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解读《北京市旅游条例》有关情况。
5月26日,《北京市旅游条例》经第十四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突出首都旅游特色,发挥旅游业在强化首都核心功能中的作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
①强化首都文化中心定位,提升旅游文化内涵;
②整顿旅游市场秩序,治理非法一日游;
③按照旅游法要求,完善民宿经营管理。
发布会上,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任宋宇发布并解读《北京市旅游条例》的总体情况和主要内容。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副巡视员姜俊梅介绍《北京市旅游条例》的立法过程。
针对本市旅游业发展却存在着旅游资源文化内涵发掘不足,城市旅游形象展示缺乏经典文化剧目,文化旅游线路开发较少,世界文化遗产景区导游讲解内容低俗,旅游翻译不尽规范等问题,《条例》规定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发掘本市旅游资源的文化内涵,支持开发大型旅游节庆活动、文化演出和精品剧目,鼓励利用北京文化资源优势开发旅游产品;旅游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翻译规范化建设,进行旅游翻译规范性评估;在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的景区实行讲解员管理制度,未经景区培训并取得景区讲解员证的人员不得在景区内为旅游团队提供讲解服务;景区应当规范讲解内容,丰富文化内涵,鼓励景区聘请专家学者担任讲解员,提升景区文化品质;导游应当参加业务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等。
非法一日游问题是长期困扰本市旅游业健康发展的痼疾顽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破坏首都形象。非法一日游屡禁不绝,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本市旅游市场以散客为主,旅游散客占比达到90%以上,客观上存在着一日游需求。二是本市旅游设施就整体而言可以满足旅游散客需求,但配置还存在着不科学、不合理之处,特别是公共交通在十三陵、八达岭等热点旅游景区配置不完善,为非法一日游渗入提供了机会和空间。三是旅游信息提供散、乱、缺乏权威,政府公共旅游信息服务供给不足,给非法旅游信息以较大传播空间。四是非法一日游经营利益链条严密,获利高,违法成本低,非法经营者有恃无恐。五是行政管理分散化、碎片化,运动式执法方式和旅游投诉处理机制不适应治理非法一日游的需要。
为此,《条例》对非法一日游经营行为集中列举,震慑非法经营者,提示旅游者,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按照旅游散客需求特点,强化旅游信息和交通服务供给,疏解旅游客源,压缩非法一日游空间;加强核心环节管理,遏制虚假信息传播,阻断非法一日游揽客渠道;按照共治理念,推行电子行程单制度,强化旅游经营服务单位责任,切断非法经营服务链条;加强购物商店、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和景区管理,阻断非法一日游利益链;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改进行政执法方式,加强投诉举报机制建设,完善旅游执法程序,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加大信用惩戒力度,支持政府部门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旅游监管,细化法律责任,加大违法成本。
近年来,随着自助旅游盛行和互联网的传播,与旅游目的地风土人情结合紧密的民宿成为国际潮流,在国内也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现有法律法规没有针对民宿的专门规定。根据旅游法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考虑国务院涉及民宿管理的行政法规颁行在即的实际情况,《条例》对民宿管理内容进行了制度设计。
《条例》规定民宿是指城乡居民利用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确立住宅性质的房屋从事住宿经营的合法性;明确开展民宿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民宿管理规定,解决民宿市场准入问题,并与国家和本市已经出台或将要出台的规定做好衔接;明确市区政府规范引导民宿发展和鼓励支持乡村民宿发展责任;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分别制定城区和乡村民宿的具体管理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在“旅游规划和促进”一章明确发展乡村旅游的要求,为乡村民宿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条例》体现了从管理思维转向服务思维,从促进产业发展转向服务市场需求,主要亮点是强化了旅游业在体现首都核心功能中的作用,设立专章建立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针对“一日游”经营环节进行全链条制度设计,对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进行分类规范,规范和引导民宿经营和发展,加强对民宿日常经营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立了旅游执法综合监管机制。下一步,我市将一方面大力进行普法宣传,另一方面抓紧制定配套措施,保障《条例》的顺利实施。
《条例》的制定出台,历经一年充分调研、一年严谨立项论证、一年认真起草、一年热烈审议及立法协商等阶段,历时四年多。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条例》立足于推动旅游事业发展,立足于突出首都特点和地方特色,通过对《旅游法》的细化和补充,以及对本市旅游管理机制的承继和完善,明确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体现首都地方特色,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旅游业战略功能定位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立法始终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用问题引导立法,以立法解决问题;二是从实际出发,细化补充上位法,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比如,《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和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具体,对此,《条例》不再作出重复规定。《旅游法》在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公共服务、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自有住宅经营旅游、景区承载量和综合协调机制等方面的规定相对原则,为各地方结合自身特点制定地方性法规留有空间,对此,需要《条例》加以补充和细化,以增强《旅游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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