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历史语境和政法话语中,把政治—法律意义上的领导者,特别是国家元首称为“领袖”,往往有特殊的意涵。“领袖”表示职位的承担者“超出”了他的“官职”,或者因为这种“超出”而吸收了诸多“职位”,从而“领袖”自身不再是任何一个或若干个“职位”。尽管“领导人”这个称谓已经超出了“官职”具有的那种行政官僚的含义,而担负起“政治性”的责任,但“领袖”的意谓,甚至超出了通常意义上的“责任”范畴。
从历史经验上说,我们似乎熟悉“领袖”这个事物。但或许可以笼统地说,它在理论上、尤其是政法理论中,却是一个陌生的事物。陌生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政法理论事实上没有把它当作日常作业的对象,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在本性上就异质于政法理论的日常作业。它是政法理论中熟悉的陌生人。政法理论从经验和概念上知道,它不同于实在法律秩序所界定的具体权力或权能。所以,在建设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领袖话语的回归,无疑是一个非同寻常的事件。
“领袖”的这种复归,似乎也是当下全球景观中的一股潜流。既有的世界秩序在舆论和观念中,包括在现实的政治法律秩序之中,经受着言辞和暴力越来越直接的挑战。而“领袖”通常就与这种新旧交替的转折时刻联系着。在这个意义上,探讨领袖即反思人间秩序的基本原理。
为此,清华大学法政哲学研究所和Governance Institute of Cambridge拟于2017年5月20-21日,以“领袖”为主题在北京召开“历史法学年会(2017春)”。会议旨在从哲学、神学、伦理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以及法学等多重视角,探究“领袖”这一概念的内涵、功能与意义。年会拟讨论主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诸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