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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业|从复仇制度看中国古代礼法冲突

通识联播  · 公众号  · 历史  · 2024-03-12 20:00

主要观点总结

本文探讨了古代中国的复仇制度及其与礼法之间的冲突。文章概述了复仇制度在各朝的发展,指出了法律儒家化过程中礼与法的张力,以及复仇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通过对比中日复仇制度,分析了背后的家族观念和伦理差异。最后,文章讨论了当今社会中复仇观念残留的影响以及德法关系的调和问题。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复仇制度在古代中国的重要性及其演变

复仇制度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法律对于复仇的态度随着儒家思想的演变而不断变化。从最初的允许复仇到逐渐禁止,反映了礼法之间的冲突和张力。

关键观点2: 礼法冲突:古代中国的法治困境

古代中国的“法”与“礼”同为社会治理手段,但存在内在逻辑冲突。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复仇制度的二元矛盾体现了礼法之间的冲突和不可调和性。

关键观点3: 中日复仇制度的差异分析

中日两国在复仇制度上存在差异。中国的复仇制度建立在家族、血缘宗法制度之上的儒家价值,而日本则强调“忠大于孝”的观念,义理是复仇的核心逻辑。

关键观点4: 复仇制度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现代社会中,复仇制度的残影仍存在于某些地区,如何调和家族主义观念与法律原则的关系,以及处理公众情感与死刑存废问题,是当代社会面临的挑战。


正文


本文是2023年秋季学期北京大学通识核心课程“中国古代文化”(系列I.人类文明及其传统)的优秀课程作业,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生赵田恬,授课教师为北京大学中国语言文学系廖 可斌 老师。通识联播经作者授权发布。


从复仇制度看中国古代礼法冲突

赵田恬 法学院



摘要:“复仇”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始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各个朝代的法律对“复仇”制度态度的演进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以礼入法”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也展现了礼与法之间存在的冲突。本文试图从复仇制度造成的困境入手,梳理我国古代复仇制度在各朝的适用和发展,指出其中存在的礼法冲突的二元矛盾,通过对比日本复仇制度探求中国古代复仇制度的独特性,并简要探讨其影响。


关键词:复仇 法律儒家化 礼法冲突





一、导言:复仇制度的矛盾

古人常说:“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血亲复仇在我国历史上是为重要的现象。孔子曾将和其弟子子夏有过关于复仇的讨论:子夏询问了“父母之仇”、“昆弟之仇”、“从父昆弟之仇”的应对方案,孔子依次答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仕弗与共国,衔君命而使,虽遇之不斗”“不为魁,主人能,则执兵而陪其后”,记载这段话的《礼记》中还有一段非常相似的文字:“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可见在儒家看来,复仇的责任以五伦关系为基石,关系的亲疏决定了报仇责任的轻重,其背后依据的是以伦理为依据的“礼”的思想。“礼”具有血缘宗法性,区分身份等级,周以“礼”治国,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为核心的内容是传统伦理的基石,只有不同的人各守其礼、各司其职,才能维系整个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转。氏族社会是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社会,是团体的一份子,在家族主义的古代中国,为家族复仇更是“天理”所在。一旦有人不遵守“礼”,发生僭越,那么天下就将大乱,“礼崩乐坏”的东周的混乱局面就是礼制被破坏的下场。中国古代一些朝代允许子替父复仇,臣为君复仇的复仇现象存在,甚至有些时候将复仇制度合法化为法律也正是对于这种礼治秩序的维护。

但是复仇作为一种私力救济的行为,从现代法治视角来看有违法治精神,在中国古代则会违反皇帝制定的法律,大量复仇现象的存在也会造成社会动荡,威胁皇权统治,古代统治者对于如何对待复仇制度也常常陷入两难的境地:“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譬如武则天时期徐元庆为父报仇在当时引发的争论即为例证:武则天时期徐元庆之父被县尉赵师韫无故杀害,州官不仅不绳之以法,反而官官相护,赵师韫被提升为御史,徐元庆走投无路后,隐姓埋名在官驿中当差,终于趁赵师韫于一次路过时将其杀害,在杀害仇人之后,徐元庆自缚于官府伏罪。对于徐元庆的处理,朝廷议论纷纷,一说认为应该维护国法惩治徐元庆的杀人行为,另一说则认为赵师韫无端杀人,按照“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的逻辑,徐元庆无罪,陈子昂认为,应当诛其罪,旌其情,一百多年后的柳宗元却批评这种做法让“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止”,因为为无辜受死的父亲报仇这一行为是善的,是符合五伦的,法律上应当赞扬这种行为。天理和国法的冲突在“以礼入法,明刑弼教”的唐朝达到了顶峰,复仇制度的两难彰显了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特点。

本文试图梳理中国古代复仇制度的发展情况,探究其中的礼法冲突,辅以介绍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并对比中日古代复仇制度,反思中国古代复仇制度所带来的观念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二、发展:复仇制度在各朝的适用和发展

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梳理了复仇制度的沿革。《周礼》对报仇事由进行了规定,并且安排了具体的细节。战国崇尚游侠风气,报仇被世人所重。到汉代后法律逐渐收回生杀予夺大权,私人不再有擅自杀人的权利,复仇也自然不为法律所融。东汉以后,除了元代这一时期以外,都禁止人民私自复仇,并且催生了移乡避仇的制度,防止复仇事件出现所造成的困境。考虑其中的法律演变,礼与法的融合程度不断加深,二者共同构建起了古代中国社会秩序的网络。

但是尚平等的法与崇纲常的礼终究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将儒家所规定的礼教思想融入以条文为具体载体的法律中成了中国古代的解决方案。随着儒家思想官方化,礼的思想对于法律的渗透不断加深,法律从法家“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一以度量断之”的平等,逐渐朝着“人道莫不有辨,辨莫大于分,分莫大于礼”的等差演进,“法”的背后处处体现着“礼”的影子,“礼”为“法”的出台提供了指导思想与适用标准。但是,一方面抽象模糊的礼会损害成文法律的可预见性,使民众无视法律禁令采取复仇行为维护纲常,从而引发社会矛盾;另一方面,法律作为天子谕令,体现着皇权的权威和国家的主权,皇帝以恢恢的法网控制上下的臣民,至高无上的皇权更不能容忍生杀予夺的大权落入他人手中。因此,以五伦为基础的礼既是支撑整个封建王朝统治大厦的支柱,也会侵蚀破坏法作为治国之器的效力,这种礼法之间的张力使各个王朝对于复仇的态度时常处于摇摆的状态,并且随着儒家思想的官方化,法律的天平逐渐倒向礼的一边。

在“以礼治国”的周朝,“凡报仇者,书于士,杀之无罪”,复仇被当然应允,在以大宗小宗为内容划分权利义务的制度设计下,报仇天经地义,在向长官报告的前提下,究不必定罪。到了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复仇之风更加盛行。一方面崩溃的国家无法通过强制力制裁犯罪行为,私力救济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儒家思想蓬勃发展,对于周代的缅怀也体现在伦理的政治理想中,儒家思想的经典《公羊传》宣称子要为父、臣要为君、为国复仇,但事实上在战国七雄进行大一统战争时不存在所谓“复仇”问题,而儒家仍然从周朝“国君一体”的观念,认为为国君复仇“虽百世可也”,在纯粹的“礼”治社会,复仇是下对上不可推脱的义务。

而在王朝初设时期,为了稳定统治、巩固国家,皇帝更多依赖法律,禁止复仇行为,但一旦国家安定下来,在对儒家思想的推崇下,为了强调等级纲常,对于复仇的态度又变得暧昧不清。秦朝以法治国,禁止复仇,“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大小”,汉朝初期,刘邦约法三章中“杀人者死”,同样对复仇采取否定态度。但在西汉后期,在汉代儒学家的努力下,儒学成为统治者钦点的正统学说,对于复仇的态度也直接承接了春秋儒家学者的思想。汉代儒学领导者董仲舒专治《公羊传》,其中对复仇的态度甚为激进“君弑,臣不讨贼,非臣也。子不复仇,非子也”,汉宣帝时戴圣编纂的《小戴礼记》进一步指出“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到了东汉,复仇在广度和深度上进一步加深,人们为了证明自己即使违背国法也要处置仇人,尽管有官员上书痛陈复仇弊端,但在“以孝治天下”的皇帝的宽宥下对复仇者网开一面,甚至将皇帝的此类判决编成了《轻侮法》对复仇者进行免责。

魏晋法律仍然承袭秦汉儒家思想的支配,对复仇保持模糊态度。尽管法律命令禁止复仇,赦免制度依旧大行其道。法律也规定了一些措施以安抚被害者家属,如《晋律》规定:“杀人父母,徙之两千里外”,但仍然有复仇者追踪千里去追杀仇人,法律的作用有限。

到了唐朝,礼法思想达到顶峰。《唐律疏议》明确表明了立法思想即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刑弼教”是法律存在的目的,儒家思想已经内化于法律。《唐律》中并未规定“复仇”的专条,但它禁止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因为私下和解不合人伦,应当为法律所惩罚。这种回避的态度恰恰表明在作为“天理”的礼与“国法”在复仇问题上始终存在冲突。如上述引言部分唐代大儒对于复仇案件的讨论,他们大多承认维护秩序的法律应当被遵守,却又认为完全禁止复仇是对儒学礼教的一种背叛,更何况法律的目的本身就在于维护礼乐,实现教化。儒家化的法律对于复仇缄默不言,保持容忍。

到了宋明时期,除了沿袭唐以来的儒家化法律,理学的发展更使统治者对于“礼”的重视有增无减。唐宋法律尚未对复仇有明文规定,明朝制定法律之初,有学者提出“明刑所以弼教,凡与五伦相涉者宜屈法以申情”,法律可以为五伦让步。《明律》所规定的对复仇者的惩罚为“杖一百”,比死刑还要轻十一二等。

纵观各朝对于复仇的态度,从单纯的礼治思想到法律出现,再到法律儒家化进程发端直至完成,法律在发挥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的同时也成为承载礼治理想的手段。 在明令禁止复仇的情况下依据舆论或者皇帝赦免法外开恩,或者直接回避讨论复仇制度却禁止私下和解,或是直接对复仇规定可以忽略不计的刑罚,都表面“礼”是“法律背后之法”,是拥有最高等级的自然法。纵然法律儒家化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帝制中国发展需要,但礼法之间的不可忽视的冲突始终存在,并且使帝制中国难以走向法治。



三、礼法冲突:二元模式下古代的法治困境

法”与“礼”同为社会治理的手段,在帝制中国的国家统治中都发挥着作用。对于复仇而言,按照法律视角来看,复仇应当相抵,复仇得以赦免是因为法外施恩得以存在例外,对于法律的普遍违反则会导致社会的动乱;但是古代读书人和舆论却对于这种例外大加推崇:为君主复仇是效忠,为父母复仇是尽孝,为丈夫复仇是守节,为朋友复仇是有义,符合儒家伦理的五常,古代学者大多偏向礼经,不肯否定道义,但现实的情况又需要法律来治理,因此体现天理和人情的“礼”与体现国法的“律”相冲突。

进一步而言,“法”与“礼”的冲突也是两种社会治理手段内在逻辑的冲突:以“礼”为核心的规则是区分等级、各居其位的金字塔式样的等级治理模式,并且这种规范存在于血缘和等级关系中,具有模糊性;以“法”为内容的规范是平等统一,追求公正的平面治理模式,一切以成为的法律为准。随着法律儒家化的加深,古代中国以法律为体,以礼经为用对王朝进行统治,允许复仇者越法杀人,违背法令,是因为其超越了“人情”的范畴进入到“天理”管辖的“伦理”中,而“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秩序则是整个古代中国不可撼动的根基所在。

但是,将抽象模糊的礼适用在在幅员辽阔的疆土上并不容易,集大权为一身的皇帝要使自己的权力触角伸向四面八方又不得不依靠法律来实现对全国的统治,不能完全废弃法律。而一旦过度依赖纲常伦理,又会导致法律沦为具文,激化社会矛盾。比较可行的做法就是将儒家精神贯注于法律之中,进行二元的治理。就复仇而言,统治者一面将法律进行让步,在法条上对复仇避而不谈,或是给予一定的处罚,另一方面在礼的角度上也进行一定程度的折中,只能由皇帝给予特赦以及对复仇的概念进行限缩。这种儒家化的法律体现了二元治理的思想,试图将两种治理手段合二为一,但却也带来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此外,“礼”定义本身的模糊性本身就是为要求明确性、可预见性的“法”所不相容的。譬如《公羊传》宣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即在父亲因罪受诛的情况下,臣下可以向君主复仇。因为父子关系是天生的血缘关系,有“孝”的基础,而君臣关系是由父子关系推演开来的以“义”为结合的政治关系,依据周礼,臣子尚可为父向君主报仇。但在后朝中,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君臣之间等级差别不断扩大,臣子再无向君主复仇的可能性,礼之下“忠”与“孝”也无法两全。况且皇帝法律本身就代表了专制皇权至高无上的权威,皇帝不应该容忍他者对于法律的调整,但又不得不接受沿袭而来的儒学价值。将代表着价值取向的礼转化为确定的、刚化的法律条文。本身就存在着矛盾。

体现天子权威,应当一视同仁的“法”支撑着整个国家的运行,以“五伦”为核心,带有浓厚道德色彩的“礼”维系着整个封建社会,两种不同的治理方式无法通过法律儒家化来实现统一,不堪重负的法律在社会的适用中展现出逻辑上的矛盾,无法发挥法律原有作用,但庞大的国家显然无法依据抽象的礼去治理,这也使得中国古代走向了法治的困境。



四、中日辨析:复仇制度差异分析

日本家喻户晓的四十七士复仇故事中,主人公为了义理杀死了仇人,又为了尽忠而自杀,其复仇制度建立在报恩的“义理”观念之上,日本以等级为框架的“义理”“义务”来让人民“各得其所,各安其分”,日本人遵循各自所在的等级所要求的义理和义务,推广到社会心理层面,就是对不同的人的报恩和复仇。比较中日的复仇制度,更能理解中国复仇制度背后伦理、礼教的家族本位观念。

“‘ 忠’与‘孝’”是日本和中国共有的道德规范。义理是日本特有的规范。” 在中国古代,始终把“孝”作为治国之本和检验人们行为的第一标准,五伦的关系也是以“父子”之伦推开而去构建其它伦常。孟子曾与桃应有过探讨,假如作为天子的舜的父亲杀了人,孟子认为舜应该放弃帝位,偷偷背着父亲逃往海滨,忘记自己曾经做过皇帝,然后快乐的生活下去。孟子认为,孝比君位、国法更加重要重要,历代统治者也认同,“孝慈则忠”,只有孝顺父母的人,才可能忠于国君,并将这种思想贯穿法治之中,惩治不孝行为。对于违背国法为父报仇的孝子,不仅执行官往往不忍执行国法,代表忠的皇帝也往往给予同情,赦免其罪。整个古代中国社会都对“孝”有着高度的认同,当忠孝家国不能两全的时候,为孝报仇的行为往往为世所重。而日本的“家”则是血缘和非血缘组成的大家庭,并非如中国一样,有着强烈的血缘宗法色彩。日本家族成员之间的观念并不密切,孝的观念相对淡薄。而在学习中国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念时,日本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忠大于孝”的观念,当忠孝冲突的时候,必须保全孝。日本在镰仓时代形成的武家政治的核心即宣扬将军和武将之间的“恩”,随着统治阶级的宣扬,以恩为核心的教养观是日本的主流思想。而义理的要求是必须回报,有时甚至可以不顾正义,它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就像《四十七士物语》是以对“主君”的义理为核心,“四十七位勇士都为‘义理’而牺牲了声明、父亲、妹妹、正义,最后以自杀殉‘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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