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事件被刷屏
有的人说执法是民警的使命与义务,若以后遇到极端份子,难道抱个娃就无法对其执法了?
我简单说一下你就能明白民警此次行为的不合理之处了。
我们首先从人质的逻辑来推导。
我们就先假设该妇女是犯罪份子,与警方对峙。
警方经常遇到的尴尬场面是,犯罪分子手里有人质,比如拿刀架着路人的脖子。这个时候,如果警方一向以单线条的思维来处理这个场面,那么管路人死活干嘛?直接冲上去好了,事实上这种情况警方往往会采取尽可能保护人质的方案来进行。如果犯罪份子手里有枪械类重危害武器,甚至警方会调用狙击手来解决。
所以在犯罪分子有无辜人质的情况下,警方的行动通常会采取审慎处理,尽可能得在减少无辜人员损伤的情况下制服歹徒。
所以有人质无人质的执法方式是不同的,否则无视人质一说,仅仅以消灭制服歹徒的逻辑,那么再有歹徒劫持公共车辆的时候,狙击手都不要用了,直接把车炸了更省事。
那么这次假设该妇女是扰乱治安的,应该被执法的人,那么她的人质是什么?
是婴儿,对,婴儿就是她的人质,也许有人绕不过这个弯来,因为觉得婴儿不属于无辜路人,是她家的,夸张点甚至会下意识会归类为同党。
但其实婴儿尚没有行为与判断能力,所以婴儿不能构成为同党,就也不可能是帮凶。
所以民警无视婴儿的安危,硬刚疑似扰乱治安的妇女。
其实就好比,一个歹徒手里有人质,拿刀架着路人的脖子,但警察不选择任何尽可能减少无辜者伤害的方式选择了硬刚。
我们再来从防卫过当的角度来解析这个事件。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
笼统些的理解就类似于小题大做:比如防卫人采取击伤不法偷窃者就是以制止偷窃这种不法侵害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杀死偷窃者这种情况就超越防卫目的和防卫尺度。
我们有时候思想比较直线条,觉得有因,果就必然站的住,谁叫他偷窃了?被打死活该,谁叫她推搡民警了,活该。但这并不是精确的法律精神。
防卫过当又分为: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
那么此次民警如果以被骚扰的受害方来诠释。
他的过当行为就类似于这两条:假想防卫以及防卫第三者。
假想防卫的意思我举个例子就能明白,比如甲和乙某天发生争执,第二天,甲拿着斧子去山上砍点柴火,乙远远望见甲拿着斧子就假象对方是要加害于自己,于是先发制人绕到其背后将甲杀害,并对法官说自己是正当防卫,法官会告诉你,你错了,你这是错误得预估了事态的严重性,这属于假想防卫。
那么此次为什么说民警有假象防卫的意味呢?
因为一个抱娃的妇女手上没有器械的情形下,民警判断其危害程度恐怕是大于预期了。所以有一定的假想防卫的意味存在。
再来说说防卫第三者,防卫第三者是指防卫了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无辜第三者。
那么这个婴儿就是无辜第三者。
所以无论是从人质论的逻辑也好,还是从无辜第三者的角度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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