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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SAT】7|互相尊重的医患

HACCP  · 公众号  · 食品安全  · 2017-09-09 09:03

正文

本期要点  2017|9|9

发现ZUI真相

产妇坠亡

8月31日20时左右,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住院部5楼,一名待产孕妇马芳从楼上坠下身亡。


事故发生后,医院与家属却各执一词:医院称,家属多次拒绝改为剖宫产;家属表示,要求医院剖宫产被拒绝。

7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北京召开的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向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并已责成当地的卫生计生部门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事实真相怎样,当然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我们讨论一下家属同意的问题。之前我们看电视剧,古装剧里当产妇出现难产症状时,产婆总会跑出来问保大人还是保孩子,一旦丈夫怂一点儿,产妇的命可能就没有了。当然,就更不可能问产妇的意见了。到了现代,虽然不可能再发现“保大人还是保孩子”的笑话,但家属不同意不能手术的魔咒始终存在。


在本次事件中,谁拒绝了产妇的剖宫产意愿成为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上述的三点中,问题出在第一条。也就是因为这条,按照医院方面的人士说,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也是目前国内医院的通行做法,正是这种机械的惯例,才导致类似孕妇跳楼的悲剧。


今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这是我国第一次用民法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民事主体享有自我决定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基本民事权利。

2009年,我国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也明确规定了患者的自决权,即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


这样看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可能存在于上位法相违背的情况。虽说该条例制定在前,《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后,没有及时予以修订条例内容总归存在问题。至少在第33条第一点后加上如果患者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的意见不同时,尊重患者意见。


医患关系在中国始终是一个引起争议的话题,患者不信任医生、医生不信任患者,才为种种事故埋下了不幸的种子。谁也不想事故发生,因为那会伤害不止一个家庭。

互相理解,多大点儿事啊

【发现TED】47

医患关系的最终解


作为一名外科医生,刘宗瑀每日在手术室承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压力。同时作为患者的家人和医护人员,刘宗瑀根据自己的经历阐述了几十年来变得越发严重的医患关系问题,并给出了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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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你不说些什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