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毕马威KPMG
毕马威是一个由专业服务成员所组成的全球网络。成员所遍布全球152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专业人员189,000名,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谷饶生活信息站  ·  【谷饶直聘】1月4日更新,谷饶人才求职招聘平 ... ·  昨天  
物业管理资讯平台  ·  物业各部门2025年工作计划 ·  2 天前  
传媒招聘那些事儿  ·  网易:高级营销策划 ·  5 天前  
51HR派  ·  祝大家元旦快乐!前程无忧! ·  4 天前  
谷饶生活信息站  ·  【谷饶直聘】1月1日更新,谷饶人才求职招聘平 ...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毕马威KPMG

中国税务周报 - 第四十三期

毕马威KPMG  · 公众号  ·  · 2017-11-13 17:49

正文



本期《中国税务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

  • 船舶吨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年11月3日,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2014年5月起施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以下简称“9号令”)的基础上,对我国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


主要包括:


  • 明确“境外投资”活动的定义,并具体列举了属于境外投资活动的特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境外土地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境外基础设施、企业或资产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等。


  • 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原9号令针对通过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仅适用于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等的情形。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外开展投资不适用新办法。


  • 对实行核准管理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范围进行调整。敏感行业范围保留: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行业;删除:基础电信运营、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行业;新增: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根据我国宏观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如此前国办发【2017】74号文列明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三期,二零一七年八月)


  • 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即9号令关于“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的规定。


  •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无需再按照9号令的规定,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转报。


  •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取消9号令关于“在对外签署具有最终法律约束效力的文件前,应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规定。


  • 针对上述境内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由投资主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改委。


此外,和9号令相比,新办法拟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续等环节作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同时拟引入项目完成情况报告、重大不利情况报告、重大事项问询和报告等制度,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全程监管。


【延伸阅读】2017年10月26日,商务部印发了《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商办合函【2017】426号),规范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


为了更好地服务国家战略,降低纳税人“走出去”税收风险,2017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写并发布了《“走出去”税收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共分四章,从税收政策、税收协定、管理规定及服务举措四个方面,按照适用主体、政策(协定)规定、适用条件、政策依据详细列举了企业“走出去”涉及的83个事项。


具体涉及以下事项:


  • 29项税收政策,包括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跨境应税服务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涉及税收政策,及所得税优惠政策。


  • 19项税收协定,包括常设机构、营业利润、股息免税、技术服务费等所有境外所得类型,我国与部分国家签署的税收协定规定及情景问答。


  • 21项管理规定:包括境外分支机构税务登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办理、转让定价、一般反避税、国别报告义务等管理规定境外投资所涉管理规定及流程。


  • 14项服务举措:包括“走出去”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预约定价安排、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国别投资税收指南等“走出去”相关税收服务措施。

船舶吨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2017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6日。


2011年,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按船舶净吨位划分的4档税率纳税。财政部部长肖捷在对《船舶吨税法(草案)》所作说明时表示,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吨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稳定,可以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不变(包括应纳税额、税目、税率、免征吨税的情形),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延伸阅读】2017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草案)》(以下简称“《烟叶税法(草案)》”),同样保持了烟叶税法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平移上升为法律。【详见毕马威《中国税务周报》(第三十五期,二零一七年九月)


在我国现行的19个税种中,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属于税收法律,其余15个税种,按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征收。2017年,我国继续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审议了《烟叶税法(草案)》和《船舶吨税法(草案)》;而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属于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视情在2017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请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更多中国税务周报最新期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