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运
输合同中的保价条款是指托运人在缴纳运输费用之外,根据声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向承运人缴纳的保价费。发生货损时,如已保价,承运人按照声明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未保价,则按照运费的数倍进行赔偿。保价条款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托运人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本期法信小编就运输合同纠纷中保价条款的效力这一问题整理相关法律依据、案例和专家观点,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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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H2256
保价条款的效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
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015年修正)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一)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二)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修正)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证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有此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还应当证明该受雇人、代理人是在受雇、代理范围内行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九条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1.
承运人无法举证否认因自身原因造成货损的,可排除降低其责任至最低程度的保价条款的适用
——上海斐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上海好通速递有限公司货物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
运输合同纠纷中,托运人有初步证据证明货损系承运人或其雇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对此负有否定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如其无法举证,则可排除降低其责任至最低程度的保价条款的适用。
案号:(2007)浦民二(商)初字第905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4期(总第563期)
2.
邮寄服务合同中的合法合理的保价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
——深圳市车音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中通速递服务有限公司等邮寄服务合同案
案例要旨:
邮寄服务合同中的保价条款,虽然其性质属于格式条款,但是如果快递服务企业在快递单上正面显著位置以相对突出的字体作出了提示并且其内容也合乎法律的规定,公平分配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