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阎步克:《政体类型学视角中的“中国专制主义”问题》,《北京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②白乐日:《中国的文明与官僚主义》,台北:久大文化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27页。
③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收入《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8页。
④王化雨:《“唐宋变革”论与政治制度史研究——以宋代为主》,收入李华瑞主编:《“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199页。
⑤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788页。
⑥许明龙:《〈论法的精神〉译者附言》,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2页。
⑦休谟:《人性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页。
⑧杨缵绪等:《具禀新疆省公民杨缵绪等》,全国请愿联合会编:《君宪纪实》,1915年刊行,第51页。
⑨梁启超:《开明专制论》,《梁启超全集》,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2页。
⑩章太炎:《大共和报发刊辞》,《章太炎政论选集》下册,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537页。
(11)严复:《与熊纯如书》一,《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册第603页。
(12)杨度:《君宪救国论》,收入刘晴波主编:《杨度集》,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568、572页。
(13)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这段译文,吴寿彭译本作:“那些城邦因执掌主治机构的人们各不相同而性质个别:其一是以最高治权寄托于富户[寡头政体];另一寄托于才德[贵族政体];余者类此,各有偏依。”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页。
(14)弗·培根:《培根论说文集》,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1页。
(15)莫斯卡:《统治阶级:政治科学原理》,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或《政治科学要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3章。三对六类政体,即民主制与贵族制,自由制与独裁制,封建制与官僚制。
(16)拉斯韦尔、卡普兰:《权力与社会:一项政治研究的框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2页。
(17)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以下。当然达尔所关注的,主要是社会上的各种自治组织。
(18)梁启超:《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梁启超全集》第3卷,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777、782页。
(19)朴汉济:《北魏王权的胡汉体制:有关北魏社会变质问题》,北京大学历史学系、韩国东洋史学会编:《中国史研究的成果与展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侨旧体制”的展开与东晋南北朝史:为整体理解南北朝史的一个提案》,中国魏晋南北朝史研究会编:《魏晋南北朝史研究》,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0)日知:《“东方专制主义”问题:政治学、历史学二千多年来的误解》,《中西古典学引论》,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5页。
(21)马基雅维里:《君主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19页;又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2)卢瓦索:《贵族论》,转引自狄骥:《公法的变迁:法律与国家》,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页。
(23)亨廷顿:《变动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34-135页。
(24)达尔:《论民主》,北京:商务出版社1999年版,第123页。
(25)李剑鸣:《〈世界历史上的民主与民主化〉导言》,收入《世界历史上的民主与民主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43页。
(26)可参看祝总斌:《试论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权力发展的总趋势——附论古代的人治与法治》,收入《材不材斋文集——祝总斌学术研究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下编第16页以下。
(27)例如克罗齐埃认为,领导人拥有两种权力:制定和颁布规章制度的权力;做例外处理、对规定视而不见的权力。两种权力要找到最佳结合点。见其《科层现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28)韦伯:《支配社会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29)余英时:《“君尊臣卑”下的君权与相权》,《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版,第52页。
(30)孔飞力:《叫魂:中国1768年的一场妖术恐怖》,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
(31)H.Rosenberg:Bureaucracy,Aristocracy and Autocracy,The Prussian Experience 1660-1815,Boston:Beacon Press,1958,pp.18-19,38-41.
(32)Harold J.Laski:"Bureaucracy",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Ⅱ,pp.70-71.
(33)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阎步克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页以下。
(34)格尔哈斯·伦斯基(Gerhard E Lenski):《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关信平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3-254页。
(35)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7篇《官僚贵族化与门阀》。
(36)毕瑟姆:《官僚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37)Harold J.Laski:"Bureaucracy",Encyclopa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Ⅱ,pp.70-71.
(38)阿尔布罗:《官僚制》,北京: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84-85页。
(39)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4页。
(40)托洛茨基:《被背叛了的革命:苏联的现状及其前途》,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182页。恪守马克思阶级理论,认为官僚并不能构成阶级的论者,又如波朗查斯,见其《政治权力与社会阶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编第3、4章;曼德尔:《权力与货币:马克思主义的官僚理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页。当然曼德尔也看到:“人们认为工人国家里的官僚们的某些表现与一个社会阶级的表现没有很大区别:无限的权力,精神和物质上的特权,对既得的和需要保护的特权的集体意识。”《关于过渡社会的理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82页以下。
(41)德热拉斯:《新阶级》,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63年版,第34页;魏特夫:《东方专制主义——对于极权力量的比较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0、13、315页。魏特夫提出,东方专制国家的经济“是一种政治性质的经济”,其“国家政权都是阶级结构的一个主要决定因素”,因此“需要有一种关于阶级的新的社会学”。这就比马克思的阶级理论更进了一步。
(42)梅洛蒂:《马克思与第三世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57页以下。
(43)毛泽东:《对陈正人关于社交蹲点情况报告的批语和批注》,收入《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11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65页。
(44)拉斯韦尔、卡普兰:《权力与社会:一项政治研究的框架》,第192页。
(45)阿伦特:《帝国主义》,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178、182页;《极权主义》,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82年版,第259页。
(46)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第12页。
(47)就我最近读到的而言,如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
(48)刘泽华:《士人与社会》,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序说。
(4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8页。
(50)引自何天爵:《中国人本色》,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译文又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6页;卫三畏:《中国总论》,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上册,第276页。
(51)中世纪西欧缺乏系统化的成文法、专门的司法制度、职业法律家及法律著作,参看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64、72页。中世纪神判法,参看Henry Lee:The Ordeal,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73;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52)魁奈:《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4页。
(53)孟德斯鸠:《法意》,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5-27页,严复按语。又《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册,第938-940页。
(54)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51页。
(55)转引自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兼论中国走向公民社会之路》,《传统十论:本土文化的制度、文化和变革》,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56)语出罗马法学家普林斯海姆。转引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7年版,第210页。
(57)Britannica Concise Encyclopedia,Incyckioaedua Britanica Inc,2006,p.7.
(5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71页以下。
(59)阿伦特:《帝国主义》,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2年版,第178页。“从立法的立场来看,官僚政体的政府是由‘命令’支配的政府。”
(60)柏拉图:《政治家》,302D,302E。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0-91页。
(61)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36页。
(62)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亚里士多德全集》10,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5页。斯巴达也有每月一次的宣誓,国王发誓恪守法律,监察官则代表城邦宣誓,若国王守信,他们就拥戴国王。参看安德鲁斯:《希腊僭主》,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页。
(63)洛朗·韦尔希尼:《〈论法的精神〉导言》,收入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第79页以下。
(64)例如《信八十》讨论“亚洲政治规则”,后文叙述的是土耳其、波斯和莫卧儿,“那里的君主本身就是法律”;《信一百○三》说到“亚洲各国君主”“东方各国国君”“是专制而暴虐的”,原注提示:东方“指近东”。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41、176页。
(65)高鸿钧:《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修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66)库尔森:《伊斯兰教法律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页。
(67)转引自洛朗·韦尔希尼:《〈论法的精神〉导言》,收入许明龙译:《论法的精神》,第57页以下。
(68)当代称为“基本法”的法典有两种,宪法式的与非宪法式的。前者如1949年联邦德国的基本法,其本身就是宪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只适用特定地区,但具有宪法的性质。非宪法式的基本法,见于日本、韩国等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
(69)参看於兴中:《法治是否仍然可以作为一个有效的分析概念》,《人大法律评论》2014第2期。
(70)可参看张恒山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法理学卷》,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105页,第三专题“法治与人治:关于法治问题之争论”。
(71)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4页以下。
(72)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以诉讼文化为素材》《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收入《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以下。
(73)安守廉:《不可思议的西方?昂格尔运用与误用中国历史的含义》,收入高道蕴等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增订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4)张洪涛:《国家主义抑或人本主义:转型中国法律运行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7页。
(75)分见张建升、薄振峰:《法律体系、国家主义与民族国家建构》,《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29期;于浩:《共和国法治建构中的国家主义立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76)可参郝铁川:《中华法系研究》第9章第1节,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周永冲:《法律国家主义评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1997年第1期;吕世伦、张小平:《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的国家主义》,《金陵法律评论》2001年第1期。
(77)艾森斯塔得:《帝国的政治体系》,第5页。
(78)韦伯:《经济与社会》第1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30页。
(79)赵鼎新:《路径不依赖、政策不相干——什么才是中国经济成功的关键》,《学海》2016年第2期。赵鼎新还从中国大陆的经济起飞比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香港晚了数十年一点上,看到了“强国家传统的暗面”。
(80)康晓光:《再论“行政吸纳政治”:90年代中国大陆政治发展与政治稳定研究》,http://www.confucius2000.com/poetry/zlxzxnzz99ndzzwdyj.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