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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法院曝光最新“老赖”10人,看看都是谁?

滑州百事通  · 公众号  · 河南  · 2017-02-10 17:23

正文

滑县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义务履行完毕后,可以申请法院对其曝光信息进行屏蔽。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备以下情形的六类被执行人即为失信被执行人: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对老赖实行更加严格管理方式,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李芳平(男)

身份证号:410602196610120XXX

家庭住址:鹤壁市长风路淇滨花园

被执行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7219XX3-2

法定代表人:马宾伸(男)

住  址: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

赵月、滑军伟、耿刚、张新河、仝福印、周小强、周好国、原双锁、李占凯、许胜利、巫红阳、张耀峰、李连友、李连洪诉李芳平、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赵月劳务款34 700元、滑军伟劳务款7 460元、耿刚劳务款13 000元、张新河劳务款27 600元、仝福印劳务款51 910元、周小强劳务款27 160元、周好国劳务款49 500元、原双锁劳务款28 000元、李占凯劳务款15 250元、许胜利劳务款7 400元、巫红阳劳务款24 000元、张耀峰劳务款2 200元、李连友劳务款3 900元、李连洪劳务款27 920元,被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李芳平、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赵月、滑军伟等十四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芳平、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杨振泽(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812054XX2

家庭住址:滑县桑村乡前胡庄村

被执行人:高维路(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606150XX7

家庭住址:滑县道口镇人民路北段

被执行人:杨红生(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307281XX6

家庭住址:滑县白道口镇白道口村

王娟、卢振礼、梁粉婷、卢世恒、卢世彬诉杨振泽、高维路、杨红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滑民重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杨振泽、高维路、杨红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等350 693.65元、181 626.76元、90 813.38元。判决生效后因杨振泽、高维路、杨红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娟、卢振礼等五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振泽、高维路、杨红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王红斌(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011217XX2

家庭住址:滑县牛屯镇西姜村

被执行人:王治毅(曾用名王雪峰)(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906027XX2

家庭住址:滑县牛屯镇西姜村

张世才、张军放、张现、张清彦、张传德、张清伟、张清普、张兆志、张清林、张胜利、张传民、张传印、张希勃、张希蓬诉王红斌、王治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阳中院做出(2011)安民一终字第85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红斌、王治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世才、张军放、张现、张清彦、张传德、张清伟、张清普、张兆志、张清林、张胜利、张传民、张传印、张希勃、张希蓬工资款人民币41 126元,二被告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因王红斌、王治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张世才、张军放等十四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红斌、王治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二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刘瑞杰(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703226XX6

家庭住址:滑县老店镇刘庄村

宋保军强诉刘瑞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59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刘瑞杰自愿于2016年6月1日前将工资欠款人民币8 244元支付给原告宋保军。调解书生效后因刘瑞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宋保军强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瑞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被执行人:李宁(男)

身份证号:410526198710019XX5

家庭住址:滑县小铺乡东程寨一村

王军磊、万雪蕊诉李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滑王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宁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王军磊、万雪蕊劳动报酬人民币25 000元。判决生效后因李宁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王军磊、万雪蕊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刘拴保(男)

身份证号:410526197504257XX8

家庭住址:滑县牛屯镇聂家砦村 

郭太录、郭振宝、张家祥诉刘拴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526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刘拴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郭太录劳务款5 220元、郭振宝劳务款5 460元、张家祥劳务款3 635元。判决生效后因被告刘拴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郭太录、郭振宝、张家祥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拴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决定将以上10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

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或者了解其财产、收入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举报。

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2-8165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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