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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亿化债专题】信托不算隐性债务? 哈哈哈, 想得美

七公片区开发  · 公众号  ·  · 2024-12-04 08:1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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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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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片区开发是基建融资领域遥遥领先的专业公众号。七公具有20年超1000亿元的政府基建项目筹融资经验, 专注于片区开发的顾问咨询和业务指导,尤其擅长搭建片区开发合规架构和融资路径 。七公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咨询机构, 现已分布在全国十几个地区, 诚恳邀请咨询机构建立合伙人合作机制,并支持合作机构为客户提供快速响应服务。

写在前面

伴随着隐性债务的,是从名词一诞生就开始的,无休无尽的谣言。从定义,到置换,到清零,有关隐性债务的谣言,总是比真话,要多几倍几十倍


一、隐性债务的定义范围是什么?


( ) 隐性债务定义是什么
禁止新增隐性债务的权威规定,来自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8]46号)文件,但因为都是保密文件,这也导致我们在六年多来的辟谣中存在一些顾虑。
好在一些地方政府在本地的隐性债务化解等文件中(读者如需要可自行百度),介绍了隐性债务的定义,看来定义本身并不是保密的。
例如,在某 州财政局2021年8月在对州第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中,某区2019年7月的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中,均有提及: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 政府 债务限额 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由于这个定义使用了列举法,不大容易理解,我们更多地将其归纳总结为,“ 债务限额外的,固(GU)化、滞(ZHI)后的地(DI)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 ”,就是我们常说的“谷子地”隐债判定原则。
谷子地,是判断是否违规举债的唯一标准,其中,最关键的在于对“ 滞后 ”的判断:
对于单纯建设工程,竣工了就要支付;
对于单纯购买服务,服务提供了就要支付,而且合同不能超过3年;
欠付的,或者超出3年的,就属于“ 滞后 ”,就是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

( ) 隐性债务的弥天大谎
可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定义被以讹传讹地谣传成了: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 预算 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我们用正误两个定义去百度搜索,貌似好像错误定义返回的结果反而还要更多些:



错误的定义直接把隐性债务的判定与预算编制和批准工作混淆了起来,更加恶劣的后果是,将隐债判定进一步误导地归结为: 1政府决策的,2财政付费的,3公益性项目的支出责任 ,进而荒诞离奇地把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责任都纳入了隐性债务范围之中,把主管部门鼓励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热诚,摔得拔凉稀碎的。

如果凡是符合政府决策、财政支付、公益性、没预算等条件的,就是新增隐性债务的违规举债行为,那么,绝大多数的财政支出行为就都会被列为违规举债了,——也不可能对新增隐债行为追究责任了,——这也正是违规举债者所盼望看到的。

经济不振急需强力推动大干快上之时,也是严管严控隐性债务的新起点。在这个危急时刻,我们看到,一众连隐性债务基本定义都搞不清楚的所谓专家学者,蹲蹲着教导甄别隐性债务,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三) 那么,城投的信托是不是隐性债务?
一个隐性债务的产生,跟是不是城投公司发行的金融工具,以及这家城投公司属不属于融资平台在不在名单内,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大部分城投的信托都是隐性债务。
不是隐性债务,它借什么信托?
如果是城投的经营性债务,那么地方政府并没有多少偿还责任。就像对市场化企业的经营性债务没有兜底责任一样。
问题是一个城投能有什么经营性债务? 上坟烧报纸,糊弄鬼呢。 掩人耳目而已嘛。
穿透来看,大部分还是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政府性债务。这是城投的实际情况。
七公就借过这样的一笔,不过七公借的这一笔不是隐性债务,因为2014年就上报了。


二、城投信托在不在本轮置换中?


(一) 隐性债务的定义和本次置换的范围:不一样

虽然财政部宣称“允许置换……各类隐性债务”,但是并非所有的隐性债务都可以纳入本次置换,只有“纳入监测范围”的,才可能考虑被置换。


( ) 本轮化债隐债置换,不存在所谓的范围界定
2024年的这一轮化债的隐性债务置换,不存在所谓的范围界定。
化债中所说的“隐性债务置换”,其所指的隐性债务,就是之前上报到系统里面的隐性债务。
跟隐性债务的定义是什么没关系。
虽然,当时报的时候有关系;但是,现在没关系了。
说白了,就是,之前报了什么隐性债务,就置换什么隐性债务。
之前没报的,现报也来不及了;之前报错了的,把不是隐性债务的报成隐性债务的,在你改过来之前,也在范围里。七公现在就面对着这样的窘境,六年前下边科室报错了,把不是的报上去了,现在想改过来挺费劲。

主管部门在提请人大审议并获批准议案的说明里,说得很清楚了:

安排专项债务限额,明确资金用途。为便于操作、尽早发挥政策效用,6万亿元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 允许地方用于置换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隐性债务

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说明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598.htm


不过, 民间 类似《 财政部置换“隐性债务”如何界定范围? 》之类的小作文,再传隐债范围界定的新笑话,究其原因,还是因为这六年来,一直没有搞清,什么是隐性债务。


(三) 那么,城投的信托在不在本轮置换中?
城投信托大部分都是隐性债务,但很多不在本次置换范围内。

读者不要受到那些把简单问题复杂化的思路影响,城投的信托在不在本轮置换中这个问题,取决于该城投的该笔信托在2018年上报隐债的时候,有没有报上去。

当年报上去了,大概率能够赶上这次12/14.3的隐债大置换。

当年瞒报了,或者是后来信的托,而且还没被抓到纳入系统,那肯定不会纳入到本轮置换了。

由于本轮置换清零了全部隐债,所以以后也不会有置换隐债了。


城投发行信托产生的隐性债务,大部分没有给上报到隐性债务监控系统当中去。那么,就不在本次置换范围内。
他也不叫“隐性债务中的隐性债务 。我们把它叫做“隐形的隐性债务 ,简称“隐隐债


三、回看那些生生不息的小作文

伴随着隐性债务的,是从名词一诞生就开始的,无休无尽的谣言。从定义,到置换,到清零,有关隐性债务的谣言,总是比真话,要多几倍几十倍。

(一) 隐债置换的额度分配
2024年披露隐性债务总计 14.3万亿 ,其中置换10万亿,另有2万亿棚改按期偿还。那么,分配到2028年前的各年里,简单计算的平均每年压力4600亿了。
84%的额度都做出安排了,再加上自行偿还的部分, 几乎可以认为是全部化解完毕了。
所以,并不存在什么额度分配的技术回旋空间了。
近期,民间传出了一份《 各省化债额度推算 》,通过“土地财政减收额”作为分配系数,计算各省置换隐债的“需求额”。
只能说,这个想法“挺有创意的”。
咱们咋不按出生下滑比率或者离婚率测算呢?
如果“减收”是获得额度的理由的话,那么大家恨不得都减收哩。

主管部门在提请人大审议并获批准议案的说明里,说得很清楚了:

分配一次到位,稳定政策预期。根据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 按照全国统一比例,分配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体现政策公平性,形成稳定化债预期。

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说明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598.htm
另据证券时报网11月18日消息,议案批准后的第二天,财政部既已将6万亿元债务限额下达各地。随着公开信息的发布,我们看到跟卖地亏损并没有什么几毛钱关系。

(二) 隐性债务的化解主体
隐性债务的定义,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 政府 债务限额 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这就决定了这个名词的定语,必须是地方政府。
企业的债不能推给政府偿还。
并不存在什么隐性债务主体选择的问题。
系统里面的隐性债务,都是地方政府上报登记进去的,企业自己是报不上去的。
至于地方政府通过平台公司等企业举借的隐性债务,那是渠道路径的事,主体仍然是地方政府。置换也还是要地方政府来申请,企业的债多债少,是跟着着不上这个急的。

(三) 隐性债务的化解方式
2024年的这一轮化债的隐性债务置换,不存在所谓的化解方式选择的问题。
之前提到的,“1. 财政偿还、2.出让国资、3.企事业偿还、4.转企债务、5.金融机构借新还旧、展期、6.破产重组和清算等 ”六方式化债,与这一轮隐性债务置换不是一回事,力度也不是一个量级的。
这一轮的置换,比较类似于2014年之后的那一轮置换,除了延长年限、降低成本等技术意义完全相同外,重要的差异,是这一轮在概念上实现了“ 隐性债务显性化 ”和“ 隐性债务清零 ”,具体操作方式在上述文件里说得明明白白的: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批准增加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全部安排为专项债务限额 ,允许地方用于置换纳入监测范围的各类隐性债务。

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说明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11/content_6985598.htm

(四) 隐债化解利好PPP央企?
PPP项下的支出责任,绝大多数没有被视为隐性债务,更不会被上报到隐性债务系统里边去。
除非当年就被抓住了,退库了,报到系统里去了。这种情况据我们观察,好像是不多见。 包括 三角债中的欠款 ,一些地区的 拖欠工资, 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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