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建筑财税
涵盖最新财税政策、政策解读、税务筹划、资金管控、财务管理、账务处理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东七门  ·  OK 咱们线上! ·  2 天前  
佳木斯广播电视台  ·  民之所需 ... ·  2 天前  
媒哥媒体招聘  ·  杭州剧院招聘! ·  4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建筑财税

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卷款跑路时,承包人能否不认发包人的已付款?

建筑财税  · 公众号  ·  · 2023-10-05 10:20

正文

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财税实务

来源: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


导读

在挂靠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比较好从而得以承接工程,由此也导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需向承包人付款,但发包人仍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在实际施工人卷款跑路而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后续的施工责任,而被挂靠人则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拒绝。由此,双方就实际施工人的领款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不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在挂靠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比较好从而得以承接工程,由此也导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需向承包人付款,但发包人仍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在实际施工人卷款跑路而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后续的施工责任,而被挂靠人则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拒绝。由此,双方就实际施工人的领款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不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对此,一般的处理原则如下:

首先,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来认定已付款数额。

若发包人没有被挂靠人的授权就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则构成不正履行,该款项不得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范围。发包人汇入以承包人名义开设的项目部银行账户的除外,即使该账户由实际施工人控制和掌握。

其次,需要看一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有无发生了事实变更。

发包人虽然直接实际施工人交付了银行票据,但被挂靠人收到票据款后扣除了相应管理费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发生了事实变更。此时,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范围。

最后,需要看一下是否构成表现代理。

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范围。否则,不计入。对于表见代理的判断,一般从以几个方面入手:

(1)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方式,如直接汇入承包人银行账户、明确具体领款代理人,或者写明领款人必须持有承包人的委托材料等。如果施工合同作了上述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必须对违反上述约定的理由进一步举证,否则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

(2)看领款人的身份、职务情况。比如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施工合同的承包方签约代表、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等。

(3)看以往是否发生过类似的付款方式,以判断交易惯例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4)看发包人是否明知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等事实,仍主动实施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行为,这是判断发包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的一个重要事实依据。


(来源: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

【度川君】


课程推荐




扫码查看更多课程

度川-专注服务于中国建筑业

【四连】一下,天天看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