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此前公布了一起案件。2021年6月3日上午,江西省高安市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刘某在课间休息期间与同班同学金某、胡某一同跑去上厕所,路上意外摔倒。
据介绍,当时刘某跑在最前面,金某双手抓住刘某跑在中间,胡某双手抓住金某跑在最后。三人从厕所回来的路上,刘某在被金某、胡某追逐的过程中摔倒在地,金某、胡某也随后摔倒。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江西省高安市人民医院。经诊断,刘某上面两颗门牙折断。刘某父亲出具的司法鉴定显示,刘某因牙折断后续治疗费为21440元。
刘某父亲与金某、胡某的监护人、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向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两名学生的监护人赔偿原告治疗费、经济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金某、胡某虽然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作为在校学生,应当有与其心智发育水平相当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三人课间期间一同跑去上厕所,金某、胡某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在追逐的过程中互相拉扯造成刘某摔倒、受伤,其二人的行为与刘某的损伤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故金某、胡某应当对案涉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表示,两名学生承担的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侵权责任,两名学生的家长承担的是监护人责任,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原告刘某未确保自身安全,下课后,在人员密集的过道追逐奔跑,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其本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金某监护人、胡某监护人、江西省高安市某小学分别承担30%、30%、2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负担损失的20%。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