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建筑财税,获取最新财税政策及财税实务
来源: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
在挂靠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比较好从而得以承接工程,由此也导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需向承包人付款,但发包人仍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在实际施工人卷款跑路而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后续的施工责任,而被挂靠人则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拒绝。由此,双方就实际施工人的领款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不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在挂靠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通常与发包人关系比较好从而得以承接工程,由此也导致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合同约定了发包人需向承包人付款,但发包人仍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在实际施工人卷款跑路而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被挂靠人承担后续的施工责任,而被挂靠人则以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拒绝。由此,双方就实际施工人的领款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能否不认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若发包人没有被挂靠人的授权就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则构成不正履行,该款项不得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范围。发包人汇入以承包人名义开设的项目部银行账户的除外,即使该账户由实际施工人控制和掌握。
其次,需要看一下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有无发生了事实变更。
发包人虽然直接实际施工人交付了银行票据,但被挂靠人收到票据款后扣除了相应管理费的情况下,一般认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发生了事实变更。此时,实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范围。
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际施工人领取的款项计入已付工程款的范围。否则,不计入。对于表见代理的判断,一般从以几个方面入手:
(1)看施工合同是否约定了明确的付款方式,如直接汇入承包人银行账户、明确具体领款代理人,或者写明领款人必须持有承包人的委托材料等。如果施工合同作了上述明确约定的,发包人必须对违反上述约定的理由进一步举证,否则不构成善意且无过失。
(2)看领款人的身份、职务情况。比如承包人任命的项目经理、施工合同的承包方签约代表、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等。
(3)看以往是否发生过类似的付款方式,以判断交易惯例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4)看发包人是否明知存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施工等事实,仍主动实施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行为,这是判断发包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的一个重要事实依据。
(来源:周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