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投票通过,然后呢?
自2001年以来,德国同性伴侣在民政部门登记后的法律地位为“生活伴侣”(Lebenspartner);生活伴侣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经过多年来的修改,在税务、继承等各方面已与异性夫妻基本相同,但至今没有改变的是伴侣双方不能共同收养小孩,只能各自单独收养;此次议会决议通过修改民法,对同性伴侣来说最大的进步就是一旦登记结婚,他们将与异性夫妻一样能够合法共同收养小孩。
在技术层面,此次决议通过的具体程序是修改民法中关于婚姻的规定,即明确婚姻由两名异性或同性之间结成,同性之间的婚姻享有与异性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基民盟内保守派阵营指出,这样对婚姻法的修改涉及到基本法(Grundgesetz,即德国现行宪法)第六条当中“婚姻与家庭受国家特别保护”的规定。如果要允许同性结婚,需要修改基本法,因为当时起草并通过基本法时对婚姻的理解是限于男女之间的——这也是默克尔对她投出的反对票的解释。根据德国的法律程序,修改一般法律需要联邦议会过半数通过,而修改宪法则需要联邦议会及联邦参议院皆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难度相当大;保守派无疑是想通过这一论点来营造同性婚姻可实施性不高的舆论环境。
针对是否需要修宪的问题,联邦司法部长Heiko Maas在议会投票前已经公开表示,他认为修改民法允许同性婚姻不需要涉及基本法。许多主流法学家也认为,基本法第六条中对婚姻和家庭的保护没有明确的价值取向,不包含对同性婚姻的排除,因此修改民法加入允许同性结婚不应视作与基本法的规定有冲突。另外,时代和社会价值观都在不断变化,基本法在设立时就包含了一定的弹性。基民盟政客Volker Kauder在投票后接受媒体采访,认为这一草案最终“一定会被上诉至宪法法院”(德国宪法法院有权以违宪为由否决法律);但法学界认为,即使这一天真的到来,宪法法院也不太可能判决违宪,而是会作出一个更符合当下社会主流意见的宪法解释。
基民盟以往反对同性婚姻平权的立场,横向比较来看当然与极端“恐同”的立场还相去甚远;但即便如此,“仅仅”反对同性在法律上与异性完全平权在德国也不再代表多数人的态度。德国新教教会(Evangelische Kirche)在议会投票前已公开表示支持通过同性婚姻。而按照基民盟的自我定位和选盘传统,新教教民是相当重要的选民基础。对于德国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或许缺乏主动争取同性平权的动机,但也缺乏主动反对同性平权的动机,主流基础价值观倾向不干涉他人私生活。这也是为什么德国虽然在同性平权运动方面并不特别激进,但同性恋在德国日常生活也基本不会受到系统性歧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