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发布典型案例,认为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又诉请分割应予支持,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夫妻诉讼离婚后发现漏分649万元股票款,一方又起诉,要求分割漏分的股票款,能否获法院支持?北京法院给出答案。5月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举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通报涉及该情形的典型案例。
2011年7月,一女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女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约定一处房产的归属及10万元补偿的问题,后又补充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自行处理了另一处房屋及车辆。之后不久,女方发现男方将其名下股票账户内的股票清仓,并将所得的649万元分三次转走,女方又起诉到法院,请求分割男方转走的449万股票款(200万元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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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449万元股票款应认定为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离婚后财产纠纷,经审查该部分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主审法官分析,夫妻双方在离婚纠纷中并未声明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在此情况下,双方认可无其他财产争议需法院处理,但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放弃权利。
该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进一步披露,就北京三中院审判实践而言,离婚案件的主要争议目前已转向夫妻财产分割,财产类型主要为房屋、车辆、金钱、股权、债权债务,以及贵金属、家具家电、林木、经营权等方面,其中涉及房屋的案件占比高达80%以上。
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北京三中院审理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2014年审结97件;2015年审结103件,同比增长6.2%;2016年审结121件,同比增长17.5%。
马立红分析,夫妻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主要基于四方面原因:首先,离婚时因当事人疏忽,精力多集中在婚姻关系的解除、大额财产的分割以及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上,但对其他财产的分割考虑不周,并未向法院说明所有需要分割的财产;其次,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行为;再次,离婚时不具备分割财产的条件,如财产分割头绪繁多,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等;最后,协议离婚后,一方又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内容反悔或者不予履行。
北京三中院建议离婚登记人员办理离婚手续时,应对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的范围和种类向申请离婚者说明;还需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不能仅以“财产已分清”笼统概述,防止其后对财产的分割再发生争议;对于分割涉及的财产,申请离婚者应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原件,防止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同时提醒当事人,避免因仓促离婚或疏忽而漏分财产;签订离婚协议时需认真考虑财产分割问题,以免事后反悔;离婚双方应在协议中写明各项财产的现状和日后归属问题,防止履行协议时发生争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共同协商财产清单,将需要分割的财产一一列明并签字确认,即使最终双方未通过协议成功离婚,但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仍能起到证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