费。
第六条 建立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基础,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有关参数,定期评估,科学合理确定收益并调整输电价格。
其中:历史运维费、折旧费、输电量等以成本监审结果为准。监管期内,运维费率、银行贷款利率等参照新投产专项工程核价参数确定;输电量按设计利用小时确定;资本金收益率,实际利用小时达到设计值75%的,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核价参数确定,实际利用小时达不到设计值75%的,资本金收益率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的,电网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条归集资产、成本、收入,暂无法归集的应按照“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合理分摊。
多条专项工程统一运营并形成共用网络的,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定价。
第三章 输电价格形式
第八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形式按功能确定,执行单一制电价。
第九条 以联网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容量电价核定,由联网双方共同承担。
容量电费分摊比例以按本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三年联网双方平均最大负荷为基础,结合工程最大输电能力确定,客观反映两端电网接受备用服务的效用。
第十条 以输电功能为主的专项工程按单一电量电价核定。
第四章 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监管周期内遇有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成本重大变化,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 监管周期内新增跨省跨区专项工程投资、输电量变化较大时,应在监管周期内对输电价格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三条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调整,应与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和区域电网输电价调整相衔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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