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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火葬往事:是个观念问题,更是个经济问题 | 短史记

短史记-腾讯新闻  · 公众号  ·  · 2018-08-01 11:09

正文

文 | 杨津涛


近日,江西发生了“为推行火葬,到民众家中强行收缴、销毁棺材”的奇闻。


棺材属于民众的私有财产。这种强制收缴、销毁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回顾历史,是否选择火葬,既是个观念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抢夺棺材这种做法,并无任何积极意义。


因为便宜,古人曾冒险火葬



在中国古代,实行火葬被视为背弃人伦之举,遭政府严厉禁止。


在火葬最为盛行的两宋时期,宋太祖曾有敕令:


“京城外及诸处,近日多有焚烧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绝。”


在宋朝,子孙如果焚烧祖父母、父母棺椁,要被流放两千里;焚烧尸体,更要判处绞刑。


如此重罚之下,宋朝也没能禁绝火葬。究其原因,主要是火葬较土葬花费少,贫苦人家乐于选择。


宋高宗时有大臣上奏:


“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


此外,由于古代火葬后通常是把骨灰投入池水或河流中,一些人多地少的地方,就出现“惜地不葬”的现象。①


历代政府为推行土葬,会尽力为贫苦人家免费提供墓地。


南宋时期,宋高宗同意“令州郡置闲荒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在元朝,“其贫民无地葬者,则于官荒内埋了”。明朝也有规定,“其贫无地者,所在官司择近城宽闲第为义冢,俾之埋葬”。②


简言之, 部分古人 不惜违背政府诏令,冒着遭受重刑的风险,也要选择火葬,主要是因为这种处理尸体的方法,确实能能起到节省丧葬花费的作用。


六十年代,火葬与政治进步挂钩



中国全面倡导火葬,始于1956年。


当时,有151位国家领导人联名签署倡议书,称:


“土葬占用耕地,浪费木材;加以我国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把厚葬久丧定作礼法,常使许多家庭因为安葬死者而陷于破产的境地。”


“实行火葬,不占用耕地,不需要棺木,可以节省装殓和埋葬的费用,也无碍于对死者的纪念。”


1965年,发布《关于殡葬改革的意见》,确定了 “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改革旧的殡葬习俗”、“把殡葬事业统一管起来” 四项目标。


此后,推动“殡葬改革”成为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政部1982年发布的《进一步加强殡葬改革的报告》中说,当时:


“有85%以上的城市、30%以上的县推行了火葬。北京、上海、天津三个直辖市和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等省,基本上县县建有火葬场。在上述地区中,火化率,在城市一般为80%左右,在县以下农村平均为30%。”③


总体而言,火葬在城市的普及率高于农村,在北方地区的普及率高于南方地区。


这一时期,人们选择火葬,更多是受运动式宣传影响,与政治进步直接挂钩。


如常州市为宣传火葬,1958年在《常州民报》《常州工人报》等报刊上做了53天的相关广告;1964年还将火葬宣传材料制作成幻灯片,在全市电影院放映一个月。加上正值“破四旧”,常州的火化率一度达到50%。④


又如武汉市,1968年编印《推行火葬,废除棺葬》等宣传材料10多万份,并组织宣传队做了长达两个月的巡回宣讲,使1969年~1975年的年均火化率达到70%。⑤


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也对火葬率产生很大影响。


福建省福州市在1958年建成第一座火葬场后,最初两个月仅火化了91具尸体。1966年后随着封闭公墓、禁售棺材,人们被迫选择火葬,使得福州火化尸体数量不断增加,至1970年达到2013具。⑥


图:提倡火葬的标语


八十年代,用政策惩罚不火葬者



统计显示,上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各地火化率明显下降。


这是因为,很多人认为“殡葬改革是‘四人帮’搞的”、“火葬是极左路线的产物”,从而出现土葬回潮的情况。


民政部统计:


“1979年火化尸体102万具,比1978年下降了13%;1980年火化尸体98万具,比1978年下降了16%。这种情况在县以下农村尤为严重,有些县下降50%以上,个别县的火葬场1年只火化几具尸体。”


火化率下降,使得原本即效益不佳的火葬场更加难以维持。当时全国近1200个火葬场,只有100多个能做到经费自给。


为全面推广火葬,民政部党组首先出台规定,要求全国党员“带头实行火葬”:


“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设有火葬场的地区,(党员)逝世后必须实行火葬。”“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又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党员)逝世后应破除旧的丧葬习俗,实行深葬习俗,不留坟头。”


只有少数民族党员可以依照民族习惯,选择火葬或土葬。


1985年,国务院又发布《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职工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费,所在单位也不得为其丧事活动提供方便。国家职工拒不执行本规定,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 各地相继制定具体办法,对拒绝火葬者进行惩罚。


如广西规定,在火葬区内的死者,遗体必须火化。干部、职工死后,如果不火化遗体,遗属不得领取丧葬补助费,且两年内不得享受困难补助。因土葬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或其他救济。同时,殡葬改革的践行情况,也被列为评选先进个人或文明单位的条件。由此,广西的火化率得到显著提高,各市、县1987年的平均火化率达到20.5%。⑧


武汉市1985年发布规定,只准火葬,违者不仅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费用,还要罚款30~100元,此后火化率达到85%~90%。


辽宁一些县市,把殡葬改革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如大连市规定,火化率达不到100%的乡镇不能评为文明单位;锦州市把殡葬改革纳入“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后,1985年火化率达到96.37%,比1984年提高了49.27%。⑨


在2012年最新修订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虽然不再有针对拒绝火葬者的具体惩罚措施,但依旧规定: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通过80年代以来的严厉惩治,城市居民普遍接受火葬,而农村居民也已知道,土葬在多数时候属于违法行为。 这一时期人们选择火葬,主要是为躲避惩罚。


图:媒体关于江西强制收缴、销毁民众棺材的报道截图


如今,火葬与观念有关,更与经济有关



自上世纪50年代推行火葬至今,中国的遗体火化率几经起伏,至2017年为48.6%。


亦即,仍有过半数的民众在选择土葬(也包括海葬等其他少见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江西于2018年宣布“江西全域调整为火葬区”,其政策力度无疑是超前的。


那么,广为传播的关于火葬的“好处”,是否足以支撑这种“全域调整为火葬区”的政策呢?



先来看有关耕地的问题。


反对土葬者通常认为,土葬会占用大量耕地,使中国本来就不多的耕地变得更加紧张。


事实上,除了河南、河北等少量平原地带,中国大部分的土葬墓地都在山上或森林中,谈不上对耕地的占用。同时,在城市中,很多人的骨灰盒要下葬立碑;在农村里,骨灰盒往往更要装在棺材中,然后下葬,并没有起到节省土地的作用。


学者姚中秋2014年算过一笔账,按照中国每年死亡950万的平均数字,每个坟墓占地5平方米计算,如果全部采用土葬、全部葬在耕地,要占约7万多亩耕地,100年即是700多万亩耕地。而全国耕地有20亿亩(政府坚守的“红线”是18亿亩),700多万亩耕地仅占其0.35%左右。更何况,不是所有人都会选择土葬,选择葬在耕地的更是少数。⑩


图:2014年,广东茂名滨海新区焚毁收缴的棺材


再来看第二个问题,火葬是不是能节省家属费用呢?


答案是否定的。


一个人死后,要进行火葬的话,家属要将其遗体冷藏,然后运往火葬场,再火化,都要产生费用。此外,购置寿衣、遗体美容、举行追悼会、选择骨灰盒等,都是不小的支出。


当然,政府对于丧葬活动有一定补贴。2012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规定: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低保对象、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的基本殡葬需求给予保障;对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可按照当地标准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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