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族自建立国家之日起有着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历史发展 过程,其间虽有无数次的王朝兴废与治乱更迭,但始终保持着统一
多民族的国家形态,从而屹立于世界文明古国之林。这不是偶然 的,得益于国家治理方面所积累的丰富历史经验。其中,“民惟邦
本,本固邦宁”,就是一项具有传世价值的最宝贵的经验。
民是构成国家的最基本的要素,无民何以为国?古人对此多有论述。早在《尚书》中,便明确提出:“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汉兴之时,贾谊从总结秦亡的教训中 提出国以民为本的命题,说:“闻之于政也,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吏以为本……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后世开明之君与贤良之士对此也多有论述。东汉王符说:“国之所以为国者, 以有民也。”朱熹在给《孟子》“民为贵,社稷次之”作注时,进一步阐发说:“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元仁宗说:“民为 邦本,无民何以为国?清末,主张变法维新的康有为说:“国之为国,聚民而成之……故一切礼乐政法皆以为民也。”梁启超也说: “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
民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构成元素和最重要的实体,就在于民是社 会物质生产的承担者——社会由此而得以延续和发展,国家由此而得以存在,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由此而得以确立。没有民的社会性 生产,国家也就不复存在。民又是国家赋税的提供者,而赋税是国家存在与发展的要素之一,是国家活动的财政保证。马克思说: “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从夏朝立国起,赋税便成为民对国家的一项义务。《史记·夏本纪》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 民又是国家军队的主要来源。在中国古代,“祀”与“戎”是国家大事,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没有军队,国家就失去了重要支柱,就无法保卫边疆和实现国家对内与对外的职能。在中国古代,充当兵卒不仅是民的义务,也是民的权利。民还是国家重大工程的兴建者。不论是兴修水利工程,还是修筑城池宫殿,民都是营 建者。凡此种种,都验证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结论。
一、重民在得民心,得民心则国兴
“民惟邦本”重民方略的实施首在于得民心,无数的史实都证明了得民心者昌、失民心者亡的道理。
上古之时,禹为了听取民众对于治国理政的建议或其他诉求, 制造了五种乐器——民有求见者,可以击(摇)不同的乐器,以便及时接见。这就是后世传颂的“五音听治”。《淮南子》卷十三“汜 论训”载:“禹之时,以五音听治。悬钟鼓磬铎,置鞀,以待四方之士,为号曰:教寡人以道者击鼓,谕寡人以义者击钟,告寡人以事者振铎,语寡人以忧者击磬,有狱讼者摇鞀。”就是说,凡是向大禹讲解为政之道的,可以击鼓;凡是告诉大禹行仁义之事的,可 以击钟;凡是告诉大禹需解决之事者,可以振铎;凡是以忧患相告者,可以击磬;凡是向大禹申告狱讼者,可以摇鞀。大禹听到不同 乐器的声音,就知道是何人以何事相告,进而请其入见。由于求见者多,以致有时吃一顿饭要起来十次、洗一次澡要中断三次,所谓“一馈而十起,一沐而三捉发,以劳天下之民”。由于禹如此重视民众的呼声与要求,因而得到了民众的拥护,稳定了国家的统治, 并且顺利地传位于儿子启。启即位后在一段时间内也沿用了五音听治的做法,从而巩固了家天下的夏朝。但至夏末,国王桀“不务 德而武伤百姓,百姓弗堪”,迫使百姓发出了“时日曷丧,予及汝 皆亡”的愤怒呐喊,终为商朝所灭。这可以说是民心向背决定国家 兴亡的第一个史例。
商是一个邦畿千里的大国,却为小邦周所灭,原因就在于商末代国王纣“重刑辟”实行法外极刑,丧失了民心,使得关键性的牧野之战“前途倒戈者亿兆夷人”,赫赫不可一世的商朝瞬间覆亡。胜利者在惊喜之余,深深感觉到民心的向背决定着国家的兴亡。商王曾经自恃拥有“如火如荼”的庞大军队,以为周之寇商不足道也,不料正是这支军队倒戈相向,使纣王身死国灭。
继起的周朝的执政者周公一再告诫他的兄弟子侄民心的重要性,说:“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天畏棐忱,民情大可见。”同时,周公把民心与天命连接起来,借助天命渲染民心的重要性,说:“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从周公的立论来看,其重民思想的核心在于重视民心,而其具体施政也以得民心为依归。这决定了他所实行的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治国 方略,也决定了他所创立的以德主宰刑罚的法律制度。
从周公起,大力倡导明德、敬德、尚德、成德。周公宣扬商之 亡在于失德、周之兴在于周人有德,所谓天只助有德之人。针对商朝重刑辟而失民心亡国家的教训,周公提出明德慎罚的政策思想与 法治原则。明德旨在以德化民,慎罚旨在谨慎用刑,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刑法原则和司法原则。如:区别用刑,罚当其罪;罪疑从罚,罚疑从赦;实行三刺、三宥、三赦的“听于民”的司法创制; 等等。
周初立法体现了重民保民的精神,充分彰显了中华民族所创造 的法制文明。以德主宰法制建设,其影响至为深远,作为中华法文化主流的德主刑辅,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即导源于此。
以上可见,周初统治者推行的一系列国家治理措施都以重民保 民以及如何得民心为依归。在这里,也第一次宣示了立法与司法的目的不在于刑人,而在于定是非、明曲直,行中罚,有效地惩治犯 罪,使民不受伤害。这种刑罚的目的论,对后世影响深远。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雄,兼并战争连年不绝。为了取得兼 并战争的胜利,民的价值进一步受到重视,得民者兴、失民者亡的政治现实,丰富了“民惟邦本”的思想内涵。管子说:“政之所 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孔子进一步论证了君之所以为君在于得民,失民则君不成其为君。他说:“民以君为心,君以民为本。”“心以体全,亦以体伤。君以民存,亦以民亡。”孟子 还以史为据指出:“桀纣之失天下者,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 斯得民矣。”“得民而得天下,失民而失天下。得民而欲无王,不可 得矣;失民虽欲保天下,亦不得矣。”
他还提出了一个千古不朽的命题,即“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荀子进一步总结道:“用 国者,得百姓之力者富,得百姓之死者强,得百姓之誉者荣。三得者具而天下归之,三得者亡而天下去之。”他还将民与君比喻成水 与舟的关系,认为“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故“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孟、荀此论,既是夏商周兴衰之由的历史性总结,也是对于国家治理的要旨——“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精彩阐发。后世论者,大都仿此,只是增加了 时代的烙印而已。例如,唐太宗鉴于隋亡的历史教训,认为“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并说“朕每日坐朝,欲出一言,即思此一言于百姓有利益否,所以不敢多言”。唐德宗时,大诗人白居易说:“邦之兴,由得人也;邦之亡,由失人也。” 明末,思想家黄宗羲 说:“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二、爱民富民,民安国强
民既为邦之本,因此如何使本固继而达到邦宁,是历代统治者 所关注的焦点之一。为达此目的,论者咸谓爱民则安、富民则强。
史载,周文王问政于太公,曰:“愿闻为国之大务,欲使主尊人安,为之奈何?”太公曰:“爱民而已。”文王曰:“爱民奈何?”太公曰:“利而勿害,成而勿败,生而勿杀,与而勿夺,乐而勿苦,喜而勿怒。”祖述文武周公的儒家学派,莫不以爱人(民)作为立论与施政的基点。孔子提出“仁者爱人”的主张,力图通过克己复礼,使 天下归仁。荀子说:“故君人者,爱民而安,好士而荣,两者无一 焉而亡。”“爱民者强,不爱民者弱。”
实行法治的法家也同样主张爱民。商鞅说:“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爱民则民安,使民无怨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治理国家的实际经验,使得爱民之说不断丰富。成书于战国 时代的《六韬·文韬·国务》说:“善为国者,驭民如父母之爱子,如兄之爱弟,见其饥寒则为之忧,见其劳苦则为之悲。赏罚如加于身,赋敛如取己物,此爱民之道也。”三国时期,吴国政治家贺邵说:“国之兴也,视民如赤子;其亡也,以民为草芥。”明初,颇有 作为的成祖说:“民者,国之根本也。根本欲其安固,不可使之凋敝。是故圣王之于百姓也,恒保之如赤子,未食则先思其饥也,未 衣则先思其寒也。民心欲其生也,我则有以遂之;民情恶劳也,我则有以逸之。……薄其税敛而用之,必有其节。如此则教化行而风 俗美,天下劝民而民心归。行仁政而天下不治者,未之有也。”他还说:“天之视听皆因于民,能爱人即所以使天。”明 清 之 际, 思 想 家 唐 甄 指 出:“ 是 故 君 之爱民,当如心之爱身也。”他对见政不见民的轻视民众的现象进行了批评,说:“国无民,岂有四政!封疆,民固之;府库,民充之;朝廷,民尊之;官职,民养之。奈何见政不见民也!”但是,爱民并不是空发议论,而在于利民、惠民、富民。明成祖说:“朕惟事天以诚敬为本,爱民以实惠为先。书曰惟天惠民,又曰安民则惠。”
历代思想家和开明之君不仅倡导爱民,而且实行养民、利民、 富民的政策,以达到民富进而带来国强的效果。孔子说:“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他强调,只有百姓富裕,才能使国家富强。孟子也以富民作为养民之要着,说:“是故明君制 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他还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及陷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罔民也。焉有仁人在位,罔民而可为也?是故贤君必恭俭礼下, 取于民有制。”
法家爱民之说最后也落实到富民上,认为富民是爱民之一端。管仲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 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他还说:“民不足,令乃辱;民苦殃,令不行。”汉刘安认为:“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三国时期,吴国著名军事家陆逊说:“国以民为本,强由民力,财由民出。夫民殷国弱,民瘠国强者,未之有也。”唐初,以“安人宁国”为治国之策的唐太宗说:“凡事皆须务本,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凡营衣食,以不失时为本。夫不失时者,唯在人君简静乃可致耳。”他还说:“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 君富而国亡。”宋人危昭德说:“民者,邦之命脉。欲寿国脉,必厚 民生;欲厚民生,必宽民力。”
古人论证富民之道,是和以农立国的国情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荀子说:“轻田野之税,平关市之征,省商贾之数,罕兴力役,无夺农时。”孟子描写了他理想中的富民的田园风光:“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不违农 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 民养生丧死无憾也。”而“养生丧死无憾”,被视为“王道之始”。
为了养民富民,历代统治者进行了一系列民生的立法。
其一,保护自然生态平衡,保持有利于百姓生产生活的空间。
《逸周书·大聚解》载:“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 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出土的《云梦秦简》更以确切的资料证明了秦法对于自然生态的保护。《云梦 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产荔,麛(卵),毋毒鱼鳖,置罕罔(网),到七月而纵之。”a其意就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伐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为肥料;不 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野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直到七月始解除禁令。《唐律疏 议》中此类立法甚多,如:“诸部内有旱涝霜雹虫蝗为害之处,主司应言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 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户主犯者,亦计所荒芜五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 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准盗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